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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9、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项;
(二)其它担保单位的申请提出担保申请的对方企业,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程度进行评估第十二条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部应当向申请人索取第三节担保的审核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资金预算,综合平?后在调查报告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将此调查报告连同公司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等资料一并提交总经理审核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部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第十五条依据本管理办法必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第四节担保的审批与决议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七条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了解、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报告中详尽披露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借款担保专题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决议中应包括提供借款担保的单位、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系在决议同意担保的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第二十条董事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人应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担保条件规定的;
2、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濒临破产的;
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一条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五节担保合同的签订第二十四条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具体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进行起草、协商、审核等事项第二十六条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笔担保事项的决议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第H^一条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对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第十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十一条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第十二条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四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
(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担保,并谨慎判断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第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第十七条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二十条公司挂牌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第二十一条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五条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第六条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第七条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第八条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三章担保的程序第一节担保的条件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第二节担保的申请及调查第十条担保的申请根据担保条件不同规定如下-控股子公司的申请由该企业提出,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1、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2、该企业历史还贷记录;
3、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的主合同的主要内容;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6、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7、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8、该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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