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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各要,应该更加有利于发挥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对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进行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五、直接费用包括哪些开支科目,如何管理和使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8个开支科目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E|3刷/宣传费和其他支出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六、哪些费用可以列支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支出的费用相比原有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图书资料费开支范围明确纳入外文图书购置费、专业软件费,增加了文献检索费
七、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有哪些?数据采集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一般而言,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需要进行数据采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社会实践和调研的相关费用列入数据采集费中,开支范围增加了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
八、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如何使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高校广大人文社科研究专家学者在科研交流、合作及调研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几项经费科目,因而关注度较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1.把原来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资金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对于高校差旅、会议、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为了准确编制预算,该科目可大体分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子项,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统筹使用
九、开支设备费应当注意什么?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可列支设备费购置设备费,应当注意的是
1.设备费开支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设备要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扫描仪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
3.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十、什么是专家咨询费,对支付对象有何要求?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说,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相关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十一、劳务费开支范围怎样规定,标准如何确定?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劳务费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会经常发生的费用之一,此次的劳务费设置与既往规定有较大变化
1.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2.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可纳入劳务费列支
3.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编制
十二、支出印刷费/宣传费有什么要求?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可列支印刷费/宣传费需要注意的是,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但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的直接支出
十三、其它支出如何列支?其他支出属于项目预算的“兜底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7个科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可列支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是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邮寄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十四、间接费用如何核定和使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间接费用使用包括三个方面,即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2.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吼比如,20xx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的规划基金项目立项资金为10万元,间接费用最高为10义30%=3(万元);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资金为80万元,间接费用最高为50X30%+(80-50)X20%=21(万元)
3.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4.学校严禁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相关费用
十五、如何核定绩效支出?如何更好地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绩效支出的设立,是社科研究资金管理的重要突破,有利于激发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体现知识创造价值高校要注重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按章办事,处理好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在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制定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使绩效支出有章可循;二是坚持分期安排,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在保证科研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中的作用;三是坚持客观公正,绩效奖励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分配中防止简单化,切忌搞平均主义,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
十六、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1.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繁荣计划项目资金时,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2.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等的审核部属高校直接报送教育部社科司,非部属高校通过所在省区教育厅统一报送社科司
3.教育部社科司根据繁荣计划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重点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项目资金预算通过审核后,即成为有约束力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依据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资金预算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十七、项目资金是否可以转拨外协单位,如何转拨?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资金可以转拨给协作单位,但是要对项目资金外拨有严格规定
1.项目依托单位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编制资金预算时就单独明确列示资金预算要附加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的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2.项目资金中的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学校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
3.学校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单位资金合作单位是外拨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十八、项目预算可否调剂,调剂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预算调整是广大高校人文社科科研工作者会在实际科研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关注较多的问题之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社科司审批
2.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4.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协作单位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十九、项目资金如何支付和结算?
1.教育部社科司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向项目依托学校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其中,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办法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止下达下一年度后续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达
2.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依托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3.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依托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二十、项目决算应当注意什么?
1.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依托学校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2.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并附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及有关项目预算调剂情况的说明,与项目结项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3.有外拨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附上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开支明细账
二十一、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如何处理?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对于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xx)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十二、项目被终止或撤销后,项目资金如何处理?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学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二十三、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如何管理?凡使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项目负责人应该承担哪些资金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1.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2.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3.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决算
二十五、项目依托学校如何有效统筹管理专项资金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应当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1.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2.学校应当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程序,完善项目资金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
3.学校应当强化对合作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资金
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二十六、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要注意哪些禁止性规定如何处理违规行为?
1.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1)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2)不得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⑶不得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
(4)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第八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第九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包括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分配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第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调整的;
(二)执行期间需增加资金规模且数额较大的;
(三)对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需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2.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⑷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处理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资金使用效益考评方面有什么新举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要加强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教育部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xx)317号)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繁荣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各类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20xx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本办法发布时,任务已完成并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二是近期不能完成的项目,由依托学校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本办法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篇三」第一条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发[20XX)3号),市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农村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第三条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区)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四条县(区)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五条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第六条考评主要内容县(区)级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第七条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县(区)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市;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第八条奖补原则及等奖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市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奖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第九条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二)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县(区)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四)市级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一条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篇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流标准化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xx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物流标准化)的通知》(粤财工(20xx)373号)和我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商务部统一安排的物流标准化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社会物流行业投资建设的物流标准化项目,以及市级统筹实施的相关基础性公共项目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研究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项目业务审核、日常管理、绩效评价以及验收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按要求制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的指导工作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物流行业投资项目的汇总上报,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设立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验收和项目变更,推进创建项目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选遵循鼓励创新、扶优扶强、集中使用、运作规范的原则,重点支持模式创新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专业性和科学性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在东莞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在服务、管理、技术和信息标准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龙头企业及优质商贸流通企业,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两年(20xx及20xx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的进出口额5亿美元或以上
3、连续两年(20xx及20xx年度)纳税额达150万元以上
4、项目投资额达800万元以上
5、具有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资质的企业
(二)承担实施物流标准化相关基础性公共项目的行业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第六条项目实施时间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所申报项目须确保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在20xx年12月底前完工,并形成专项审计报告第七条项目支持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5%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扶持额度为400万元,并依据企业投资规模和综合情况按因素法比例分配企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服务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服务于物流标准化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与物流托盘标准化经营服务商信息对接,能带动中小微物流企业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的项目,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托盘规格及服务质量要求、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物流服务质量、物流信息化等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促进物流托盘标准化逐步实现跨区域服务能力的新建项目
(二)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运用标准化托盘进行作业,提高一贯化物流作业效率的项目;从运输、仓储、配送等供应链环节中导入先进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标准化手段,实现管理标准化的示范和节能环保车辆绿色配送应用的项目;提高供应链相关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应用标准和水平,打造物流行业高水平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的项目
(三)技术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建立配套周转设备、配套搬运设备、配套仓储设备、配套运输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体系的物流或冷链项目,推进物流设施装备技术标准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促进上下游设备衔接,促进传统单元化物流提效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
(四)信息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分类编码、条码、EDI、RFID、GIS、GPS、WMS等技术及现代先进物流管理软件应用,包括运输在途跟踪、验货、收货、仓储上架、配送分拣、关务通关查验等,实现物流企业最佳运输效率和标准化应用程序等,并发挥带动示范作用的项目项目扶持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期间内,与上述四个内容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设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管理软件开发应用、标准化托盘、智能化装备设备购置等支出,属于企业公共性支出如人员经费、办公设备、土地购置、客车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道路建设、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能纳入扶持范围同一集团全资下属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家企业;企业同一项目纳入中央、省、市财政资助范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第八条属于行业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物流标准化相关基础性公共项目,要求是有利于物流标准试点工作开展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包括建造物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服务、管理、技术、信息四个标准化体系、宣传推广等,其资助资金从地方配套资金列支,且该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支出额度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及审核第九条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及省商务厅有关规定发布申报指南,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申报要求、执行管理、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细则,组织企业及单位进行申报项目(不含基础性公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园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第十条市商务局对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内容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独立第三方(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一条由市商务局建立规范、细化的项目专家评审体系,专家组按照项目评审体系的要求进行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答辩、现场评审)等相关工作,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向市商务局反馈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主要立项依据,并提交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立项评审结果确立的项目经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将支持项目意见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第十三条基础性公共项目由市内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市年度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四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监管第十四条建立扶持资金项目检查制度市商务局不定期对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第十五条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双月份月底前向市商务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综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第十六条项目变更撤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前,向市商务局提出变更撤销申请,经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变更撤销未经批准变更撤销或不能完成阶段性任务目标的试点企业直接取消试点资格所有变更、撤销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第五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二)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报告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验收资料一并报送市商务局审核
(三)市商务局收到镇街(园区)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后的一个月之内,会同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第十八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包括商务部有关规定,下达项目计划、资金拨付文件,验收办法,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落实情况,项目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商务部、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申请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二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逾期未完工,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未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验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撤销的;
(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需调整或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政府批准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政策要求、客观因素等编制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可能,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意见和统筹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调整、年初预算留有缺口或发生突发事件外,执行中不调增资金规模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分配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和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专第二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1个月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第二十二条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市的商务、财政部门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第二十三条验收工作组及参与验收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项目涉及商业机密等情况保密第二十四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项目验收,应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二十五条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商务局统一征求市国税、地税、交通、环保、社保等部门对项目承建企业近三年的诚信记录意见,如有发现有违章和违规行为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后,方能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由市财政按程序一次性核拨全部补助资金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专项账务处理,可在经营过程中内部消化或冲减前期项目开支费用承建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保证项目各项预期指标能按质量达标第二十七条镇街(园区)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投入情况,配合省、市的商务、财政部门或其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督促整改第六章项目管理费支出第二十八条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从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每年额度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项目管理费是指市商务局或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相关扶持项目进行必要的核算、鉴定、验收、跟踪管理(包括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等所发生的费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篇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教师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学前教育学校、基础教育学校、职业院校老师和研究生导师等培训以及发放“三区”支教老师补助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审计考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省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教育部门负责编制教师培训实施方案,指导、管理和推动培训项目实施,会同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国培项目和省培项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集中面授类项目经费、远程培训类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三类第六条集中面授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调研与方案研制费、学员食宿费、专家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费、项目评估总结费和业务费等具体为
(一)学员食宿费是指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伙食、住宿费用或按有关标准给予的食宿费补贴
(二)专家费是指培训期间专家的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三)教学资源费是指课程资源、学习资料的设计开发、编辑制作、修改完善及印制等所需费用
(四)场地设备费是指培训期间所需教室、实验室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租赁费用
(五)项目评估总结费包括开展项目绩效评估所需费用,进行项目总结、制作项目总结材料所需费用第七条远程培训类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远程培训项目直接相关的活动,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调研与方案研制费、课程资源开发费、远程培训平台服务费、培训辅导者培训费、专家辅导答疑费、学员资料费、项目评估总结费、补助费、业务费等
(一)课程资源开发费是指课程资源研发过程中所需要的设计、研讨、脚本撰写、审定等费用,课程资源制作需要的拍摄和后期制作等费用
(二)远程培训平台服务费包括培训项目需要的网络平台服务费,具体包括网络平台系统设计、开发、测试和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网络培训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硬件折旧、带宽租用、视频播发等费用;卫星、电视平台服务费,具体包括卫星IP课程的定制费和传送费,电视课程定制费和播出费等
(三)培训辅导者培训费是指为远程培训实施前对各地的学科培训者和培训管理者进行培训所需要费用,主要包括专家授课费、食宿费,学员食宿费、资料费,场地设备租用费等
(四)专家辅导答疑费是指培训期间专家集中辅导答疑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专家辅导费、食宿费、交通费和场地设备租用费等
(五)学员资料费指学员远程学习所必须的学习资料的制作和寄发费用等
(六)补助费是指特定项目所规定的给予地方一定数额的培训组织管理及场地设备的补助费
(七)项目评估总结费包括开展培训绩效评估所需费用和进行项目总结、制作项目总结材料所需费用第八条国培和省培计划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项目组织管理中所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开展项目咨询、设计分析、评审、评估、验收管理工作以及专家工作会议所需要的会议费、日常办公费、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费等,项目管理经费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第九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十条省教育厅根据各项目承担机构招(邀)标结果和上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资金分配,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定后下拨给各承担机构第十一条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组织项目招(邀)标,5月份将招(邀)标结果和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于6月份下拨项目资金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各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经费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对冒领、挤占、挪用培训经费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预算调整、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国培计划”项目时进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安排中属于政府投资公共投资项目的,应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格局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选取直接相关、数值客观的因素,合理确定权重,设计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必要时征求市县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事前明确准入条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区域中择优确定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项外,应在分配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过评审建立动态项目库补助企业的资金,应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财政专项资金适合市县统筹审批的,应下放审批权限,切块下达市县,省级加强监督、跟踪问效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组织和专家的作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加强评审专家管理,组织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应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制衡机制部门内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重大资金可吸收监督检查机构参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管理资金的,牵头部门应征求并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分配方案应联合会签报批第二十三条除涉密项目外,项目评审结果和最终分配方案应在网上公示资金分配文件应抄送相关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第二十四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市县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有关部门对同类项目可在一定期限内压减其补助数额或暂停其申报资格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有关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安排资金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批复、下达、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拖延滞留对以收定支、据实结算、与中央配套等特殊项目、重大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可分期下达预算,或先预拨后清算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批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劳务提供者或供货单位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当年难以支出的,提出调整方案;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三十条业务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第三十一条年度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编制绩效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审计检查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第三十六条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相应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篇二」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印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xx)317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帮助高校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办法,现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专项资金除研究项目资金外,还设立非研究项目资金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分别核定和管理研究项目资金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总称,包括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是考虑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体现高校社科特点,立足高校的特点和使命,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育人育才为中心,构建学生、学术、学科三位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专项资金除用于研究项目外,还从加强专业化智库建设、智库团队、重点研究基地、数据库、外文期刊、成果推广平台等方面,构建高校智库立体化资助体系;注重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支持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实施高校思政课教学科研团队择优支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择优推广等项目,促进科研、教学与育人的有机统
一二、非研究项目资金与传统竞争性研究项目相比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如何管理与传统竞争性研究项目相比,非研究项目具有五个方面特点一是资助对象上,主要以高校科研和教学机构、智库和研究团队为主;二是资助内容上,是一种综合型的资助,受资助资金可用于培养拔尖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出学术精品力作、扩大对外学术交流等,不限于产出科研成果;三是资助方式上,非研究项目在建设周期内是持续性的资助;四是在使用方式上,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可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五是在考核方式上,是根据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与教育部签订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在管理上,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协议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资助和管理,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将相关优秀的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纳入资助范围教育部与依托学校、受资助研究机构(或者智库、团队)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绩效实行有差别的稳定支持,并采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三、为什么会有管理资金,与研究项目中的管理资金是什么区别?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与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并列的“管理资金”,是指教育部在实施繁荣计划过程中组织、协调、评审、鉴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在繁荣计划实施过程中,教育部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管理资金”与研究项目中的“管理工作资金”责任主体不同,后者是研究项目中新增加的间接费用部分中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用于补偿学校有关部门在统筹管理研究项目及提供必要支持时所产生的费用
四、为什么在研究项目资金中增加间接费用部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既往的相关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重大区别之一是首次在研究项目资金中增加间接费用,将研究项目资金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个部分这主要是由于近些年来很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学校都反映,之前的资金管理规定对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不足,对承担研究任务的科研人员也难以从项目资金中获得激励因此,考虑到资金管理应该更加贴近科研过程的实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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