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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劳务和劳动合同区别(大全篇)5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最新劳务和劳动合同区别(大全5篇)劳务和劳动合同区别篇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事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民法调整)劳务,但侧重于
(4)保管合同行为过程本身,
(5)仓储合同即提供劳务的过
(6)行纪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程)
(7)运送(输)合同
(8)旅游合同
(9)银行转帐结算合同a加工合同b定做合同
(2)提供劳务完成工c修理合同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d印刷复印合同(合同的标的e外文资料翻译合同是劳务,但侧f工作成果鉴定合同重于行为的结g工程设计合同果,即提供劳a勘察合同务所完成的劳建筑工程承包合同b设计合同动成果)(特殊的承揽合同)c建筑合同d安装合同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7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在行政责任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27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28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3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29,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30”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7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4、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31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二者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合同,但有本质的区别32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5动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以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为核心而发生的合同关系;而承揽合同,反映的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发生的合同关系
5、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均以劳务为给付标的之契约33但二者有很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3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之劳务给付系一种“从属性劳动”,包括经济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人之劳务给付系“独立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4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5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6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7能否享有处分权不同雇佣合同的雇主对雇员的工作失误,虽然自己承担损失风险,但对雇员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如扣罚一定的奖金、工资、警告、训诫等,雇员受处分时,一般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救济;而承揽合同的定作方对承揽方则不具处分权,如出现质量不合格延期交货等,定作方只能根据合同的规定追究承揽方的违约责任,达不成协议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五、结语通过对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分析,基本上对二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尤其是通过对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比较,更加清楚地区分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这对于司法中处理纠纷时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参考著作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月版,第133页
2、《法律辞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法律出版社,12月版,第840页
3、汤树劳、司龙生主编《劳动法实务全书》,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页
4、见《black slawdictionary》,1979年版,第786页
5、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月版,第H4页
6、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月版,第68页
7、汤树劳、司龙生主编《劳动法实务全书》,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页
8、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4月版,第114页
9、寇志新著《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843页
10、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页
11、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页
12、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页
15、汤树劳、司龙生主编《劳动法实务全书》,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4页
16、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H5页
17、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月版,第13页
19、张俊浩《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753页
2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4月版,第86页
23、张俊浩《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753页
24、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4月版,第133页
25、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
26、《法律辞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7页
27、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3页
28、寇志新著《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3页
29、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3页
30、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页
31、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下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5页
33、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页劳务和劳动合同区别篇四甲方(购买主体)乙方(供应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丙方(见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作岗位
1、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表
2、乙方的工作岗位
3、甲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协商一致,并办理合同变更
二、合同期限经双方同意,确定本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年)本合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个月)
三、劳动报酬
1、试用期工资额元
2、试用期过后的工资额为元(包括社会保险费单位负责部分)
3、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
4、甲方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5、试用期期间,乙方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社保代扣代缴手续乙方如自愿放弃参保,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试用期期满后,甲方按规定给乙方购买社会保险,但购买社会保险甲方需负责的单位部分在乙方工资额内扣除,乙方负责的价有偿的原则支付如果你在企业连续工作XX年以上,企业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你只工作了2年,企业的做法符合规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都是以活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将之正确区分开来;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又是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的因此,正确的区分这两种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劳务和劳动合同区别篇
二一、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协议劳务合同是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了一方的劳动,另一方向对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雇用合同的雇主可以是自然人、企业、公司
2、适用法律不同个人部分由乙方负担
四、合同的变更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补偿
1、在试用期间,乙方提供的工作质量不符合甲方的要求,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2、乙方因个人原因或工作能力丧失,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属于试用期间的,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属于试用期过后的,甲方对乙方补偿一个月基本工资
3、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合同自行终止,甲方补偿乙方一个月基本工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规定追究乙方赔偿损失
六、其他事项
1、合同签订后,乙方因个人原因自愿不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乙方要向甲方提交申请书,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内告知甲方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双方签字并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丙方(签名或盖章)月日年月日日劳务和劳动合同区别篇五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一一>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3、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是单位,也可以双方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提供劳动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
2、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提供劳务中的风险自行承担
3、因劳动合同支付的称为工资,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4、适用法律不同
5、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和劳动合同区别篇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比较殷武西北政法学院西安710063【摘要】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都是以活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将之正确区分开来;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又是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的因此,正确的区分这两种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1张某是一名驾驶员,2000年5月通过劳动力市场应聘到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向其他企业输出劳务张某与该劳务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00年7月,某运输公司需驾驶员一名,劳务公司遂与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输出协议,协议约定运输公司每月向劳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劳务公司扣除管理费后,余额为张某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劳务输出期限为一年张某于是到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3月,张某患急性阑尾炎住两周,其到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时,被告知单位欠缴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无法纳入社会统筹张某认为此期间其一直为某运输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以运输公司为被诉人提出仲裁申请案例2龙红梅系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梅城运输队的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年11月,龙红梅从三明市电力工程物资公司处承接了运输水泥电线杆至尤溪县的业务11月12日,龙红梅雇佣长期为运输队装卸的林木德、张毓鸣卸水泥电线杆次日晚,林木德与龙红梅通过电话后,邀请了与龙红梅素不相识的邻居钟金贵一起参加1999年11月19日下午,林木德、张毓鸣、钟金贵在尤溪县汤川乡卸车过程中,钟金贵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金贵家属向尤溪县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金贵死亡做出工伤事故认定1月18日,尤溪县劳动局做出“钟金贵为因公死亡,其事故单位是梅列区个体运输户龙红梅”的认定龙红梅不服,于2000年2月14日向三明市劳动局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维持后遂提起行政诉讼上述案例提出这样的问题类似的纠纷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二者有何不同?自然地成为理论界、实务界探讨、争议的焦点,这些问题也并成为司法实务领域的疑难问题故,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
二、劳动合同及其特征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1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契约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契约法2,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3我国自1986年开始,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4”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5”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6”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7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8可见,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9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0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1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12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13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14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15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16
三、劳务合同及其法律特征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17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8”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190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20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1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一一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22”,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23”“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24”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25o综上所述,可以对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下概括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26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关系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综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存在如下联系劳动合同(劳动法调整)------------------------------------------------------------特殊的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
(1)一般的雇佣合同
(1)给付劳务合同
(2)委托合同劳务合同(合同的标的是
(3)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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