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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广西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标准
一、化工重点监控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用地等手续完善
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未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被联合惩戒、未列入黑名单、没有失信记录
四、符合设区市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
五、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应批复文件、有效期内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六、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远离人员密集区,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
七、企业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危险废物安
八、企业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按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能有效运行
九、企业具有专业化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备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
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配备有符合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在役化工装置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十一、所在设区市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十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广西化工园区(第一批)的通知》(桂工信石化〔2020〕203号)发布之前(2020年H月4日)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且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划、布局等要求的在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也可设立化工重点监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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