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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一」申请再审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职业详细住址邮寄地址被申请人格式同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资料);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资料)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申请事由二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综上所述此致自该合同签订后,截止二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起诉,始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费用,也未向有关部门或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主张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也未就划拨200亩土地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二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200亩土地的用地手续并支付了相应的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或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有阻碍其实现200亩土地权益的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20xx年3月24日《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的生效条件“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流桥区政府协调确定”并没有成就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合同自始至终并未生效
二、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赔偿二再审被申请人经济损失4672万元,不但事实认定显属错误,而且计算方法也明显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第23页
(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双方理应积极、全面地履行二被告在将所欠原告工程款结清后,没有将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交付给原告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二被告所开发使用的土地已申请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过错责任在二被告,故二被告应当对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现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予收储土地中的获利部分,按200亩的土地予以赔偿,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被告某某万泰公司为“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受让的土地每亩价格(
34.88万元/亩)和申请该项目用地的收储补偿费用每亩价格(
58.24万元/亩),二被告每亩获利为
23.36万元/亩即为二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二被告共造成二原告的经济损失4672万元(
23.36万元X200亩),应当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即使再审申请人与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亦应当是再审被申请人的直接损失,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未提供任何有关直接损失的证据,而原审法院简单的以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收储补偿之差价认定4672万元的经济损失,完全忽略在长达5年的土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拆迁安置费用,手续税费,其他费用,以及国家政策变更汇率变化的巨大商业风险因此,虽然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受让20xx亩土地和该土地被收储之间存在价格差异,但再申请人认为从实质上讲,此价差是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在实施、运营20xx亩土地项目过程中的资金、人力等投入的付出,并非是再审被申请人所言的再审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就此20xx亩项目获取的“项目利润”实际上,原审被告在受让20xx亩土地时,支付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取得20xx亩土地使用权后,为推动“香格里拉”房产项目开发建设,某某万泰公司及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又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项目前期的规划、拆迁、安置等工作在项目具体运作过程中,因当时国家拆迁制度的缺陷,项目拆迁量在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前期评估的基础上激增,最终导致该项目资金缺口巨大,项目迟迟没有大的进展迫于当时面临国家的“8・31大限”的巨大压力,如再不及时投入开发资金,该项目土地将有可能被国家无偿收回在此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积极多方寻求合作伙伴,希望引入投资,维持项目继续运作,但终因各种原因未能筹集相应资金迫不得以,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只有将20xx余亩土地申请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以便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在此过程中,二再审被申请人不但没有积极履行其200亩土地的出资义务,反而避而远之,生怕被牵扯连累在土地被迫被土地中心收储后,又以当时的一纸书面约定主张自己的所谓经济损失,这种不劳而获,断章取义、颠倒黑白的做法明细违背诚信公平原则二再审被申请人这种不顾事实,仅凭一纸约定就强索经济利润的简单逻辑,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应认可基于以上事实,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再审被申请人的这种损失计算方法不但缺乏基本的事实支持,而且方法明显错误原审法院不应以此就直接认定在申请人田禾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给二再审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4672万元原审法院这种不顾事实,仅从表面形式就片面认定损失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该判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不但存在严重程序错误,而且事实认定也缺乏必要证据证明,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的请求错误,现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依法提请贵院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在查明事实,判别责任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20xx年6月7日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三」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四」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1月11日(20—)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
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
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20—年3月11日
(二)—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20—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20—年9月12日
(四)一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
(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
(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
(一)、
(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
(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
(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
(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
(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
(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
(二)项和第
(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
(一)、
(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
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
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五」申请人(一审被告)司XX,男,X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XX区好XX旅社,农民,电话18XXXXXX106o申请人(一审被告)虎XX,男,X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XX区XX小区对面,居民申请人(一审被告)文XX,男,X族,生于1980年8月8日,住XX区岭XX路2号XX家属院,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区四十里铺镇XX村负责人李XX,该XX行长再审申请人司XX与被申请人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平凉市嵯洞区人民法院(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事实与理由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申请人文XX为本案的名义借款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焦XX合同签订当天借款到账,案外人焦XX与唐X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文XX在被申请人处借款30万元,虎XX、司XX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文XX使用15万元,虎XX、司XX使用15万元借款由焦XX实际占有,申请人司XX未在协议上签字,因对方索要好处费亦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同时司XX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由焦XX、唐X对该笔名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原审法院在审理时,申请人文XX向被申请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三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这通过焦XX、唐X与三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遗漏本案应当参与诉讼的两共同被告,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被申请人与名义借款人文XX及两担保人虎XX、司XX签订协议时,文XX的妻子张XX、虎XX的妻子任XX均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被申请人在起诉时遗漏两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书当事人数量+5,并且提交U盘,把原先的判决书做成电子版原
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二」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某某农工贸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书法,公司经理住所南阳市东郊十里庙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安南阳某某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西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南阳市某某农工贸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农工贸基地)、西安南阳某某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施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万泰同被告,无形中扩大了本案三申请人的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须清偿时得以减轻各方的偿还责任
三、焦XX、李XX从违法行为中不当获利,同时焦XX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理应由两人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签订合同当日,案外人焦XX与唐X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借款由焦XX、李XX实际控制,申请人司XX并未实际使用焦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应由焦XX、李XX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四、李XX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理应由其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李XX作为该行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冒名贷款,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情节严重,发放贷款时,可能存在相关职务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三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8月6日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六」申请人X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X被申请人x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1月11日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
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
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XXX向X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XXX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x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xxx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X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X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资30万元x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x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XXX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
(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
(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
(一)、
(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
(三)项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x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
(四)项事件,xxx于第
(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x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
(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
(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
(二)项和第
(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
(一)、
(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签名日期年月日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七」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判、调解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具体体现只要当事人依法提交再审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便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申请书格式
(一)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如民事再审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请人的关系委托代理申请再审的,应写明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案由写明申请再审案件的案由、该案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或原调解书有违法之处
(二)正文主要阐明申请再审的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明原裁判的错误具体指出原裁判的全局性错误或局部性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是适用法律错误,或是程序性错误然后,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着重写清关键情节针对原审中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举出确凿的事实予以澄清列出具体有关人证、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据以说明原裁判或调解书存在的错误基于所述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归结原裁判错误所在,进而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字
3.申请日期
4.附项有证据证明原裁判有错误,应列明证据名称、数量,证人姓名、住址制作民事再审申请书时,应注意
①原裁判的编号、案由等情况要写得清楚、准确,以便于人民法院查找原案卷并核查案情;
②陈述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裁判错误所在予以集中反驳,并引用相应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③申请再审的事实和证据要真实可靠,不能歪曲事实和伪造证据;
④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合理合法,是由事实和法律推导出的必然结果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再审人姓名,男,年龄,汉族,农民住所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被申请人,男,汉族,40,岁,汉族,农民住所电话原审法院及法律文书案号再审请求
1、撤消市人民法院20xx涿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改判被申请人d铺设的水泥地面东侧
1.6米属于我家宅基地事实和理由市人民法院20xx涿民初字第2410号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d在家门口前铺设的水泥路面的东侧L6米认定为官道“其余”并进一步认定了被申请人铺设的水泥路面合法、未占用申请人的宅基地是错误的判决书的关键是将申请人与e、d三人于20xx年12月1日订立的协议中关于家官道“余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词曲解现经实地丈量官道宽
6.85米,按照5米为官道并从e的东墙起始解释,官道东侧的
1.85米为水沟,根据三人协议和20xx年2月8日Z的证明这部分由d使用(d木曾出400元买下)但这仅仅是指“北从主路起、南到广义家的南墙”这一段并不包括现在的争议点z反复说过并自书材料证明了这一情节(见自书材料),根据这一证明d铺设的水泥地面的东侧L6米是占用我家早年买下的宅基地,足以说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原宅基地使用人z表示如果法院再审开庭,他可以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上述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并提起再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此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八」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九」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涂韵某,女,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某州省桐梓县人住某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家某路某号公民身份证号电话再审被申请人徐昌某,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某州省桐梓县人住某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某州路长新某港E栋某号别墅公民身份证号电话原审第三人何礼某,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某州省遵义市人住某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某州路长新某港E栋某号别墅公民身份证号电话案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之间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某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遵市法民三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及某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xx桐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一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提请再审再审请求
1、撤销某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遵市法民三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以及某州桐梓县人民法院20xx桐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分割70%的隐藏财产
4290530.86X70%即人民币
3003371.602元;再审被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在再审申请人应分得的上述财产份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分担再审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对“隐藏财产420余万元的去向?以及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未作审查,从而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不清,且有新证据可以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案是一起因再审被申请人徐昌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引起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原告提出的是“
1、依法分割被告隐藏财产的70%;
2、第三人与被告在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就应着重查明
1、被告是否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
2、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通过一二审审理查明,各方均对被申请人徐昌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4290530.86元没有异议,且各方对被申请人徐昌某应分割给申请人涂韵某的财产属于徐昌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异议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法院就应重点查明被告隐藏财产的去向?即是否用于与第三人婚后共同生活如果被告隐藏的财产的确用于了与第三人婚后共同生活,那么第三人就应当在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一二审法院却未予以查明,以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不清,影响了整个案件的公正判决和法律的准确适用而事实上,通过申请人详细审阅被申请人徐昌某在某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答辩意见(徐昌某已承认所隐藏财产全部用于与第三人婚后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新发现并收集了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离婚纠纷而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隐藏的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用于了与第三人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现申请人收集并发现的下列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足以认定第三人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1、申请人涂韵某与被申请人徐昌某于20xx年12月9日离婚,而徐昌某与第三人何礼某又于20xx年9月27日登记结婚但通过20xx年2月6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银行转款150万元的《转款凭条》、第三人存入150万元的银行《存款凭条》,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12日写给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书》(详见第1页),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xx年8月19日14时-17时的《审判笔录》(详见
6、
7、9页)上述证据均一致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即现金被徐昌某隐藏,并用于与第三人何礼某婚后共同生活及经营,其中,第三人已认可了“150万元已用于近几年的家庭开支”、“被告隐藏了财产近500来万元,已用于装修房屋买家具40万元,买门面100万元,买轿车40多万元等等”,因此,第三人无论怎样,也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的相关证据已经指向,被申请人的个人债务已经用于了与第三人的婚后共同生活
2、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xx年7月6日上午9-12时的《质证笔录》第一页,被申请人徐昌某及第三人何礼某均共同陈述“20xx年遵义县富强顺达页岩砖厂拆迁,获得补偿112万元,该款属于被申请人徐昌某与前妻(即申请人)涂韵某共有,而前妻涂韵某没有提及这笔资产,获得赔偿后就直接投资用于茅台酒厂14号酒库的建设,将钱打入了茅台酒厂的对公账户,用于婚后共同投资经营”而根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及各方的陈述及自认“遵义县富强顺达页岩砖厂拆迁获得的补偿112万元又属于被申请人隐藏的财产”,这也就充分说明被告隐藏的财产已经用于了与第三人婚后的共同生产生活,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被申请人徐昌某于20xx年12月20日向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购买别墅支付现金
6980006.00元的《付款凭证》,《房屋产权证书》(该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对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附件1)、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南民申字第01号(附件2)不服,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申请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分述如下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申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2、依法判决由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3、依法判决由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再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一部分原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错误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受理、审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有关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第
一、从地域管辖方面讲,本案应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陕西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再审被申请人农工贸基地所在地的河南省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无权受理审判本案登记为第三人何礼某所有),说明被告与第三人双方购买的别墅是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申请人徐昌某将其转移到了第三人名下同时,在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12日写给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书》第二页第二段第6行中,被申请人已明确承认了“被申请人徐昌某还在不认识何礼某之前买的别墅门面等全部财产的产权证已全部办理在何礼某名下”的事实,这也说明第三人何礼某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显失公正
1、被申请人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所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现金
4290530.86元是客观事实,且各方均无异议,而原告发现这一财产,主要是因为被告与第三人起诉离婚因此,申请人虽然与被申请人是调解离婚,但申请人无过错,相反,由于被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带有恶意隐藏性质,因此,在分割本案隐藏财产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应当照顾申请人,而不应当均等分割申请人请求分割70%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对此进行均等分割违背了立法本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鉴于被申请人隐藏的财产均用于与第三人婚后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规定,不论第三人是否明知,不论第三人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只要该债务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者故意”从而判决第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现依法提请再审,希望及时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诉请为感!此致某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涂韵某20xx年6月25日附
1、再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申请书副本5份
2、桐梓县法院20xx桐民初字133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遵义市中级法院20xx遵市法民三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桐梓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3、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银行转款150万元的《转款凭条》、第三人存入150万元的银行《存款凭条》各一份;
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xx年8月19日《审判笔录》,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xx年7月6日《质证笔录》各一份;
5、被申请人徐昌某于20xx年7月12日写给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书》一份;
6、徐昌某于20xx年12月20日向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购买别墅支付现金
6980006.00元的《付款凭证》,第三人《房屋产权证书》各一份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十」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对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字第号,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事实和理由(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此致人民法院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离婚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篇十一」再审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区XX市人,住XXXX区XX市XXXX镇;电话XXXXXX0再审被申请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族,XX,XXXX区XX市人,住XXXX区XX市XXXX镇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XXXX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有关事实是20xx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就长乐桥以北沪河河道治理合作事宜达成《合同书》(附件3),第一条约定“甲方(某某公司)在开发征用的潘桥区辖区内沙河河道以东,长乐路以北1800-20xx亩土地中给予乙方(某某设施公司)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濯桥区政府协调确定”结合相关事实
1、原审二被告(即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
2、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实际履行地、双方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从合同类型上讲,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签订地和实际履行地也均在陕西省西安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对本案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陕西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
二、从级别管辖方面讲,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明显属于级别管辖错误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以下简称《级别管辖标准》)之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仅有权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下案件,而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4672万元经济损失,其数额已远远超过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另根据《级别管辖》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原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并没有收到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且某某区人民法院也未将该传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某某区人民法院在明显存在程序疏漏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其审判程序违法故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
(七)“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有关再审申请的情形本案自20xx年1月15日由二再审申请人向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至20xx年8月30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民事判决整个诉讼过程中,在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里,某某区人民法院没有给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送达过任何诉讼文书包括传票,也没有将有关传票予以公告送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并没有收到某某区法院的传票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某某区人民法院也未将传票予以公告送达在此种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经该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认定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审结案件做出了缺席判决此诉讼审判程序明显存在错误
三、二再审被申请人主张200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后再原审诉讼中更为4672万元经济损失)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在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与二再审被申请人整个合作过程当中,只有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仅仅于20xx年12月10日致函满桥区人民政府、海桥区沪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请求抓紧协调,尽快确定长乐桥以北某某设施公司享有的200亩开发用地的具体地理位置自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20xx年12月10日致函濯i桥区政府至20xx年1月15日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在长达6年有余的时间里,二再审被申请人既未向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主张要求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也未向当时参与审批该项目的西安市、陕西省有关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求落实其200亩用地的事宜,更未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用地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助费、有关税金基于此,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从20xx年12月10日之后就实际放弃了其对200亩土地使用权的可期待、附条件之合同权利二再审被申请人不但没有积极促成200亩土地划拨条件的成就,而是主动放弃该可期待权利,在长达6年之久的时间里,二再审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已经表明其已主动放弃该权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二再审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15日向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再审被申请人主张200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后在诉讼中变更为4672万元损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部分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在与二再审被申请人合作过程中,没有履行划拨200亩土地的义务,存在过错责任,并构成违约故原审判决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必要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第23页
(一)认定“原告农工贸基地、原告某某设施公司与被告某某万泰公司、被告某某公司,为开发沪河长乐桥以北的二期项目,所签订的治理工程合同和项目结算书及纪要等来往文件等,均属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无违法之处,应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决第23页
(二)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双方理应积极、全面地履行二被告在将所欠原告工程款结清后,没有将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交付给原告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二被告所开发使用的土地已申请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收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过错责任在二被告,故二被告应当对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再审申请人认为第
一、要认定再审申请人是否违约,首要的问题是要先确认涉及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是指20xx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就长乐桥以北沪河河道治理合作事宜达成《合同书》和20xx年7月7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农工贸基地签订《西安市沪河综合治理开发委托代建合同》现就该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分别分析如下首先,合同主体资格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系一家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其拥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年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系一家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桥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某某设施开发、某某工艺品开发、花卉、苗圃的种植、园林绿化该公司并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结合本案,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虽然有关于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合同,但是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同时在整个事实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并不是沪河20xx亩土地项目的投资商,其没有权利处分20xx亩中的任何土地份额而某某设施公司也不是200亩土地的权利承受主体,其无权签订有关受让200亩土地的合同同时,在该合同签订的当时,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也没有向再审申请人提供过如何可以证明其有权签署该合同并有权受让200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文件或相关权利主体给其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合同中的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其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次,合同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最终都没有取得20xx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从法律意义上讲,再审申请人根本没有权利将200亩土地划拨给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双方之间的约定实质上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并履行法定的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擅自使用、处分土地该等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再审申请人认为本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综上,20xx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不论从合同主体,还是从合同内容上看,都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仅以该合同为双方签订就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即使该合同被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为双方均有适当主体资格且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合同书》为附生效条件合同,且条件并未成就,因此不存在违约《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甲方(某某公司)在开发征用的潮桥区辖区内沪河河道以东,长乐路以北1800-20xx亩土地中给予乙方(某某设施公司)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浦桥区政府协调确定”再审申请人认为这是该条款最终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及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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