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一」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T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四」
一、学籍号管理制度
(一)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20xx年8月22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此前,一些地方对学籍的规定管理不够严谨,出现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后,学校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申请学籍号,杜绝“虚假学籍”、“重复学籍”等问题他介绍,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二)将有助管理“高考移民”杜柯伟表示,此前学籍管理主要在地方教育部门,随着城镇化加快,流动人口增加,出现了与当前流动学生学籍管理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加之当前出现的“高考移民”、大城市择校、随迁子女就读、留守儿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困难,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电子学籍系统
(三)可跟踪择校状况变化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介绍,将实现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注册、日常管理、毕业升级、招生入学、统计分析等功能从应用上讲,可以通过对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观测,了解到类似于择校问题的现状及变化20xx年10月底前全国将完成中小学生信息采集录入采集工作将采取家长签字、修改留痕等技术手段,可实现逐级核查、永久追踪,从技术上防止随意修改学生学籍信息
(三)北京20xx年下半年将衔接全国系统对于中小学生的学籍号,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北京就对学生实行了一人一号,后续正考虑和教育部的全国系统进行衔接,计划在20xx年下半年完成在此前北京的学籍系统中,学生标志是依据学生特定身份信息生成的,如身份证号,这个原则在北京和全国系统是一致的“北京先期实行的号,会统一替换为全国号”,届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就可以与全国系统进行数据传递共享该负责人表示,北京的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实行了近10年,在学籍管理、考试报名、课改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广泛应用20xx年按照教育部部署,已基本完成全国学籍数据的增补和核对,系统对接技术准备已完成,上周北京自建系统已接受教育部的评审
二、学籍号管理规定20xx年8月5日,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的学籍号通知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xx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的学籍号⑵通知还要求各级教育机构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如下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知书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县教育局盖章,学校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申请,教导处审查后填写转学申请审批表,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县局审批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借读证明、学籍卡方可办理借读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借入到指定班级本校外出借读的要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各完小要按月上报学籍控辍月报表和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教育局初教科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收据,缺一不可),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
四、毕业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三、转学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后、O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H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二」
一、入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按规定时间班里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二、转学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转入本校的学生需经过“语、数、英”三科的测试,合格者转入相应年级插班就读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本区教委教行科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在学年末结束前或学年初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三、借读
1、非本学区的学生的学生申请到本校上学的,学生家长持原校借读联系表,经学校批准可在本校借读
2、非本学区的学生的适龄儿童申请在本校上学的学生为借读生经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后编班上学学校不接收低年级时无人接送,无人管理,无学习能力的借读生
四、休学
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修学者,由学生家长持本地医疗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如休学期满,未与学校联系,既不复学也不办理延续休学超过半年者,学校有权分类处理
3、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
五、退学
1、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不能退学
2、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学生经家长申请,填写退学申请,家长签字盖章后学校和镇政府同意,报教委行政科批准,准予退学,退学后不与复学
3、因病、伤残、休学后长期不能康复,年龄到16周岁的学生,由家长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盖章,小学和初中生还应到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同意报教委行政科批准,方准予退学,退学后不与复学
4、小学外省市借读生不办理退学手续
六、流失凡未经批准中途不上学的在校生视为流失生,小学流失生是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因此要避免流失的出现,制定措施如下
1、对于符合退学条件而不到校上课的.学生,由班主任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2、对无故不上学的学生,班主任、年级主任要家访宣传《义务教育法》作动员工作,如多次动员无效,由教导处上报镇政府主管镇长,镇政府采取措施无效者,超过一个月即上报教委行政科
3、对无故不上学的学生,经动员返校上学的,各年级班级必须接受,但根据考勤规定要给与必要的、恰当的批评教育
七、毕业、结业、肄业
1、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2、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不合格又超过16周岁的发给结业证书
3、未完成小学学业,中途退学并办理手续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三」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