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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一」为了加强本公司的用水管理,节约资源,防止浪费,建设节约型企业,促进公司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节约用水意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和带领员工自觉爱护用水设施与设备,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水”、“人走水关”,防止发生“常流水”的现象,禁止浪费水资源,发现漏水及时报修,杜绝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各科室、车间领导为节约用水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节水工作制度,加强对节水工作的奖惩考核
4、建立节水用水监督机制,加强节水用水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严肃处理破坏、损坏节水设施、设备的行为
5、加强节约用水检查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每日检查、节假日放假前要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把节约用水工作列入交接班记录
6、车间要定期做好用水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新建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利用率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再生水厂与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强化再生水水质监测,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从事再生水经营第四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喷洒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有条件的工业企业,鼓励使用再生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负有节约用水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用水计划私自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共供水单位未对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核定用水计划即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年度用水计划,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关停自备井没有关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井产权者或者使用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关停;逾期仍不关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未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或者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未及时维修供水、输水、用水设施,出现重大漏水事故浪费水资源,情节严重的,由公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约用水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是指从公共供水单位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以及年取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居民用水户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适用于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湖新区管委会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22日起施行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后勤处是学校用水用电的主管部门第二章用电的管理第三条实行用电规范管理
(一)用电管理由后勤处负责后勤处要根据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危险的重要部位设立危险标志,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后勤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修,规范学校的电路,检查用电设施的使用情况,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
(二)电工在维护维修用电设施时必须实行规范操作,不得乱搭乱拉,要符合规范要求
(三)保卫处对学校安全用电负监督责任,要定期对用电安全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向学校汇报后,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要监督落实到位
(四)学工处对学生用电承担用电安全教育责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的用电行为,确保学生的用电安全
(五)未经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拉私自安装,乱搭乱拉的,学校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六)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和周转房用电实行计量管理电使用完后,要及时到卡务中心缴费充电学校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根据《武汉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和《武汉东湖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纪律处分
(七)校内施工用电要按标准收取电费第四条用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一)后勤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整修,老化电线及时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二)用电管理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严禁带电操作,严禁乱搭乱拉
(三)各单位每周要对本单位室内外用电设施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后勤处,后勤处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四)各单位一律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具,不得随意增加办公室、实验室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照明灯具以外的电器,必须经后勤处研究批准后,由电工安装第五条要注意节约用电
(一)室内白天只要光线充足,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
(二)教室、办公室、宿舍及其他房间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的,不得使用电热器违者没收电器
(三)各单位使用的饮水机、计算机下班时要及时关闭,严禁夜间通电
(四)教学楼、图书馆下自习后由楼栋管理人员关闭总闸,行政中心、科技大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场所夜间所用的插座要关闭开关总闸,确保学校夜间用电安全,不按时关闭造成用电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第三章用水的管理第六条需注意节约用水,确保学校正常的用水
(一)后勤处要经常对学校用水设备、管道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抢修,避免水资源浪费,确保学校正常用水
(二)管水人员每天要检查一次水龙头,及时更换损坏的水龙头,减少用水浪费
(三)学工处要通过主题班会,开展活动,在学生中开展节约用水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学生爱护校园内各处的水龙头,严防人为破坏,若发现人为破坏水龙头的现象,一经查实,加倍赔偿,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第七条加强用水管理
(一)用完后立即关闭水龙头,严禁长流水现象发生生活区因设备问题无法关闭时,应立即报告后勤处并由其组织维修
(二)门卫要看好学校大门,严禁校外人员到学校取水用水
(三)校内施工用水要按标准收取水费第八条加强水厂管理
(一)水厂设备运转时间为6:00—23:00设备运转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离岗旷工
(二)水厂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证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重大设备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如实登记,不得隐瞒因工作失职或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予以辞退
(三)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宿舍,勤洗被盖床单,保持室内外卫生,保持工作面整洁严禁在水厂内饲养家禽、种菜,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四」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用水要求
1、各部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后勤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各部门卫,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二)管理制度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6、设立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
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五」
一、为加强节水管理工作,全面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
2.对上一季度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成的项目追查原因,跟踪落实;对重大节水问题找出原因及时解决;组织落实合理化建议,同时布置下一季的节水目标任务;
3.研究年度工作总结;
4.布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四、会议记录与督办督查工作
1.会议由节水办公室负责签到和记录工作;
2.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在一定范围贯彻执行的,由节水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或文件由组长签发;
3.会议决定的事项,责任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节水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六」
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节约用水意识,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门,杜绝跑冒滴灌,使用自来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三、禁上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车辆
四、注重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使用自来水浇灌
五、加强单位食堂用水管理,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
六、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
七、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无谓浪费
八、爱护给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七」L电源及照明
1.1禁止在办公室乱拉乱接电源线
1.2严禁在学院任何区域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1.3靠近窗户的办公室尽量减少开灯,利用自然光照明
1.4下班或办公室人员全部外出时,最后离开办公室的职员应关闭全部照明电源,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2.空调制冷
2.1在气候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能开窗户的办公室尽量不开空调,打开窗户让空气流通,既有利于身体健康,又能减轻学院的电力负荷,节约能源
2.2室内温度高于或等于30摄氏度时才允许开启空调,温控设置不得低于26度,并必须将门窗关闭,禁止在开空调的同时打开门开窗
2.3下班后或因用餐、会议、外出等原因出现办公室无人值守时,最后一名离开办公室的职员应关闭空调
3.电脑及办公设备
3.1下班或外出办事超过两小时不使用电脑时,应将电脑及显示器电源关闭,以免因长时间待机造成资源浪费
4.2所有办公电脑不得安装非办公用的其他软件,关闭监视器时间全部设置为10分钟
5.3禁止在任何时间段内用学院电脑看电影、网络视频,玩游戏,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源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遏制地下水超采,实现地下水位持续回升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集约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管理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将节约用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市积极推行差别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相结合的水价调控机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3.4下班后最后离开办公室的职员应关闭所有办公设备的电源,包括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
4、节水管理
3.1全体教师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水设施和设备,做到及时关闭水龙头,避免造成浪费爱护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便安排有关人员及时维修,确保供水正常
4.
2、用水时尽量开小用水水量,缩短用水时间,人人应养成随手关闭水龙头的好习惯及时报告维修破损的供水管道和龙头开关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水白流”等现象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八」为进一步提高全局职工的节约用水意识,建立健全以创新节水机制为核心、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我局节水型单位建设,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订如下节约用水节奖超罚制度
一、节约用水奖励制度
(一)对在节约用水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如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研究发明节水型用水设备的个人及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节水量的1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二)对每季度、每年节水排名均在全局优秀档次中的科室和个人,直接与年底评优争先挂钩,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对在节水宣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科室,如劝阻、制止了较大损失量的用水情况,并有记录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对在监督、维护用水设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科室,如及时发现、上报或维护了损坏的用水管道和设备,防止了重大浪费水资源情况的发生,给予适当奖金奖励
二、节约用水超罚制度(-)严禁职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故意浪费水资源,一经发现,在扣罚100元的同时,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发现两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看到浪费水资源现象没有及时劝阻及制止的职工,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20元发现给水管网,用水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而使用部门长期不管、不报的,或存在人为、恶劣的损坏设施及浪费水源的行为的部门,在给予经济处罚200元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无故缺席节水宣传培训的个人,发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再犯者扣罚20元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九」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还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市地处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更是十分僵乏因此,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厉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杜绝一切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发生
二、通过黑板报、墙报、宣传橱窗、闭路电视、校园网等多种途径,以及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节水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师生的节水意识
三、学校根据市节水办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各部门,特别是用水量大的部门,实行定额管理和量化考核超指标用水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和从重处罚
四、水暖班要加强对学校用水设备和管道器具的巡视检查和定期维修,发现跑、冒、滴、漏问题要及时处理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全校师生要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水龙头用后要随手关紧发现跑水、漏水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学校鼓励全校师生提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合理化建议,重视、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工作
七、兼职节水管理员要尽职尽责的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工作,通过
一、
二、三级水表的计量统计、分析,协助校领导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篇十」水电是影响人们生活最重要一次性能源,为培养职工节约能源的意识,提高在使用水电时的安全意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二、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三、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四、加强职工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六、对全体职工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七、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储存,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公司正常用电、用水
八、发现浪费水、电的职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浪费严重的给预1030元的罚〜款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农村用水价格调控机制,推动农业农村节约用水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产品,促进节约用水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税费和资金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对节水项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引导全社会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上级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水资源现状以及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或者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的用水计划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未取得用水计划的不得私自取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对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核定用水计划,未经核定不得对其供水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办理或者换发取水许可证以及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第十四条本市取用水应当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推广使用非常规水在地下水禁采区,除热备水源用水、临时应急供水和无替代水源用水外,严禁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严禁新增地下水开采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新增取水量的两倍同步核减其他用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在地表水源有保障的区域,除确需保留的热备水源或者不可替代水源外,应当关停自备井严禁利用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灌溉或者超量取用热备水第十五条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取水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以及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重点监控,逐级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水行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向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的用水统计资料第十八条用水单位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的地下水热备水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单位年取用地下水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自动计量设施安装的自动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和节水评价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日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日取水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相关标准,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支持发展农村节约用水、行业节约用水等社会化管理组织和节约用水服务机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第三章农业和农村节水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用水的计划与定额管理,推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同步实施信息化建设,严格实施农业用水计量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大力推行季节性休耕,推广与区域生态相匹配的旱作农业种植技术和节水耐旱品种,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水分利用效率低的农作物种植规模推广种植节水耐旱适宜树种,发展雨养林业生态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种植密度第二十三条严禁新增农业灌溉机井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结合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合理调整农业灌溉机井布局在地表水灌溉水源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机井实施封填;在旱作雨养区域,对农业灌溉机井实施封存;在深层地下水超采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机井,有计划地予以关停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调水、河湖水系连通和蓄水工程改造农业灌溉应当充分发挥河渠、坑塘蓄水功能,科学利用再生水、微咸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扩大地表水灌溉面积,最大限度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灌溉禁止新增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农业灌溉面积,严格控制农业灌溉用水规模和地下水开采量引导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开展灌区以管代渠节水改造和田间渠系防渗节水改造,因地制宜推广管灌、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加强灌溉用水定额管理,提高输配水效率和调度水平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农业种植上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集雨蓄水、覆盖保埔、抗旱抗逆等旱作节水技术;在农业养殖上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型养殖技术和尾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第二十六条集中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村组安装,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引导农村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创建节水型乡村第四章工业节水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工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工业用水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列入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的项目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监管制度,明确节约用水管理内设机构,提高内部用水计量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定期开展用水统计分析,建设节水型企业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用水的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综合利用和废污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九条新建工业园区在规划布局时,应当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实施园区内企业串联用水和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支持已建工业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转型升级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第三十条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禁止新建以深层地下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项目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已建项目,需增加深层地下水开采量的,应当严格控制第五章城镇节水第三十一条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改进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查漏、维修和改造,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行业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供水单位对所供用水户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计量、统计台账等方面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管理人员,推进实施节水改造,更新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配备用水计量设施,加强用水日常管理,创建节水型单位第三十三条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设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洗浴、洗车、游泳馆等高耗水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和设备设施第三十四条全面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新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应当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加快淘汰、更换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支持居民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居民节水的指导,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第三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花草树木和灌木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管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景观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以及其他非常规水园林和公共消防给水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给水设施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禁止取作他用第六章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三十七条支持和推动对雨水、再生水、咸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第三十八条支持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集雨水池、坑塘、渠道等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开发利用微咸水,增加有效水源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等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渗透铺装、绿色屋顶、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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