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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写谁名字,不一定就是谁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房产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象征着一家人的安身立命之所,记录着人们在土地上的权益和身份然而,房产证上写谁名字,不一定就是谁的本文旨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背景和现状,分析背后的原因,并通过案例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一、何为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何为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案例钱某(男)和徐某(女)结婚前,钱某的母亲为两位准新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徐某的名下,并以她的名义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可是这段婚姻并没有持续很久结婚四年后,双方提出了离婚钱某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而徐某则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钱某为了明确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这套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如下
一、双方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愿意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前提,正是由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会同意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其子女的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为子女购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应当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
二、房屋虽登记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将该房屋认定为子女的配偶一方所有,显然不符合父母作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子女的配偶主张父母出资系对其单方赠与的应当举证予以证明;
三、将房屋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与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结合权属的实际登记状况综合进行考量;
四、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心理预期,考虑到房屋虽登记在配偶名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生活之常态,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更为适宜普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止年月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与《民法典》一起202111施行,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即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如何认定则规定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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