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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设备(含车辆)采购管理,保障国家和企业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采购流程,确保物资(设备)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经济效益,依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及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大型设备(含车辆)、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第三条(公司范围内所有设备采购及承建工程项目中主要物资1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业主供料除外)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拆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面向市场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外地、外系统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活动第七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支持并配合物资部门做好招标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司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包括公司施技安质、经营开发、财务、纪检及项目部(分公司)等职能部门领导该小组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第九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并批准采购计划及招标项目;
2.审定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
3.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
4.确定中标单位第三章范围和权限第十条单台设备价值3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且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不超过3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及10万元以上的乘坐车和非生产设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组织实施项目部(分公司)所需工程物资中,单一品种采购批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由公司招标采购或授权项目部(分公司)进行招标采购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和地材可不实行招标,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采购,但需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低廉”的原则,并完善采购程序各项目部(分公司)不得将批量采购拆分或化整为零第十一条在以下情况下,可通过公示后直接采购,无需招标
1.上级机关统一调配的物资和设备;
2.业主统一供应的物资和设备;
3.业主明确指定供货单位的;
4.所需设备、物资供货方为唯一生产厂家的;
5.因时间紧迫无法通过招标保证施工的少量物资第十二条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及额度,编制采购招标计划,经项目(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施技安质部备案第四章采购招标第十三条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招标人通过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四条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如不适宜公开招标,可进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价招标,邀请三个以上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或竞标,经综合评审后确定中标人第十五条邀请招标的投标人选择对象
1.国产设备、物资应为生产厂或其销售代理(需具备售后服务能力),并在公司或集团公司50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合格供应商中选定
2.进口设备和物资应为生产厂商、外商代理或国内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一级公司机构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技术标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投标报价要求、服务承诺、优惠条件、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等,并明确中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招标物资的参考价,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保密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如有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十日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原则上为十天第五章物资(设备)招标中的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签收后不得开启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投标人可在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分包额度不得超过30%o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通过行贿谋取中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通过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人数为奇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前保密第二十九条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评标信息第三十条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三十二条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使用人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况应重新招标
1.投标方少于三个;
2.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方串通影响评标结果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在接到采购申请后,进口设备、物资30日内,国产设备、物资15日内完成招标及合同签订第七章法律责任及奖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
0.5%至1%的罚款,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0.5%至1%的罚款,取消其三年内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或评标人员违法泄露评标信息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取消评标资格第三十八条中标人转包项目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处以转包项目金额1%的罚款,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没收投标保证金,责令改正,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的罚款第四十条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并取消其三年内投标资格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严格执行招标规定、降低采购成本的项目部(分公司)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确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施技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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