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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淤地坝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淤地坝工程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淤地坝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淤地坝定义】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在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区干、支、毛沟内为控制侵蚀、滞洪拦泥、淤地造田、减少入黄泥沙而修建的水土保持沟道治理工程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在黄委会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的淤地坝工程其他类型的淤地坝可第四条【其他类型淤地坝界定】前款所称的“其他类型的参照执行淤地坝”,是指由主管部门为非水利部门、企业或个人筹资建设和管理的,且没有在黄委会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内登记的淤地坝;新建但未竣工验收的淤地坝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县政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工作负总责,负责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和维修养护、巡查人员报酬等管理经费及县级配套资金,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建设用地、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林评等淤地坝工程建设前置要件等工作第六条【乡(镇)政府责任】乡(镇)级人民政府为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日常维护、安全运用管理制度等,编制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组织应急避险演练和教育培训,开展工程日常巡查、工程维修养护、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淤地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先期处置、雨情汛情上报及防汛抢险,落实避险措施,配合做好新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负监管责任,负责制定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相关政策,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运用情况,指导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汛预案编制及演练第八条【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自治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九条【兼备交通要求】坝顶兼备交通功能的,应按要求设置必要的交通设施及警示标志第十条【其他类型的淤地坝管理责任】其他类型的淤地坝,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淤地坝工程运行监管责任和建设管理责任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十一条【项目规划】淤地坝建设应符合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在干沟或下游有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的地段规划建设淤地坝的,应强化方案比选和论证,完善安全设施,确保选址及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第十二条【建筑物布设】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坝体、放水、泄洪等建筑物布设合理新建大型淤地坝应配置放水和泄洪建筑物在大型淤地坝控制区域内的中、小型淤地坝,可配置放水建筑物或泄洪建筑物在大型淤地坝控制区域外的中型淤地坝,应配置泄洪建筑物已建或拟除险加固的淤地坝应按照前款要求执行坝顶有交通要求时,应满足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十三条【监测设施布设】中型以上淤地坝应设置视频监视、水位监测、警示标志标识等安全管理设施视频监视应具有红外功能,夜间可清晰观测水尺水位上坝道路应满足日常维护和防汛应急要求,卧管(竖井)检修道路(桥)畅通新建和除险加固的淤地坝安全监测设施应与淤地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四条【监测设施运维】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淤地坝监视、监测及警示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下游有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的淤地坝,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变形位移、渗流渗压等监测设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安全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相关技术保障,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第十五条【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淤地坝工程建设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在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蓄水要求】汛前应通过放水设施排空坝内蓄水汛期严禁淤地坝工程蓄水运用第十七条【卧管使用】坝上游有常流水情况下,应保留卧管孔塞一孔开启,满足泄水要求;上游没有来水的情况下,卧管孔塞应全部保持关闭状态;降雨结束后淤地坝泄水时,卧管孔塞应自上而下开启,开启孔数不得多于设计应开启数量第十八条【运行检查】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应按规定组织开展淤地坝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宜每月次,汛期应加密检查频次专项检查应在汛前1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及时开展淤地坝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治重大问题应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运行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淤地坝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做好工程汛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汛后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条【登记销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淤地坝登记入库、降等、销号工作每年汛前公布本辖区淤地坝的基本信息和名录,对淤地坝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管理范围划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划定辖区内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禁止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永久建筑物禁止在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矿、掘井、爆破、取弃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运行经费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淤地坝工程维修养护等日常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淤地坝工程运行维护资金需求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二十三条【防汛责任】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应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本辖区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的行政责任人,对全县淤地坝工程度汛安全负总责由县级防汛指挥机构统筹部署并审批,淤地坝工程O第二十四条【预案编制与审批】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编制责任主体按照《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编制规定》组织编制防汛预案应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型淤地坝和下游有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的中型淤地坝,必须“一坝一预案”其他淤地坝的防汛预案可以乡(镇)为单位合并编制下游有居民的淤地坝防汛预案要重点把握“转移谁、谁组织、何时转、转到哪、不擅返”五个环节进行编制第二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职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淤地坝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加强淤地坝安全度汛管理,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第二十六条【防汛三个责任人落实】对大中型淤地坝工程应逐坝落实防汛“三个责任人”(行政、巡查和技术责任人)在淤地坝坝体显著位置,应设立“三个责任人”标志牌标志牌信息要素应准确,清晰完整责任人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防汛行政责任人原则上由坝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巡查责任人由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对下游有村庄、学校等重要设施的中型以上淤地坝,以及库容大于万方的淤地坝,100必须做到“一坝一人”巡查;技术责任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每年汛前,中型以上淤地坝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并逐级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七条【防汛三个责任人”职责】淤地坝工程防汛行政、巡查和技术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以下岗位职责行政责任人应熟悉淤地坝工程防汛岗位职责,掌握工程基本情况,熟悉单坝防汛预案内容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指挥人员撤离避险和应急抢险等;巡查责任人应熟知淤地坝工程巡查工作要求,熟悉掌握放水设施开启时间、数量、次序等操作规定负责汛前巡查坝体、放水和泄洪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工程管理责任主体,清理放水设施淤积物,放空坝内蓄水汛期要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行政责任人,强降雨期间应增加巡查频次,随时关注雨情,密切监视水位变化和淤地坝运行状况,一旦发现汛情、险情第一时间报告行政责任人,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出避险信号,告知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技术责任人应掌握淤地坝工程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和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指导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做好淤地坝工程防汛工作,发生险情时为避险、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指导第二十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三个责任人”的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三个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进行培训,增强履职能力第二十九条【在建工程防汛责任】在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应按照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制订施工期度汛方案,完善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度汛安全项目法人承担工程安全度汛首要责任,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坝址所在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承担监管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坝址所在地的乡(镇)、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第三十条【小型淤地坝防汛及淤地坝生产安全责任】小型淤地坝安全度汛以及淤地坝的生产安全责任,由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督查检查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责任主体责任落实、“三个责任人”责任落实、预案制定与演练、隐患排查与处理等第三十二条【督查检查问题整改】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由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限期整改对在建淤地坝工程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由项目法人负责限期整改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因履职不到位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等形式,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第三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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