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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模板订立合同双方发包方承包方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人民政府批准将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组成的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第二章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曰止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元其中年为元年为元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元其中年为元年为元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元其中年为元年为元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第四款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第一款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第三款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第五款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第六款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第七款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款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元第十三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第二款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第三款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第二款不得平调本厂资产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款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再累加相当基数%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1%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第四款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劳字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另外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础50%50%第十九条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1%7%50%第二款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第四款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第五款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第六款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3%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3%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3%方自理第三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第三十三条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公证处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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