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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条款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篇一」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承运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合同法》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为明确双方关系,甲方委托乙方运输钢卷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对货物丢失,短缺,损坏,雨淋,生锈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2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起,开始运输如下地区的货物(每次以实际交货地点为准)始发地目的地数量(吨)运价(吨/元)说明________3运费结算方式按月现金结算,如需开具发票双方协商决定4乙方作为甲方指定的汽运物流公司,须具备国家认可运输资格,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
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
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第十九条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
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一一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第二十一条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止匕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第二十四条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
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
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第五章索赔和诉讼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第三十三条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第六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第三十六条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第三十七条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第三十八条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5为保证发出货物的安全,乙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将5万元保证金交给甲方,乙方在承运货物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和客户若乙方未按规定赔偿,甲方有权扣乙方保证金赔偿损失,不足部份甲方有权追索6乙方必须按甲方约定的时间路线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须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损失由乙方陪偿,过期到达货物每过期一天按20元/吨对乙方处罚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货物运到非指定地点,造成卸错货的一经核实,对其按200元/吨处罚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9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诉讼10合同生效后,承运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委托的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出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车型,司机姓名,驾驶证号及联系方式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委托方代表人(甲方)承运方代表人(乙方)一年—月—日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篇二」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
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第四十条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第八章最终条款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年月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第四十五条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第四十七条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
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第五十条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
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第五十一条年月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
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年月日订于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险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9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年月年月_________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运输,具体货物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输费用为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一月内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六、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给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以实际重量、里程计算运费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H^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篇四」托运方(简称甲方)承运方(简称乙方)甲方有一批货物委托乙方承运,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如下合同一合同从年03月01日起至年01月31日止二货物名称大理石、花岗岩等三货物的起止地点新疆到扬州湖北到扬州山东到扬州四货物的运输价格新疆到扬州每吨560元、湖北到扬州每吨200元、山东到扬州每吨180元五结算方式乙方凭货物运单以及真实、准确、合法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甲方按时全额支付给乙方运费(汇票、现金均可)六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运输工具到达装卸地点后能按时装卸货物,如因甲方原因延误装卸货,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延时费用七乙方将货物装好后,要保证安全,按时送达目的地,如因乙方原因使货物受损或者不能按时送达目的地,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乙方序言年月日订于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b丧葬运送;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第二条代表代表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税号税号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篇五」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承包运输过程中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运输顺利完成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同意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运输土石方,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地点、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第二条工程承包运输时间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时间为一年,即年月日至IJ年月日
2、单价以本工程单趟运距为1500米以内,按每立方3元人民币计,(此为完税价)
3、每次结算以计量验收单为准,路程以双方共同核实实际路程为准
4、付款方式日清月结土石方运输合同第三条燃油费用甲方负责提供充足的燃油,乙方结算燃油的费用,甲方提供的燃油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燃油必须符合车辆出厂要求及工作环境的要求)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工程爆破
2、甲方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3、甲方无条件负责乙方司机的住房问题
4、甲方在每月前给乙方制订当月的土方量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土石方运输任务
2、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3、违章开车等,造成大小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第六条其他责任
1、乙方车辆进场后,甲方必须在当天安排开工,如拖延工期,挖机甲方按1800元/天赔偿、汽车按300元/天赔偿乙方损失(每月双方可有3天的停工日)
2、甲方在正常工作中不得随意停产,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误工,乙方不属违约并且甲方应按1800元/天标准补偿乙方的损失
3、在工程作业中,甲方爆破造成人员伤亡的,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确保完成爆破任务,不得影响每台挖机每天1500立方的工作量
5、乙方可根据甲方工程量的要求增加车辆
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第二条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运输款,乙方有权利停工,造成的误工,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与责任
7、乙方车辆在进入甲方工作区域内,甲方先付乙方托用费—元整
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工作期限,如提前解除乙方的工作期限,甲方必须无偿支付乙方的托运费,并承担一定的补偿费(补偿费由双方协商拟定)
9、在正常工作中,车辆出现需维修问题,费用由乙方自理在维修期间,延误甲方工程不得算乙方违约
10、甲方制订的工作量每月不得小于18万方、不得大于24万方,如增加或减少工作量,甲乙双方必须提前一月协商解决乙方如不能完成甲方制订的工作量,甲方有权不付乙方当月的工程款第七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次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篇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时间等货物运到时间年月日货物承运起始时间年月日承运人住址联系电话托运人住址联系电话收货人住址联系电话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货物编号品名规格性质包装方式数量(件)重量(千克、吨)保险、保价价格货物价值运杂费结算方式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其他:托运人(签章)签订时间承运人(签章)签订时间收货人签收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三条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①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②货物交付托运后,到达约定地点之前,可以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因此给承运人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①按约定支付运杂费;
②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
③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①要求托运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②对按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
①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
②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a、电话;b、书面;c、其它);
③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
④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对于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⑤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合同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货物;
⑥对运输货物特别是贵重物品,提示托运人保险或者保价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和禁运物品,造成车辆毁损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货物灭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货物包装原因,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
1、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
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按承担违约责任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a、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b、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c、按承担赔偿责任;d、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汽车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经举证后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5)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按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份委托方(甲方);xx物流有限公司合同号wty20xx-001承运方(乙方);xx运输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合同法》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为明确双方关系,甲方委托乙方运输钢卷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对货物丢失,短缺,损坏,雨淋,生锈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2;甲方委托乙方于20xx年月日起,开始运输如下地区的货物(每次以实际交货地点为准)始发地目的地数量(吨)运价(吨/元)说明万方板业(虎山)江苏常州103万方板业(虎山)江苏张家港万方板业(虎山江苏无锡108其它江苏各地3;运费结算方式;按月现金结算,如需开具发票双方协商决定4;乙方作为甲方指定的汽运物流公司,须具备国家认可运输资格,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5;为保证发出货物的安全,乙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将5万元保证金交给甲方,乙方在承运货物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和客户若乙方未按规定赔偿,甲方有权扣乙方保证金赔偿损失,不足部份甲方有权追索6;乙方必须按甲方约定的时间路线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须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损失由乙方陪偿,过期到达货物每过期一天按20元/吨对乙方处罚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货物运到非指定地点,造成卸错货的一经核实,对其按200元/吨处罚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月日9;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诉讼10;合同生效后,承运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委托的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出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车型,司机姓名,驾驶证号及联系方式等xx物流有限公司XX运输有限公司委托方代表人(甲方);承运方代表人(乙方)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篇七」甲方XXX乙方XXX为了更好的长期合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熟料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运输货物名称水泥熟料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第三条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二、起运地广西兴安海螺水泥厂,武冈云峰水泥厂达到地洞口县为百水泥厂
三、数量月运输总量不低于甲方与供货厂家签订的合同数量,且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实际日需求量供应,但每日运输量在700吨以内,超出700吨双方协商解决
四、价格运输兴安海螺熟料价格为75元/吨(不含税),运输武冈云峰水泥厂熟料价格为18元/吨(不含税),如甲方要求乙方开具运输税票,则以乙方交纳的实际税款为准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五、付款方式乙方交纳保证金20万元后,运输款每10万元一结
六、具体要求
1、乙方必须按上述规定保供
2、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遗漏、丢失或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由乙方按出厂价赔偿给甲方
3、如因乙方的运输原因造成甲方完不成合同任务,乙方需按当月已运输的数量30元/吨赔偿给甲方
七、运输款按10万元一结,甲方及时支付给乙方,次月5日前在乙方开具税票后结清
八、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只能选择乙方一家运输合同有效期为20_年1月10日至20—年12月31日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 de fg h和j项所列事项;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第十条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
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Zj)O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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