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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篇2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篇「篇一」2申请人乔*性别男身份证号通信地址址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职务市长行政复议请求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更多相关文章推荐阅读:申请人于XX年购买沙境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是不合法的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日期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篇「篇七」2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理由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一一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一一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一一《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此致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人日期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篇「篇八」2申请人姓名张xx_性别男出生年月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449711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住址XXX市XXX路XX号委托代理人姓名刘XX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名称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市XX区XXX路XX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XX区政府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20xx)XX号《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20xx)XX号《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篇「篇二」2申请人XX,男,X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申请人日期: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篇「篇三」2申请人XX,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XXX省XXX县XX镇XX号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XXX年XX月XX日,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XX工字第XX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X县工商局委托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此致XX省XX市工商局申请人XXXXX年XX月XX日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篇「篇四」2申请人XX年龄XX性别XX住址XX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XX住址XX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姓名XXXX职务XX委托代理人XX住址XX被申请人XXXX住址XX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XXXX职务XXXX行政复议请求XXX事实根据和理由XXX此致申请人:日期:XXX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篇「篇五」2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人XXXXX年XX月XX日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篇「篇六」2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XX年9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申请复议申请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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