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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先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人力资源部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3.职业健康监护
3.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在岗期间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4.2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5.3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6.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4.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4.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4.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4.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5.附则
5.1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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