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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范本标准版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第四十二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H^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第四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第四十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四十九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乙方(签名)年月日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签章)年月日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四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第六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八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第九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四条中明确第十四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第十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第十六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第十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第十八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九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第二十五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二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二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
①
23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一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7.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8.单位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三十八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及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第三十九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第四十条乙方患病或者因非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第四十一条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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