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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篇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工作的监督,使学校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地进行,从而使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或每学期单位行政领导人向教职工公布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重大经济活动的收支事项等,做到财务公开、民主,增加透明度
二、每月或每学期由财经审计小组对本单位当期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原始凭证、帐薄及会计报表等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教育局
三、学校主管领导离职、调职或退体时,应进行离任审计,主要由区教育局内审人员会同本单位审计小组共同进行,审计终结,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四、学校一切预算内外经费的收支一律实行统收统支,受到学校审计小组的审计监督
五、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严禁私自乱发补助、奖金、奖品等,一经发现,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该款项,并提请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单位领导进行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建立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凡涉及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
七、加强对易出问题环节的监控力度如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控购商品的报批手续,增强物资采购的透明度续,加强管理,借阅单位必须妥善保存,不得转借、毁损,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机关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管理按照县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原则上时限在10年以上的文书档案应移送县档案馆保存机关各室立卷归档的文书档案,除需要移送机关档案室统一管理的外,其余的档案由各室自行保存
(六)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如有变动,应认真做好档案及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篇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以利于严守集团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档案是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二章收集整理第三条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层次进行分类收集审计档案层次分类主要有(-)审计计划和结果管理类资料;
(二)审计工作底稿、基础归纳、汇总论述类资料;
(三)审计原始摘录、内外部证明类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提供原始类及复制类资料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资料应记录审计程序实施过程、审计事项核实、复核意见、审计初步评价意见等,审计底稿还应注明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审计外勤内勤时间等基本审计信息第五条审计档案整理应当及时、规范有序,建立索引编码;明确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第三章复查审核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都应经过审核,应保持谨慎性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审查应由内审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也可授权有关人员审查第八条审计档案应有记录及复核人员签署第九条审计档案应保持完整性,层次分明第十条健全审计工作档案复核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第四章立卷归档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卷归档,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组卷,封面项目填写齐全,书写工整、装订牢固、四边整齐第十二条审计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沟通书及管理声明书;
(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理处罚书及审计建议书;
(三)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及附件资料;
(四)审计组相关说明及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五)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通知;
(六)审计调查、复查或后续审计资料;
(七)内外部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分项资料;
(八)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原始或复制资料;
(九)审计过程形成笔录、信函、纪要及举报等相关资料第十三条审计档案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照审计工作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五章保管使用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凡涉及集团重大投资、重要审计发现和由董事会下达的重大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应作永久保存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由内审机构负责保存管理,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调阅,任何调用行为,都要经过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第十六条在工作需要时,依照调用程序并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及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提供给外部审计或司法部门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经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对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情况和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预兑现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级管理、三级审计的办法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办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况抽查第六条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完成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两种方式事中审计应在工程项目达到某一控制点后进行,其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事后审计一般应在工程办完竣工结算后,对整个工程的全额责任承包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认定,提出承包兑现奖罚意见第三章审计的主要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一)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必须经承发包双方签字,未经双方签字的视为无效;
(二)标价是否分离,确定的承包基数是否科学、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确;
(三)项目承包负责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全额承包管理要求;
(四)承发包双方是否按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与核算的执行情况
(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成本核算责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责任成本表的编制情况及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分包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及分包工程款的决算是否合规,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清算情况和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七)材料物资的采购是否按规定执行;
(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程结算收入和上交费用的真实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与业主各项经济往来的清算情况及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二)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三)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四)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五)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六)利润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准确性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二)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第四章审计的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或停工达一年时,项目经理部应向上一级提出书面的审计申请,其中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应向局提出申请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或停工后15个月内,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审计第十三条若项目经理部或下级单位未根据上一条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审计申请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了解情况,可要求其提出审计申请或直接下达审计通知第十四条内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了解被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确定审计重点第十五条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第十六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内审机构向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及其附件;
(二)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和有关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三)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财务结算书及其他经济方面的结算书;
(四)租赁等经济方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五)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往来帐项的对帐单等;
(六)项目编制的标准成本表、成本分析表;
(七)统计、材料、动力、劳资等业务核算资料和年度材料物资盘点表、机械设备盘点表;
(八)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
(十)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审计组审阅第十六条所列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第十八条采取访问、座谈、抽查实物等方法取得书面资料以外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过程中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综合、鉴定,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奖罚意见第二十条审计组上报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项目部的意见,被审计项目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第二十一条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项目法施工领导小组听取审计组汇报审计情况,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下达给工程项目部和其所在单位执行,同时报上一级内审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交由本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项目审计结束后,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函件等资料,应及时搜集齐全,整理立卷,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第五章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和责任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工程项目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电子帐务处理系统,取得审计证据第二十五条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第二十六条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二十七条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第二十八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二十九条对在审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因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xx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或国家的规定为准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篇三」为了保证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按照医院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以监察审计处的名义对内报送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科室审计盘点记录,其它以需要监察审计处名义报送的文件、材料等
2、使用监察审计处印章时,必须认真填写完整的《兰大二院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表由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监察审计处存档(保留3年)
3、严禁在空白纸张(含证件、表格)等上面加盖印章
二、印章的管理
1、监察审计处长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作为部门印章的保管人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保管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2、使用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科长、或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3、部门印章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允许使用公章
4、盖印人一般为印章保管人如盖印人不在,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盖印,但用印均须注意以下事项
(1)盖印人须征得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2)盖印时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3)盖印后要做好《兰大二院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填写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部门、用印人以及留存材料等内容,并保存好用印其他依据材料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篇四」为加强对机关文书档案和违纪人员档案的管理,保证机关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文书档案是机关重要的机密材料,涉档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保卫意识,确保机关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档案室
(三)保持存档地段的清洁,严禁在档案柜旁存放不利安全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吸烟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潮、防蛀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查阅借用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同时由查阅档案单位负责人和本机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查档人员只能查阅经同意查阅的档案材料,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涂改,不得拆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抄录和拍照档案材料本机关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但必须严格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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