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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放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12、掌握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理程序,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常有效的进行扑救及人员疏散,并直接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不准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
13、熟悉本楼建筑结构、布局和重点部位的位置,检查报警要迅速准确,不能凭经验办事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中控室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如实填写中控室工作日志及工作记录
14、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责任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违反保卫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根据情况接受保卫部门的处理
15、随时掌握中控室各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积极配合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时刻维护各种设施正常运转保管好室内消防器材,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6、严禁擅离职守,做好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做到专人巡视,检查和操作,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跟踪、录像,同时应立即上报
17、建立建全单位的防火档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重点部位设备定人、定时、定点管理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0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第十八条卡拉0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0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1、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2、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卡拉0K厅等娱乐场所,不同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4、室内装修、装饰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第十条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
1.4米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霓虹灯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章执行程序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进行检查第九条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第十条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第十二条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第十三条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O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八」为了加强ktv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ktv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总则
1、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ktv的消防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3、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4、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ktv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5、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6、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7、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二条ktv防火制度
1、ktv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2、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3、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5、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第三条ktv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人人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做到逐房检查,注意保护现场和客人的财产安全第四条消防器材应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准随意搬动或乱堆乱放,消防设施器材周围,消防通道,走廊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通道的畅通第五条各部门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要爱护,保持清洁,除发生火灾外,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第六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规定
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由消防安全主管具体
2、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井、加压泵、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查一次(手动和自动分别检查),消火栓每季试放一次
3、烟感及温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4、灭火器到达使用期限时,由消防主管负责联系更换第七条疏散和救护
1、疏散就是按事先规定的道路,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要使疏散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明确分工,把责任落实到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队员
2、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带领客人疏散时,必须逐房清理,不让一人遗漏
3、疏散中,前台经理(或管理人员)应携带好电脑提供的当天客人情况,认真清点客人人数并年看护安慰好客人
5、在疏散的同时,一些与消防有关的重要部门则必须坚守岗位/照常运转
6、ktv的每一名员工,必须掌握科学的疏散次序要先疏散着火房间,后疏散着火房间相邻房间;要先疏散着火层以上层面,后疏散着火层以下层面;要护送行动不便人员疏散第八条所有规定均纳入各级管理人员检查范畴并进行严格考核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吧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酒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第二条酒吧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酒吧经理副组长酒吧副经理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第四条根据公司规定,酒吧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第五条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酒吧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第三章消防安全负责制第六条酒吧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第八条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酒吧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酒吧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5、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酒吧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8、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领班主要职责
1、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3、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4、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5、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第十条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一条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酒吧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第四章防火管理制度第十二条酒吧(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1、在酒吧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消防主管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填写审批单,明确时间、地点、原因、方式、责任人、防护人和防护措施,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
2、明火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监护,严禁一人进行明火作业
3、作业完成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确认火种完全熄灭不能复燃后方可离开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动火证上的各项规定,消防主管和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处罚作业人
5、工程量较大需要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有动用明火的有关规定和责任
6、烤全羊、篝火晚会等动用明火作业要明确负责人,做好防范措施,备好灭火器事后要检查现场,确认火种熄灭方可离开风大难以控制时;严禁举办篝火晚会,并向客人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第十三条电器设备防火管理规定
1、除厨房外,酒吧内其他部位均不得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熨斗、电褥、电饭锅等),特殊情况须经消防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施工,新设备增设、更换必须安全主管检查后方可使用
3、电器设备的的电源一般要接到容量相符的漏电保护器上,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4、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并建立维修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5、禁止在任何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灯罩,客房使用的热水器必须带温控装置
6、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清洁干燥、状态良好第十四条客房防火制度: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第十六条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懂得防火知识;二掌握灭火常识;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凡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1、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2、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3、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5、要经常检查和提醒客人使用完浴霸后及时断电
6、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罚款具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第三章安装与维护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安装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
0、5米,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市政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井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装应达到规范标准,满足防冻要求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地下消火栓,必须选用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第十二条给排水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内污水第十三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给排水部门逐步更换第十四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凡是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给排水部门批准后,方可取水,并保证消火栓完好无损,改装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为它用,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第十七条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批准利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当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修复,保证消火栓的正常使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二)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消火栓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
(四)损坏消火栓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加强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
(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
(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xx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
(三)
(四)
(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xx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二十四条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工作中玩忽职守,职权滥用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1、自觉遵守执行司法部及保卫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圆满完成上班交给的各项任务
2、中控室是司法部保卫处的重要部门,所有工作要对安全保卫主管领导负责,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入室参观
3、中控室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经消防机关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中集中精力、头脑清醒、反映敏捷、快速认真的确认和处理每个报警
4、在值班期间,中控室必须保证有人值班,如果擅自离开岗位,按脱岗处理同他人调换班次要双方协商,经领班同意并改写排班表后,才有效,否则出现一切问题,均由原表人员承担
5、在特殊情况下,接班人员未能准时到岗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6、值班人员接到保卫处通知时,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重要事情要在值班日志准确记录
7、中控室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办私事,用餐时,值班人员要轮换就餐,不准脱岗、串岗、空岗,值班期间不准睡觉、洗澡、看报纸、打私人电话、饮酒,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中控室电话为接、报警专用电话,除工作外不作它用,严禁打声讯电话值班时精神集中,认真观察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按操作规程操作
10、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交接记录,并将班内发生设备故障,隐患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修理
11、不准在控制台用餐,饮水并保证中控室内清洁,控制台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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