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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办理程序,提高举报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程序所称安全生产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及其微信小程序或其他渠道,反映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二条【工作分工】省应急管理厅调查统计处负责牵头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工作,负责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督办属于省应急管理厅职责范围的举报,依职责交由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处室(含调查统计处,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办理;属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处室;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可以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交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转由市级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对承办处室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办理情况跟踪督办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的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以外的各类信息或案件纸质件,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由厅办公室转调查统计处统筹办理;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由厅办公室转省级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反映诉求的信访事项,按信访有关规定办理省应急管理厅承办处室或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承办机构”)依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第三条受理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涉及的行业领和结果反馈等工作域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烟草、商贸等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做好登记第四条【举报受理]省应急管理厅承办处室和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办理责任人自调查统计处交办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省应急管理厅承办处室或各5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决定是否受理,或者转交并督促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除举报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外,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举报人适当补充属于省应急管理厅直接受理的,由承办处室通知值班室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短信告知举报人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业务处室应当督促指导举报人通过举报方式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通过其他途经提出诉求第五条【举报核查】承办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核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尽快组织核查,查实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查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派出工作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或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挂牌督办对辖区的举报事项,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提级核查第六条【办理时限】承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60结,经省应急管理厅调查统计处确认后,由承办机构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属于省应急管理厅直接办理的,由承办处室通知值班室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短信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30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第七条【异议复查】省应急管理厅调查统计处接到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省应急管理厅调查统计处接到对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查,通过复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办结,或者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发现核查结论确实存在问题的,由负责复查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核查对核查结论的异议超出应急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反映问题的渠道第八条【举报奖励】举报情况属实的,承办机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规定执行,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第九条【工作纪律】参与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发现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本程序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由省应急5管理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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