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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型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本自住型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本「篇一」有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举证办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怎么进行举证?在商品房预售中,可能出现相关的纠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怎么进行举证有哪些方面需要举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举证需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举证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1、双方的名称、国籍、地址,如果是法人组织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名
2、商品房名称也就是购房者要购买的商品房的名字、位置、编号、平面图纸等
3、房屋使用性质应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
4、商品房的数量,购房者要购买的套数,每套的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
5、商品房的面积这里要注意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他面积,因为这些面积和概念所代表的内容是不同的同时在合同中还应明确房屋面积的误差范围,规定如果误差超过一定幅度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在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共用部分面积与专用部分面积,对购买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比例或范围也需明确
6、约定每平米的价格由于商品房预售的是期房,即购买和交付使用之间隔了一定的时间,因此价格条款在合同确立时已经确定,双方就不能擅自变更
7、约定商品房的质量包括预售房屋的地段、楼层朝向、房屋的结掏及功能,装修状况、设备、约定的建材配备等级、保修期限、公共配套设施等
8、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和期限既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即在什么时候支付,支付多少,分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每次付款的数额,也包括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
9、商品房产权转移的方式以及期限由于预售商品房时房屋尚在建造之中,开发商还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预售合同中就要明确规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预售方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去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产证并按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10、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直至解除合同
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注意什么
1、不要贸然交付定金建议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定金
2、仔细审查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可以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法律规定为合同约定面积的3虬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购房者要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
3、明确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购买预售的期房,开发商带大家看的都是豪华的广告和美好的样板间,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问题才暴露出来,这时,开发商早就将样板间拆了,购房者就没有证据证明看房时房子的质量标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将质量要求、交房标准、公共设施、售后服务等明确写在合同里
4、价格要明确具体的写在合同里价格条款必须具体,应避免出现“房价暂定多少,待房屋竣工后按实核算”等含糊的概念出现,因为按实际核算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各人的理解是不同的,日后容易产生纠纷
5、关于违约的责任要明确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自己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公平、不对等
6、关于交房时间要明确并明确延期交房的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商品房预售时双方对于预售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的信息的知情不对称,承购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预售合同将成为这一交易的主要证据,所以在签订的时候需要格外谨慎,具体预售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注意什么,最好还是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或请其帮忙审查已经签订的合同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自住型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本「篇二」甲方,身份证号甲方_____,身份证号—丙方_____,身份证号鉴于甲乙双方系母女关系,乙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为乙方按揭购买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幢单元层北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二、该房屋总价款为元,其中房屋首付款为元,余款元由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当中丙方出资元,甲乙共同出资元;银行按揭贷款元由甲方一人负责偿还
三、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约定,该房屋全部产权归乙方一人所有,甲丙对该房屋的出资视为对乙方的个人赠与,甲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四、违约责任甲乙丙各方应当诚信履行本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三方签字后生效(以下内容无正文)甲方乙方丙方日期;年月日自住型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本「篇三」、预售方主体资格要符合要求1商品房的预售可以由开发商自行销售或者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销售自行销售开发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2由于合同双方对于预售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的信息的知情不对称,承购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预售方应按照预售合同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承购方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承购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由于是预售,承购方不可能真实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观存在,也不可能对商品房作任何的评价,所以这就更要要求预售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以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如此,承购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尤其是开发企业都不得采取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与形式的合法性3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不动产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且内容比较复杂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自住型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本「篇四」
一、认购书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影响在商品房预售实务中,开发商向社会公开招募预售商品房认购时,往往会采用由认购人填写认购书或签订认购协议等做法认购书(又名购房预订书、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临时证明单)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双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法律确认和书面凭证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认购书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容易混淆,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其独特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对其法律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1、一种意见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签订了书面的认购书,从程序、形式、内容上看,认购书都已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日后之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只不过是对认购书的补充
2、另有一种意见认为,认购书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混为一谈从认购书与正式合同的牵连性上判断,认购书还不足以成为独立合同,它仅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主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尚未成立,作为从合同的认购书根本就无效
3、还有一种意见则认为,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关系预约合同,或称预备性契约,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具体到认购书中,它只是分配给当事人达成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对行为的内涵有默示性的要求,即双方在为签订正式合同而进行谈判时一,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平的谈判,一方对另一方不得强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己方之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内容认购书体现了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笔者认为,对认购书的法律属性应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认为认购书是购房意向书和买卖从合同的人实质上意旨一样,都是全然否定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其有悖于双方当事人签署认购书的目的有的认购书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有的其实是正规的本合同尤其在当前商品房预售实务中,认购书已越来越常见考虑到商品房预售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的悬殊差距,笔者认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应对所认购商品房的相关内容加以约定,使其取得合同的约束力在一般情形下,认购书不可能将预售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包含进去,但至少应当包含下列条款预购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认购书有效成立如果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候对一些非主要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参考商品房预售的实践确定预售合同的内容如果仅仅因为一些非主要条款而否认认购书的合同效力,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但在实践中,也有预购方与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未将预售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包含进去,在这种情形下,只能将其认定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现实中,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为了规避法律,预售方往往采取所谓“内部认购书”的形式这种认购书的目的在于规避强行性法律规范,属违法行为对于其效力,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事后预售方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可以认定认购书有效;如果事后开发商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应当认定认购书无效,开发商承担赔偿预购方损失的责任;在预售方与预购方约定了定金条款的情形下,定金应被认为约定的信赖利益损失额当然,无论开发商事后是否办理预售许可证,都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登记备案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但该登记备案是否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目前存在着争议如果预售合同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则预售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如果不以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对此的认识,涉及到预购方对开发商和预购商品房的权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预购方的权益在预售合同依法签订时即已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1、预购方因预售合同对开发商所享有的权益为债权,对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权益为期待权民法中的登记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而设立的,从一开始就不是为债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的,债权只是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无须创设登记制度因此,预购方取得的对开发商的债权和对预售商品房的期待权并不需要以登记为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生效,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以登记为准,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未经登记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登记本身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商品房预售要进行登记,但也指出这仅仅是备案,同时也并未明确规定登记与否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立法原意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规范整个商品房预售市场,而合同的效力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3、不以登记备案为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利于保护预购方的权益我国现行法律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规定为预售方即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若认为此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开发商只要一天不履行该法定义务,预售合同便一天不能生效其后果必然是开发商怠于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在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主张合同无效,损害预购方的权益特别是遇房价上涨时,开发商很可能将商品房再次高价出售并对此高价预售予以登记备案,又以合同未登记备案为由向前一预购方主张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前一预购方就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此,从现代社会立法之取向一一保护弱小群体(在预售合同关系中即预购方)的角度出发,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也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4、从实践运作的层面以及综合一系列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已经由原来纯粹的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了转变,预售商品房登记实际上已经被赋予了相当的法律效力,赋予了丰富的法律内涵通过商品房预售登记,体现了其公示作用和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预购方因合同所取得的债权以物权效力综上所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预售合同经预购方、开发商(预售方)双方依法签约即应成立并生效,预购方对开发商(预售方)的债权和对预售商品房的期待权也应同时成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作用是为了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的管理,并使经登记的预购方的权益具有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目前,我国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现在已经推出的学者建议稿和全国人工委的建议稿均将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纳入其中这样,预售商品房合同债权就会具有保全效力、顺位保证作用以及债务人破产时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自住型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本「篇五」
(一)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均承诺将于正式交房办理入住手续后若干日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但交房之后,部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两证,有的甚至拖延四五年之久此类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
(二)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单方改变房屋原设计,使最终交付业主的房屋在设施或户型结构等方面发生局部变更,业主不同意开发商的单方变更行为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三)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行为开发商为推销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前期广告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甚至做出虚假承诺和保证,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房屋和楼盘实际状况与广告宣传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四)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开发商履约瑕疵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占此类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房屋质量问题主要涉及房屋结构、装修、配套设施、共用设施等,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表现为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达不到国家建筑规范标准自住型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本「篇六」由于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商品房尚未修建好,购房者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比较多,下面,为大家介绍商品房预售合同怎么写以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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