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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免疫制度、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1、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2、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喂养周期短时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3、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日勺免疫根据实际状况而定,需要免疫时必须按程序免疫
4、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规定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5、疫苗的运送和保留按不一样疫苗贮存运送规定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6、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保证免疫质量
7、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8、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有关种畜(禽)的免疫状况9用药制度
一、用药原则、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1、建立进货台帐记录,保证采购药物质量合格
2、所用兽药所有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同意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3兽药许可证》欧供应商J、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原则》、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原则》、《进口兽药质量原则》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日勺规定5
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范、按规定使用容许使用的药物
1、遵守规定日勺使用方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a、按农业部兽药公告号号”,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日勺规定,未规b“193”“278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天的规定
28、注意配伍禁忌c、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严禁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日勺兽药
2、严禁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措施生产日勺)或已被淘b汰的兽药I、严禁使用原则、法规中禁用的药物c容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喂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不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及违禁农业投入品(“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氧胺),不使用品有三聚鼠胺的问题乳品疫情汇报制度、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汇报的法定义务
1、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2心及动监所汇报
3、汇报内容
(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状况;
(3)已采用的控制措施;
(4)疫情汇报的单位、负责人、汇报人及联络方式、汇报方式:书面汇报或汇报,紧急状况时应汇报
45、采用的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日勺环境、用品进行消毒;
(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
(4)严禁畜禽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6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汇报动物疫情消毒制度
一、消毒措施
(1)喷雾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钠、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对清洗完毕后日勺畜禽舍、带畜禽环境、道路和周围及进入场区的车辆用喷雾措施进行的消毒
(2)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I有机碘混合物、新洁尔灭、煤酚的水溶液对常用的兽医器械、工作人员用品进行时消毒
(3)紫外线消毒在畜禽场日勺入口处和更衣室设置紫外线照射消毒()喷洒消毒在畜禽舍周围、入口、产床、培育床、猪舍地面等撒生石灰或火碱以杀灭大量4细菌和病毒的消毒措施
(5)火焰消毒在畜禽常常出入的地方用喷灯的火焰依次瞬间喷射消毒
(6)熏蒸消毒用甲醛对饲喂用品和器械在密闭时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二、消毒范围
(1)环境消毒畜禽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溶液或生石灰消毒1次;畜禽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次;畜禽场、生产区、畜禽舍入口设消毒池,1使用火碱溶液或煤酚溶液,定期更换消毒液2%
(2)人员消毒包括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畜禽舍生产区必须消毒
(3)畜禽舍消毒每批畜禽调出后,都必须彻底打扫,高压水枪清洗,
0.1%新洁尔灭或4%来苏儿等消毒液喷洒,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4)用品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工具、食槽、饮水器及兽医用品用
0.1%新洁尔灭等消毒液进行消毒
(5)带畜禽消毒根据需要,每1-2周进行带畜禽消毒,以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有效杀灭鼠、蚊虫等选择的药物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杀灭物应做无害化处理6标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措施》,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同意使用日勺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第三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耳标供应由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层发放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喂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耳标使用耳标由畜禽养殖者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申领并负责加施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天内加施畜禽标识;天内离开喂养地日勺,在离开喂养地前加施畜禽标3030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抵达目日勺地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10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第四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行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留、销毁第七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反复使用养殖档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措施》,制定本措施第二条规模养殖档案由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建立,农业部统一格式,重要记录内容为本场所养殖日勺畜禽品种、数量、生产过程记录等一种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应一套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和养殖场(小区)使用相似的唯一叫编号,即畜禽养殖代码代码由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获得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调运时养殖档案随同调运——防疫档案由县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建立载明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及畜禽散养户的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等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如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状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状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状况;
(四)畜禽发病、诊断、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状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勺其他内容H第四条县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如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次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次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获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立案次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种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位次序号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64第六条喂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日勺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第七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留时间商品猪、禽为年,牛为年,羊为年,种畜22323禽长期保留第八条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置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汇报I更新防疫档案有关内容销售者或购置者属于养殖场日勺,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有关信息变化状况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场生产所产生的病死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日勺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本场选择的害化处理场所在喂养场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用深埋措施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规定检疫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深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运送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措施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络方式等信息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措施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检疫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第五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场或其他场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检疫申报工作第六条货主应当按下列时间规定申报检疫
(一)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三)合法捕捉的野生动物在捕捉后三日内;
(四)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发售、调动和携带动物,随时申报检疫第七条货主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申报检疫
(一)书面申报;
(二)申报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申报点,按下列规定受理检疫申报
(一)问明状况;
(二)对于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日勺,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
(三)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欧事项I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实行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地出具检疫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日勺,货主应当I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间内检疫时,应及时向时报检疫人阐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及时安排检疫第十条对于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货主,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惩罚第十一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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