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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上级党委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党代会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党委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党内民主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人员编制的配备,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
(七)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老干部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总结,党代会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十一)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栗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更大问题或市栗事项第三章会议召开第四条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1第五条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第六条常委会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每位常委及有关人员,以便作好会前准备第七条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常委,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常委代为转达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研究时,可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或常委主持第八条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第四章会议决议第九条常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第十条每一项会议议题应由提出议题的常委作出简要说明,可由与议题相关的列席会议人员作必要补充第十一条常委会在讨论各项议题时,每位常委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观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二条常委会应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十三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第十四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并将党委常委会纪要及时印发全体党委常委,必要时将常委会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第十五条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党委办公室及时将党委常委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第五章落实督办第十七条对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落实第十八条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常委,会后可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党委常委通报会议的议事情况和决议结果第十九条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集团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XX本规则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二条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委(常委)会讨论问题、作出决策,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依法办事第三条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和决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第四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把中央、上级指示精神同企业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作出的决策,要符合公司实际,符合广大员工的利益和社会公益第五条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在充分酝酿、协调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第六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重大问题要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属于党委自身职责范围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属于公司业务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应先由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原则意见党委常委要按照党委(常委)会的研究意见和分工的不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三章会议的召开第七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八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其中研究公司重大决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可在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党群办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常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常委)会,并由党群办负责通知相关列席人员列席第十条党委(常委)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公司可根据实际需1要,与董事会、监事会或经营管理班子联合召开会议第四章议事范围第十一条党委(常委)会主要议事范围
(一)围绕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公司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制定加强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和方案,制定加强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和方案
(三)审议决定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费开支,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外财务或信用担保,公司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公司人事调配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整体性的职工工资福利等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应事先研究提出原则意见,再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按照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公司党群部门重要人事任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讨论并提出公司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和下属全资、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组成人选)的任免或推荐意见;讨论确定公司后备干部人选和干部培训计划
(六)审批所属党组织换届选举的请示、直属党总支(党支部)新党员的发展、预备党员转正;研究设立与撤销直属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公司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七)研究审议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每半年一次听取并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八)讨论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需要以党委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文件
(九)讨论决定董事会、经营管理班子提请需要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以及讨论决定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讨论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需要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其它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五章议题的确定第十二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群办汇总,报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特殊情况临时召集除外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天通知各位党委(常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1应同时送达第十三条凡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会前组织人员对相关议题精心准备凡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牵头部门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协商,并附上协商后的意见重大决策性议题,分管领导还应事先组织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2—3种方案,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不搞临时动议,凡未经党委书记事先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如确需临时列入议题,应经党委书记同意第十五条党委(常委)会拟研究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征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主要领导意见第十六条公司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第六章决策程序第十七条党委(常委)会上,应当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发言意见进行归纳,吸纳正确意见,引导与会人员就不同意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第十八条党委(常委)会作出重大决策,应当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第十九条党委(常委)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其中,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表决第二十条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应议题在会上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其相关内容讨论结束后即可退场第二十一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常委)会,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常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第七章议事纪律第二十二条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是重大问题应按照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常委)委员对党委(常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持消极态度,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第二十三条党委(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或遇到新的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应及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复议,给予纠正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常委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确认第二十四条党委(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和印发的,须由党委书记或经党委书记授权的副书记批准、签发在批准、签发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奖惩和公司内部机构调整等问题,在授权有关部门公开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第二十六条党委(常委)对涉及到本人及亲属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议题,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党委(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常委)会,须在会前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第二十八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完整的会议记录,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党群办指定专人负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党组织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则由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负责解释XX第三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颁布实施;于年月日完成第一次修订并颁H XXXX XXXXXX XX布实施纪委议事规则(镇乡)
一、乡镇纪委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纪委书记可以决定召开纪委议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增加开会次数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出席,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二、乡镇纪委会议事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应由乡镇纪委讨论、决定的一切有关事项三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必要时可以提出两个以上决策方案或建议供选择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应提前报送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四、乡镇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向纪委会主持人请假委员会成员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五、乡镇纪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原则在乡镇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保证政令畅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重大问题或重要决定,要向乡镇党委汇报,征求乡镇党委的意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问题,由纪委会议集体决定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十分注意一班人的团结协作,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六、委员会在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又要注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定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将各委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委员同意后,作为委员会集体意见若分歧较大,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纪委或乡镇党委报告,请求裁决若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委员同志应回避
七、对委员会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纪委或乡镇党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地方表示不同意见
八、乡镇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纪要以备查阅凡经委员会讨论确定相关部门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纪委办公室负责督查纪委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检查有关部门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书记汇报
九、乡镇纪委要经常调查研究,及时交换意见,不定期地向乡镇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十、乡镇纪委会决定的问题,凡带有保密性质,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办公室”)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XX第二条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与市审计局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在市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第三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市审计局的联席会议成员担任设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四条办公室成员由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干部兼任办公室成员因故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第五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审计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研究起草本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三)组织研究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各项事宜;
(五)调研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
(六)向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提出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市联席会议有关会议和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
(八)承办市联席会议日常文件的签发、交换传送、立卷归档等工作;
(九)对县(市、区)经济责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江西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督促落实市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十二)办理市委审计委员会、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成员参加的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办公室成员可以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召开办公室会议的建议第七条办公室工作会议负责研究讨论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年度审计计划草案、年度工作总结;通报和研究其他重要事项等第八条办公室成员应当及时将办公室工作会议的意见向本单位的联席会议成员汇报,并将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办公室第九条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适用于办公室与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工作,转发各地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或经验总结,通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第十条办公室负责编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讯》,传达市领导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交流工作经验、报道各地工作动态等,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立卷归档工作,按市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第十二条办公室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Q第十三条本工作规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市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市联席会议在市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重要事项并作出有关决定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市审计局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负责市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的联席会议成员担任第三条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力、、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根据需要,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各成员单位的一名处级领导同志,市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变更第四条市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我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完成市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市纪委市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总体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和部署中,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参与研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
(三)根据工作需要,将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需要审计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根据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市纪委市监委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需要市纪委市监委反馈处置结果的,可以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会商,由市纪委市监委根据问题线索的敏感程度等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反馈;
(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巡视巡察的重要参考;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对象个人的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
(九)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六条市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定期提供市管领导干部相关资料和信息,根据干部管理需要,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参与研究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
(三)根据考察考核、群众反映、组织约谈等干部管理监督情况,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并向审计部门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五)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八)对下级组织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第七条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三)组织研究并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应当在每年下半年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提出下一审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征求市纪委市监委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年度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市委审计委员会审定;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五)听取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六)依规依法独立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市委组织部,并根据工作需要,送市纪委市监委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八)分析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市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负责组织全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培训;
(十一)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八条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与研究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被审计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所管理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派人参加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五)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在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七)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八)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第九条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等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财政、属于地方事权的金融管理等方面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加强对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四)对下级对口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条市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十一条市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确定,市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第十二条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市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第十三条召开全体会议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市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第十四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市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第十五条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拟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决策,讨论拟定重大事项,并上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二)研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
(三)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十六条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第十七条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市联席会议可以采用传签的形式决定第十八条市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可由有关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也可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行文第十九条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行文适用于市联席会议制定出台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等文件,印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行文适用于市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传达中央和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向省联席会议报送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印发市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出台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和向各县(市、区)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等第二十一条市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市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局机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为提高工作效率,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特制XX定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传达学习县委、县政府指示精神,讨论决定贯彻意见;
1、贯彻落实县机关后勤管理的有关规定,审定全局性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
2、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奖惩;
3、研究确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职责分工;
4、研究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较大的经费开支
5、研究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
6、局长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7
二、议事形式、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1、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正、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2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局长或副局长临时指定列席人员;、会议召开前,要做好议题征集工作需提交会议决策的,由办公室主任收集整理,然3后按主次缓急分门别类拟定程序,征得局长同意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提交前,还应将会议议题、日期及有关资料提前通知或分送与会人员,以便作好充分准备;、指定专人记录4三议事方法、重大问题应按职责权限规定,分别由局长或副局长提议,与会人员应根据议题的内容发表1意见,在反复磋商、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表态;、决策前作好充分准备,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按分工拟定好实施意见,然后在2会上集体研究,作出决议;、决策时局长应注意集中大家的意见,在认识比较统一时形成决议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应3进一步协调或调查研究,经过深入交换意见后再作决议对需要立即决策的议题,则按局长负责制的原则执行
四、实施与监督、正、副局长必须执行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在贯彻实施中应对局长负责;
1、局长办公会议决议按职责范围,由分管局长或办公室负责落实、督查;
2、执行决议情况应列入下一次会议议程,由分管局长或办公室汇报,必要时,可由有关科(室)3和直属单位汇报,执行决策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司法局党组议事规则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第二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六条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七条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第八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第九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三章议事制度第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1以随时召开第十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第十五条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第十六条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七条局政治部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第十八条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第十九条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二十条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第二十一条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二条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第二十三条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第二十四条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第二十五条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第二十六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环节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事先征求局政工股、办公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第二十八条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市委、省司法厅党委作出专题报告第五章决策实施第二十九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部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第三十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第三十一条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仪式规则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保证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第二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六条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七条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配置等事项第八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第九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三章议事制度第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1以随时召开第十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不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第十五条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第十六条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七条党的建设日常事务以及承办党组会议由委党建办具体负责,党组会议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第十八条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第十九条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二十条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第二十一条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二条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第二十三条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并充分征求上级主管领导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第二十五条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视情况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第二十六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科级(含)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须事先征求驻委纪检组长、上级主管领导的意见,在党组表决通过后报州委组织部批准任用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第二十八条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州委专题报告,涉及重大工作领域的需向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作出专题报告第五章决策实施第二十九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党建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第三十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第三十一条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第六章附则
一、政务管理制度、议事制度1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领导分工负责制对事关全局的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头落实领导班子研究重大问题,要按照会前调研、会前协调、会议准备、讨论、表决的程序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会议制度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1召开扩大会议主要是研究、决定全系统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员奖惩、领导聘任等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党委下达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系统的规化、方案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2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决定全系统的经济指标、经营管理、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交流通报各项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法措施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或视工作需要而定局务会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和科室领导成员或有关人员参加主要研究解3决各科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以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企业主任厂长、经理工作会议由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决定召开,企业单位一把手参加,4主要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交流经验,解决问题、研究、部署下段工作分线工作会议由职能科室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视工作需要而定机关全体会议主要是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方针政策,落实布置机关工作任务5上述会议由办公室将或主办科定负责通知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办公室将议题经局长审定后印发各位与会人员提前审阅考虑,各科室提交局务会的事宜,事先拿出明确意见,交办公室汇集由局务会决议、请示、报告及审批制度3各单位向市局请示报告事宜,须按公文格式书面报市局办公室,送交有关会议、领导和科室审批,一般不搞越级请示一般请示报告事项按职能分工由科室或主管局长审批、催办、查办及反馈制度4凡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宜,由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和催办、查办事项登记,分别交有关单位、人员承力、承办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填写反馈卡片,送交办领导、印章管理制度5局行政章、主要领导人手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各科室印章由科长或一名责任人管理,实行用印登记和交接制度新印章的刻制更换和报废统一由办公室办理重大事项用印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制度、办公费用开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主办科室事先提交预算,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1必要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通过后办理报销单据由局长、主管局长、经办人三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开支本着廉洁、节约的原则,由经办人事先报纪检书记和局长审批,2按有关招待费、会议费标准填写审批卡,凭审批卡安排(参加)会议和就餐事后经办人凭审批卡和正式报销单据,经审批领导和局长签字后报销,手续不全者不予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经办人自负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一般在企业食堂就餐、向基层收取会议费、管理费由财务科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3
三、车辆管理制度局机关工作用车由办公室调度管理,实行派车通知单制度,司机凭派车通知出车,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越出车范围和里程,不得私自出车;财务科建立车辆费用开支档案,办公室每月对于出车及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尽力节约开支车辆维修实行事先报告制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维修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街道)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基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提高街道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市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实际,制订中共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XX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1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2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与结合街道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3济社会发展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4.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街道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5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街道党工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落实街道党工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6纯洁性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7.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1重要会议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讨论提出召开街道重要会议方案,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审议3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它重大事项.讨论决定街道党的建设工作,研究决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4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所属1党组织党建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听取所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讨论决定街道所属部门、村(社区)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5定期听取办事处、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工作情况汇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街道管理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和推荐、
6.提名、任免、奖惩以及街道人员的调入调出、招录、聘用等事项,讨论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干部人事事项.讨论决定党工委、办事处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和街道领导代表街道所作的重要7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街道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和各类请示等.研究确定街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办法和举措,研究确定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主任办公8会议的决策权限和范围,研究确定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和根据分工处理日常事务的授权范围.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9
三、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前应牵L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有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的沟通协调,注重通过2街道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和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3会议进行酝酿街道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研究后,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街道重大问题、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原则上应先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酝酿、研究后,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召开街道党工委书记专题会议的,由书记召集和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工委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街道党工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四、议事决策的方法程序定期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
1.2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确定议题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街道2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定参会人员街道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人大工委主任、3政协工委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可以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知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天通知到参会人员2—34街道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严格会议管理制度,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说明具体事由,报经书记同意.研究讨论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出部门的分管领导先汇报情况、作出说明党工委5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人事议题,组织人事部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会议汇报考察情况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进行表决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6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其中,讨论干部人事议题时,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相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街道党工委会议再作表决.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每次街道党工委会议由专门人员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7当如实记录;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可整理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凡应当由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贝任L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会议报告
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街道党工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党工1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作出的工作部署,由街道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街道党工委会议报告.街道党工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2向区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3.应当及时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布六文件审批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由书记签发,或
1.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联合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主任办2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委托有关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联合签发本规则自印发起实施过去有关街道党工委议事与决策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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