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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开发合同甲方(项目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服务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CCER项目开发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否则在本合同中
1.
1.“合同”指本中国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开发合同12“授权”指包括授权、许可、同意、批准、决议通过、特许、豁免等13“一方”指本合同的一方,包括该方的执行者、管理者、继受者和被许可的受让人,其中包括通过合法方式而取得相应地位的任何人,如受托人14“关联方”指本合同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合同任何当事人的实体;与本合同当事人共同被控制的实体15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减排量”或“CCER”或“CCER”指由减排项目产生,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并签发至国家登记簿登记的项目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每一单位的核证减排量,相当于减排项目在基准线的基础上减少排放了一吨二氧化碳当量16二氧化碳当量”指依据各种温室气体对照二氧化碳的全球促暖潜力而确定的测量温室气体减排的基本参照指标和减排计算单位17“基准线”指假定不存在减排项目时实际可能发生的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的情形18“减排期”指根据减排规则,减排项目有资格产出核证减排量的全部期间,例如(但不限于)CDM体系的“计入期”(creditingperiod)“减排期”内若有若干次核查期,则指若干次核查期的总和
1.
9.“减排规则”指乙方确定的对减排项目资质、减排量核查/核证以及核证减排量产出等事项做出全面规定的规则体系,包括但不限于CDM规则体系;中华人民共和
5.
1.32买卖双方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开设CCER国家登记簿账户及交易所交易账户甲方通过备案交易机构交易交易所的账户将签发的CCER转入到乙方指定账户视为该笔交付完成
5.
1.33法定所有权的转让甲方拥有的约定CCER的所有权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交付时转让给乙方乙方在确认账户收到CCER后,应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反馈,甲方接到乙方确认CCER到账通知后,即视为双方交付已完成52分成1分成比例甲方:乙方=_%—%2分成方式以实际签发量作为分成基数3分成计算当次签发总量为—吨,则甲方分成量=当次签发总量*_%;乙方分成量=当次签发总量*—%
5.
3.延迟交付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向乙方交付对应的CCER,则甲方有义务就逾期未交付的CCER按照CCER签发后3个工作日可查询的交易所公开交易单价计算出乙方应得CCER市值,以此市值按从应交付之日至交付完成之日不含支付利息,计息标准为日息千分之二2%0o
6.税、费及成本
6.
1.交易所的交易费用若有,根据交易所规定各自承担62开发机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6.
3.DOE审定及核查费用按本合同约定执行64税费因设立及维持其各自交易账户及申请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程序,其成本、费用、税负、扣除和开支,由相关行为人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6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支付费用不得有任何税项的扣除或扣缴,除非相关法律有此要求,或依据相关国家财务部门的有效惯例而实施
6.
6.乙方垫付的减排量签发前的甲方应当承担的费用或成本,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在CCER签发后以签发量的30%转给乙方,视为返还乙方垫付第三方机构费用如果根据签发当日市价计算,签发量的30%价值高于乙方垫付的费用总额,则乙方无需退还给甲方;如签发量的30%价值低于乙方垫付的费用总额,则乙方自行承担损失部分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出现本合同不再继续履行或项目备案、减排量签发失败,甲方应当向乙方予以返还
6.
7.每一方应负责承担其自身准备和签署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6.
8.约定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监测(项目监测所必须的程序、文件、方案等)的成本,由甲方最终承担
7.碳账户信息(如有)
7.
1.甲方碳账户信息为账户名称—开户交易所—账号—72乙方碳账户信息为账户名称—开户交易所—账号—
8.交付失败
8.
1.如甲方因故意违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以外的一方出售、交付、转移约定CCER,甲方故意不配合乙方将CCER转入乙方指定账户)而未向乙方足额交付约定CCER,则甲方同意由乙方选择以下任一条款执行,甲方还应赔偿给乙方的因甲方侵权(包括失职)、违约等行为导致乙方收入、利益或合约损失,和其他任何间接或后续的损失和损害
8.
1.
1.经乙方同意,根据与约定CCER类似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同质同量的替代;CCER
8.12乙方在市场上获得相同数量CCER的成本;82甲方对项目产生的所有合同CCER拥有完整的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的所有权,并应当保证转入乙方账户的CCER,不因甲方原因遭受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追讨、追索、限制、冻结等影响乙方CCER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产生实际结果的行为如发生前述情形,甲方应当在乙方书面补救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经乙方认可的有效补救措施,并再在10个工作日内消除前述情形,否则按照
8.1条处理
9.法律/政策规则发生实质变更
9.
1.如任何一方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因而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则在该等延迟或未能履行是由法律或政策发生实质变更而引起的相关范围和时间内,该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如法律或政策发生实质变更,任何一方虽可以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但继续履行会使其自身遭受或发生重大损失或损害,可解除本合同92如法律或政策发生实质变更,任何一方在获悉后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另一方(“法律/政策变更通知”)93如双方不能在收到法律/政策变更通知后的六十
(60)日内就应对此等法律/政策实质变更的安排达成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9.
4.双方明确同意,上述变化或修改的目的仅为对本合同的机制做出修改,使其可以有效地与改变保持一致本条款无意将由法律或政策规则改变引起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类型的新发生成本、费用或者风险从一方转嫁给另一方(除非双方另行明确约定)95在与实质变更后法律或政策规则不冲突的情况下,双方认可各自的本意是本合同应当持续有效,不应仅依据改变这一事实本身的发生而被终止、无效或可撤销
10.知识产权与使用
10.
1.在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和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在任何一自然年可以至少进行一次项目实地考察,并且乙方可以进入项目现场(拍摄项目照片,录制与项目主要工作人员的访谈影像等)在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和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可以使用甲方或乙方的照片或任何甲方有权使用的其他项目文件或材料此外,为了完成项目的市场营销,甲方将配合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任何其他信息102在交付发生后,甲方许可乙方或乙方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因转售或使用合同CCER的目的而继续使用有关项目信息,包括出于公关,营销和其他环境相关事件等目的使用的专用信息(包括营销材料,项目信息和电子照片)
11.保密ILL乙方和甲方同意为在磋商以及执行本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身份、交易价格等)和根据本合同或因本合同而提供的一切信息保密,并同意不披露或非本合同直接相关目的使用此等信息,但如下披露除外
11.
1..
1.按法律、行政规章、指令、要求或政策必须披露给相关政府部门的保密信息,前提是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必须提前通知该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并且保密信息的披露仅限于法规或政策要求披露的信息;
11.
12.在披露之前就已经为任何一方知晓或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而为公众知晓的保密信息;
11.
1.
3.因在任何注册簿或数据库注册CCER而要求的披露;
11.
1.
4.乙方为创造、公布或推广任何使用CCER作为合格的抵消物的“碳中和”产品或活动,而披露;
11.15乙方为使自己能够完成约定CCER的转售而向第三方购买者进行的披露;f)经双方书面批准后进行的披露;
11.16必须披露给DOE的信息,但是DOE应认可并按本合同的约定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11.
177.根据其法律顾问建议,在本合同相关的司法程序或裁判程序中必须披露的信息,或在有权机构合法要求范围内的信息(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关联方拥有管理权的政府当局;本合同任何当事人或其关联方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
188.对任何一方的审计师或专业顾问进行的披露;
11.19本合同项下一方的潜在受让方或打算持有一方股权或一方股份公司股权的个人,或打算对一方或一方股份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或股份),在对另一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的前提下进行的披露;
11.L
10.披露给乙方就本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可能承担合同义务的第三方112本合同终止之后两年内,或在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期间内,本条对双方当事人继续具有约束力
12.保证
12.
1.每一方向另一方保证和陈述
1.
11.
1.据其所在管辖区域的法律正式成立和有效存续,并有资格在该管辖区域开展业务;
12.12权力和授权签署和交付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并且,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授权签署本合同并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12.13其订立本合同以及遵守和履行其于本合同下之义务不违反或抵触其章程性文件或其为一方的或约束或影响其任何资产的任何实质性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或任何适用法律,也无需根据上述条款或条件或任何适用法律取得任何同意或弃权;
12.14本合同构成其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且可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措施按本合同条款强制执行
12.15在未决或可能发生的破产事件,也不存在该等可能;
12.16在任何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内均无针对一方(或与其有关)而提起的对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请求、权利主张、行动、诉讼或者调查就其所知,也没有相关可能存在
12.
2.甲方向乙方保证,于签署本合同时及每一次交付约定CCER时
1221.须保证合同下项目具备国家发改委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CCER项目开发必须具备的行政审批文件和提供项目开发所必须的文件
12.
22.合同交付的所有约定CCER均来自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并且将继续根据项目设计文件来履行项目的管理;
1223.任何法律、法规下的要求或义务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政府或司法要求而言,所有的约定CCER是额外的,而并非依照上述义务或要求而产生的;
1224.方对项目产生的所有约定CCER拥有完整的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的所有权,且除按本合同约定外,甲方没有且以后也不会向第三方出售、转让、让与、许可、处分约定CCER或者以其他方式对约定CCER设置任何产权负担;
12.
25.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约定CCER的任何合法或收益权当前与今后都不存在重复计算或重复销售的情况;
12.
26..方将保证作为理性谨慎的运行人,以完善的设计、财务和环境措施来建设、运行和维护项目;
1227.甲方须保证合同下项目的上网电量能够清晰、明确的单独计量和核算;
1228.根据本合同达成的条款,向甲方按时支付相关款项
12.
3.乙方向甲方保证,于签署本合同起
12.
3.
1.根据本合同达成的条款,代甲方按时垫付相关款项;
12.32与甲方共同协调现场及报告的出具时间等事宜;
12.33约定乙方垫付的款项,乙方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合同工作及时开展;
12.34尽最大努力,以获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授权,在相关交易所设立相关账户13渍任限制
13.
1.双方同意赔偿因本方的过失、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3.
2.任何一方不得因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约定或同意而起诉对方(或其关联方)的董事、股东或管理层,除非对方管理层或董事恶意行事,或履约有过失
13.
3.除非本合同有明确约定,任何当事人不得因间接损失而承担责任
14.违约事件
14.
1.违约事件的通知和补救
14.
1.
1.如任何一方有任何理由认为第条约定的任何事件(“违约事件”)可能或将要发生,其必须立即向另一方发送书面通知
14.
1.
2.如一方(“违约方”)发生违约事件,另一方(“非违约方”)可以向违约方发送通知(“违约通知”),说明违约事件并要求违约方对违约事件进行补救
14.
1.
3.如违约方未在送达违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违约事件进行补救(“未补救违约事件”),非违约方将有权获得本合同所约定的救济
14.
1.
4.以下每一事件构成一个违约事件
(1)对本合同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的重大违反;
(2)对本合同中任何保证的违反;142对违约事件的救济与责罚
1421.如乙方发生未补救违约事件,甲方可以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补救成本和实际损失,上限金额不超过项目首次签发CCER总市场价值的30%o(市场价值=8£1<签发签发至国家登记簿当日同类型项目交易所公开交易价格)
1422.如甲方发生未补救违约事件,除甲方已完成合同CCER交付的情况外,乙方可以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暂停支付欠甲方的任何款项,直至违约事件得到补救,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补救成本和实际损失,上限金额不超过总市场价值(同1421条款中市场价值的定义)的30%
15.终止
15.
1.本合同在如下时间(以较早者为准)终止
(1)每一方均已履行其在本合同条款下的每一义务;或
(2)与本项目寿命期一致;或
(3)自愿减排的相关法规废止152本合同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终止日之前已经产生的任何权利
16.不可抗力
16.
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事件的一方必须立即2日内将该事件和受影响的义务的详情通知另一方162如因已根据第
16.1条就其发送通知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且因该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遭受延迟,则仅在履约被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碍的期间、在履约被阻碍的范围内,可被豁免163不可抗力事件不得免除任何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下仍然能够履行的义务,包括依据本合同提交通知的义务在任何时候每一方都必须尽其所有合理努力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造成的任何延迟
16.
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90日,而且双方当事人在该期间结束时仍未能达成双方接受的替代履约方案,则任何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且双方均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此等终止之前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仍然有效
17.其他约定
17.
1.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8.合同联系方式
18.
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18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8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8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8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8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9.法律适用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0.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21.附则
21.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1.
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所有附件(含方法学)、修改和更新,包括本合同签署后上述文件的各个更新版本或修订版本,以及上述文件的替代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接受和承认的其他减排体系项下与温室气体减排及减排量有关的全部规则I.
10.“预测量”指最终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PDD中预测的各预测期核证减排量产量(扣除政府主管部门的分成,若有)之和计算违约数量时,如果尚无PDD预测量数据,则凡提及“预测量”之处,均指本合同引言所述预测量II
1.“项目设计文件”或“PDD”指描述项目、计算项目在减排期间预计产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文件,目的是依据减排规则进行项目的审定和注册
1.
12.“约定减排量”指由约定项目产出的任何核证减排量
1.
13.“约定总产量”指
(1)采用一次性核查及产出的情况下,该术语指约定项目实际产出的核证减排量总数扣除政府主管部门分成(若有)后的余量
(2)采用分期核查及交付的情况下,该术语指全部单期交付量之总和
(3)为计算违约数量之目的,若约定总产量无法获知或尚未获知,则约定总产量指合同预测量
1.
14.“单期交付量”指采用分期核查及交付的情况下,各核查期的核证减排量实际产量减除政府主管部门分成(若有)后的余量“该期交付量”或“任何一期交付量”的含义与“单期交付量”相同
1.
15.“注册”指约定项目经审定后在政府主管部门被注册为合法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L
16.“签发”指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登记机构)对核查期的减排量进行核证之后将核证减排量发放进入乙方或甲方交易账户的程序若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登记机构)同意按照授权联络代表的指令行事,贝『‘签发”是指核证之后将核证减排量直接划拨至授权联络代表指令的交易账户
1.
17.“政府主管部门”指减排规则确定的对减排项目实施审定或注册、对经核查的减排量进行核证及签发核证减排量的机构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指定的机构、地方各级发改委及其指定机构
1.
18.“国家登记机构”指依据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之授权设立并维护核证减排量的国家登记处(簿)的机构
1.
19.“DOE”指定经营实体(DesignatedOperationalEntity),即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对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实施审定、核查、核证等必要事项的主体
1.
20.“审定”指DOE按照减排规则对减排项目的减排资质所做的独立评估及其结果
1.
21.“审定报告”指DOE就项目审定结果出具的书面报告
1.
22.“核查”指DOE对减排项目在核查期内产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实施的独立审核以及事后认证
1.
23.“核查期”指一次核查所针对/覆盖的期间,减排项目在该期间内产出有待该次核查认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1.
24.“核查报告”指DOE为核查结果编制的书面报告
1.
25.“核证”指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核查报告对减排项目于核查期内产出的减排量做出的法定确认核证之后,减排项目产出的减排量才可成为核证减排量
1.
26.“接收账户或指定账户”指乙方(或乙方选择的第三方)于国家登记机构及/或相关交易所开设的接收核证减排量(包括但不限于约定减排量)的交易账户
1.
27.“授权联络代表”指经甲方授权,指令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登记机构实施核证减排量划拨、分配及交付等事项的人,相当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的“联络人(FOCALPOINT)若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采用其他名称,不影响该术语的含义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
1.
28.“交付”指依据本合同由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核证减排量的完全转让
1.
29.“交易日”指相关交易场所允许进行CCER现货交易并未合同交易提供每日收盘价的工作日
1.
30.短缺”指减排项目产出的核证减排量数量少于合同预测量
1.
31.“交易单价”仅指交易减排量的单价(内含流转税),除非在相关条款中另有特定含义
1.
32.“未偿款项”指在某一提前终止日或之前,依据本合同应偿付但未偿付某当事人的款项,包含其利息,但不包括赔偿金
1.
33.“工作日”指在中国的银行开门处理普通银行业务之日L34;重复计算”指任何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之外的自项目运行之日起开始至签发日期间的合同CCER或其他温室气体削减的核实、注册、使用或项目营销重复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相关证书或项目产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营销
1.
35.“不可抗力事件”指在本合同日期或之后发生的,超出主张其为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的控制范围的事件或情形,并且该事件或情形并非起因于也不可归咎于主张其为不可抗力的一方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过失或疏漏
1.
36.“破产”或“破产事件”指任何当事人被解散(合并或兼并除外);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支付债务,丧失(或书面承认无能力)支付到期债务;总体转让给其债权人,或与其债权人合并如下事件也属于本合同所述破产自身或对其拥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依据破产法或类似法律申请裁决该当事人破产、解散或清算;并且在提交破产申请日起十五日,该申请未被驳回、解除、中止、制止;任何当事人决议解散、被正式接管或清算(合并或兼并除外);任何当事人为其自身或其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寻求或被指定破产管理人、临时清算人、监督员、接受人、信托受托人、监护人、或其他类似的官员;被担保权人接管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或遭遇危难、执行、扣押、没收或其他法律程序,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强制执行或被诉,并且在十五日内担保权人继续接管,或该等法律程序未被驳回、解除、中止、制止;任何当事人引起或遭遇在相关法律上具有类似上述各款之效果的任何事件;任何当事人采取任何措施促进、同意、批准或默认上述行为
1.
37.“知识产权”指与财产相关的权利,源自思维或知识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想法,发明,商业机密,工艺,程序,数据,公示,专利,版权,或商标以及申请,权利和注册
1.
38.“法律的实质变更”指适用法律的导致或将导致本合同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或致使或将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合法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实质性义务、或阻止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出售、核实、核证或转让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收到的所得或收入征收的税款或中国政府设定的任何底价法律的实质变更不包括为乙方所接受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则、行政命令或其它限制的实施
1.
39.“替代CCER”指经乙方批准的与约定交易CCER类别、数量相等或类似的CCERoL4“补救成本”指守约方为最大程度降低对方违约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所支出的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用、必要的中介费和经纪费
1.
41.“税项”指当前或未来的税、费、征收、关税、版税,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金和附加或销售税、增值税或印花税,但不包括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2.合同主旨
2.
1.甲方拥有和管理“项目”,并愿意将本项目开发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项目”或“本项目”),本项目基本描述如下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类别
(一)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预计年减排量及计入期开始时间项目寿命期内总减排量计入期注项目类别共有四种(-)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减排项目;
(二)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国际国内减排机制下注册的项目;
(三)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四)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未获得签发的项目22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与乙方分享本合同约定项目签发的CCERo
2.
3.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代甲方垫付项目开发成本并完成约定项目CCER的注册与签发
3.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开发
3.
1.开发方及费用
1.
1.
1.开发机构确定为了保证项目的成功开发,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实施本项目的CCER开发
3.12技术开发费用由甲方最终承担,但由乙方现行垫付,包括中国自愿减排项目资格备案阶段费用(PDD编制费用、审定阶段技术服务费用、差旅等及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和中国自愿减排量CCER的首次签发阶段费用(MR编制、核查阶段技术服务费用、差旅等及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3.13费用标准技术开发费用标准为国家发改委委任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实际收费金额的70%
3.14开发机构基本职责范围
3.
15.
1.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甲方完成项目的CCER开发,包括项目备案、减排量备案及运行期间的培训、监测等
3.1642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甲方将本项目的CCER数量定期告知买卖双方(实际运行产生的CCER)暂定每月5号将本项目上个月的CCER减排数据告知买卖双方
3.17开发机构一经选定,未经双方一致书面认可,不得任意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更、开发义务实质履行方变更、委托他方履行开发义务)
3.
2.第三方审核机构DOE(审定、核证)及费用
3.
2.
1.DOE选定甲方授权乙方选择并确定DOE,并具体签署相关合同
3.
2.
2.DOE费用
322.LDOE费用包括项目审定费用及项目签发核查费两项,后续每次签发则只需项目签发核查费用一项3222费用标准根据市场行情,以DOE最终签署的合同金额为准,并以发票交叉验证
3.
2.
2.
1.DOE审定费用由乙方垫付,甲方最终承担3224首次及后续每一次的DOE核查费用由乙方垫付,甲方最终承担3225在首次CCER签发后,甲方须返还乙方垫付的DOE审定费;在每次CCER签发后,由甲方返还乙方垫付的DOE核查费
3.
3.审定
331.开发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本项目的设计文件(F-CCER-PDD),按照审定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F-CCER-PDD的公示,并及时掌握相关动态
332.甲方及开发机构有责任组织、配合第三方审定机构实施项目的现场审定
333.甲方及开发机构应尽快、尽职、尽责的完成DOE相关问题的澄清答复,以保证审定机构尽早完成审定报告
334.买卖双方应当将其与审定机构的沟通联系文件抄送另一方,保持相关信息的顺畅、共享
3.
4.项目备案
341.甲方及开发机构负责完成项目备案事宜,包括
341.
1.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可信;
341.22依据相关要求,完成F-CCER-PDD的编制;3413甲方及时对申请函、申请表(含备案阶段申请、评审修改等环节)签字盖早;3414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将CCER开发的相关文件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直至报送成功;3415组织、参加本项目政府主管部门的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审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出席审核会、出示项目批复性原件
342.双方应尽一切努力促使本项目正式备案为自愿减排项目如果由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提供项目开发所必须的文件、项目运营及监测不符合CCER开发的规则要求)原因造成项目备案延迟或失败,则甲方应返还乙方之前垫付的全部费用乙方作为开发机构承担项目备案的技术开发,在本条款约定甲方提供并满足项目开发条件的情况下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备案延迟或失败,由乙方承担之前垫付全部费用的损失
3.
5.核证
351.乙方与甲方商定后确定本项目的核查时间
352.甲方及开发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完成核查核证所需的一切资料,并做好现场核查核证的接待工作
353.在本项目的运行过程中,甲方应合理经营项目,严格执行监测计划
354.在本项目的运行过程中,开发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甲方完成项目的有效监测
355.甲方及开发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成项目的监测报告(F-CCER-MR),并依据买卖双方的商定及时公示
356.甲方及开发机构须认真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核查核证,尽全力保证核查报告的尽早完成
357.买卖双方应当将其与核证机构的沟通联系文件抄送另一方
3.
6.减排量备案
361.甲方及开发机构负责完成减排量备案事宜,包括361」.依据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减排量备案所需全部申请材料的编制;3612甲方及时对申请函、申请表(含备案阶段申请、评审修改等环节)签字盖早;3613负责将相关文件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直至报送成功;3614组织、参加本项目政府主管部门的减排量备案审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出席审核会、出示项目备案函原件等
3.
62.方应尽一切努力促使完成减排量备案,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提供减排量备案所必须的文件、项目运营及监测不符合减排量备案的规则要求)造成减排量备案延迟或失败,则甲方应返还乙方之前垫付的全部费用乙方作为开发机构承担减排量备案的技术开发,在本条款约定甲方提供并满足减排量备案条件的情况下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备案延迟或失败,由乙方承担之前垫付全部费用的损失
363.甲方在获得减排量备案进展的信息后,应在3个小时内电话或邮件告知乙方
364.甲方在收到减排量备案通知的五
(5)个工作日之内应以电话的方式将确认减排量备案事宜通知乙方,同时将减排量备案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乙方
3.
65.排量交付时间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原则是买卖双方利益最大化,当市场价格低于减排量开发成本,严重影响买卖双方利益,双方另行协商减排量交付事宜,此事件不属于违约事件,买卖双方均不担责
4.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4.
1..甲方授权联络代表由—担任;乙方授权联络代表由—担任42在项目开发相关的规定与要求范围内,甲方代表有义务配合乙方代表要求的时间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出具正式的委托书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授权文件
4.
3.双方应确保定期(每月5日)沟通项目的进展情况
4.
4.在合同期限内,依乙方要求,甲方允许乙方或其指定方参观项目运营场所、视察项目运营状况以及获取甲方掌握的与项目CCER有关的任何信息45如得知有任何情况可能影响监测、核查、签发、交付或项目预计产生的CCER数量,甲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告知
5.减排量
5.
1.交付
5.
1.
1.签发时间
(1)本项目的减排量签发时间根据当年减排量数据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原则上一个完整年度签发一次;
(2)若当年度减排量低于—万吨,则延长至减排量大于等于—万吨时再进行签发;
(3)若市场交投活跃,当实际每吨成交价格大于等于—元/吨时,在年度减排量小于一万吨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签发
5.
1.
2.款中的交付是指甲方获得CCER签发后根据约定比例将乙方应得的CCER转入乙方账户的行为
5.
1.
3.CCER的交付应于如下时间发生
5.
131.交付时间为CCER签发至国家登记簿后3个工作日内如有双方任意一方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登记簿、交易所交易系统故障等)导致交付延期的情况,双方另行协商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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