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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篇一」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运输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依据甲方提出的发货申请,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指定的时间、地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2、在短途汽车到厂装货时,请务必确认货物的完好性,如若发现有包装破损、货物自然变形或者呈现明显伤痕的情况,当场要求停止装货,经甲方与厂家确认后再做继续装载或者进行换货处理;
3、乙方在运输货物时,必须将货物固定扎实,并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如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淋雨等,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在7天内予以赔偿甲方;
4、鉴于铁路运输的多样性,乙方需将装货要求(件数、吨位要求)以及对应的价格以函的方式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盖章回传,此函方可生效;若在执行期间有调整,请提前一周告知甲方;货物指定于月日搬入货物运单运到期限日托运人一发站一到站一收货人I承运人/托运人装车I I领货凭证I承运人/托运人施封I I车种车号1III I货票第号货票第号I运到期限日I托运人填写I承运人填写I I III----1—I---------------1—I--------------1-----------1-------------1I I发站II发站I I到站(局)1I车种车号I I货车标重I——I----------1I——1―H----------------1-I----------------1-----------1--------------1I I到站II到站所属省I I施封号码I(市)自治区I I I托运人II II货物I件I运I------1----1------------r重I铁路火车I I I收货人II人I住I I电话I量I I I名称I数II篷车号码I I址I I运价里程集装箱号码II人I住I I电话II liltI I件I包I货I托运人I承运人I计I运I物I数I装I物I确定I价I运费确定I费I价重I名I I I价I重量量I重I号I称I I I格I(公斤)(公斤)I量II I托运人I I盖章或签字I I发站承运日期戳收货人领货须知
1.托运人应I托运人I I承运人I II时将领货凭证寄交I记载事项I I记载事项I II收货人,收货人接111------------1------------------1---------1-------1I到领货凭证后,及注:本单不作为收款凭证,|托运人至(J|发I|时向到站联系领取托运人签约须知站I站I I货物
1.托运人持本货物运单向铁路I签字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I日I日I I
2.收货人领取
2.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期I期I I货物已超过免费暂、重量与货物的实际完全相符,戳I戳I I存期限时,应按托运人对其真实性负责I I I定支付货物暂存车托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I费
3.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和
3.收货人到站货位承运货物时并未全部核对|货货物指定于月日搬入
4.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年运到期限日I I I领取货物,如遇交收货人,凭此联系到站领取货I加物月日I II物未到时,应要求货I I到站在本证背面物未到gf-91-0403I I盖站日期戳证明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I承运人/托运人装车铁路I承运人/托运人施封货物运单托运人一发站一到站一收货人货票第号运到期限日货票第号I托运人填写I承运人填写I I I发站II发站I I至U站(局)I I车种车号I I货车标重I I I到站II到站所属省I I施封号码II(市)自治区I I I III托运人II I名I I I铁路火车I III收货人I篷车号码I I I货物I件II电话I I I I名称I数I运价里程集装箱号码I电话I、托运人承运人I计—*IS确定确定I费重量重量I重(公(公斤)I量斤)I I I托运人I I I盖章或签字I I发站承运I日期戳收货人领货须知I
1.托运人应托运人I承运人I时将领货凭证寄交记载事项I记载事项I收货人,收货人接
5、甲方所委托运输的货物彩涂钢板、镀锌带钢、热轧带钢、镀锌卷均需做好防水措施,在由厂运至货场,未能及时装火车时,仓储期间做好一切致使货物受潮的防水工作;车皮运输途中亦需要盖好帆布;
6、火车离站后,乙方需将车皮号、箱号、以及所对应的货物卷号明细、离站时间、预计到达时间以电子档或者传真的方式告知甲方;
7、自提货起,货发生损坏或者交通阻塞等原因,造成货物无法按预定时间送抵的务必第一时间知会甲方;
8、货物到站后,乙方需联系甲方当地分公司,协商后按要求安排送货;
9、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所发货的厂家、发货量等走货信息;
10、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如由乙方不投保货物险,一旦出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运输费用的确认铁路费用双方以经双方盖章确认后的报价函为基准结算;其他费用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进行
12、费用结算乙方承诺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运费
①费用按车次结算,只有在乙方送货至指定地点且收货方确认无货损后结付运费;到领货凭证注:本单不作为收款凭证,I托运人到I发II时向到站联系领后,及托运人签约须知站I站I I货物
1.托运人持本货物运单向铁路I签字交I承I I车托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I付I运I I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I日I日II
2.收货人领取
2.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期|期||货物已超过免费暂、重量与货物的实际完全相符,I戳I戳I I存期限时,应按规托运人对其真实性负责I III定支付货物暂存费
3.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是|III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和I I||
3.收货人到站承运货物时并未全部核对I I I I领取货物,如遇货
4.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年月日|||物未到时,应要求交收货人,凭此联系到站领取货I加I I到站在本证背面物I货I I盖站日期戳证明物未到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篇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五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2条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第3条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口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第6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7条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H^
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8条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9条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第10条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第11条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第14条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15条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第17条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第五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第18条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
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第19条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篇五」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②运费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并确认上月的运输费,并在当月的15日前一次支付上月应付给乙方的运费
13、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得采取单方延期送货或拒不支付运费费用等方式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篇二」甲方(托运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确保甲方的货物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目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2、承运人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集装箱道路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3、收货人是指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货物的人或托运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装箱包括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
5、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进行道路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6、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是指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
7、集装箱货物装箱单是指记载集装箱箱内所装货物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志和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等明细内容的单证
8、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收到集装箱整箱或拼箱货物时起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止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自然灾害、战争状态,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运营的气象条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执法所引起的时间上的耽搁,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无法弥补的贻误第二条货物的基本情况
1、货物的性质口普通货口特种货物口危险货物口贵重货物口鲜活货口大型特性笨重货物
2、使用集装箱的箱型和数量:国内标准集装箱□1吨箱□6吨箱口10吨箱国际标准集装箱箱型□20英尺□40英尺□45英尺□53英尺□60英尺箱类口普通箱口冷藏箱口开顶箱口罐式箱口挂衣箱口框架箱口平板箱口危险品箱口高箱
3、托运人保证年内向承运人至少提供箱量的货物第三条运输及相关服务
1、服务区域
2、服务内容口运输口装箱口拆箱口装集装箱口卸集装箱口其他服务在双方约定由承运人提供其他服务的情况下,承运人为代理人托运人应当提交办理该项服务的所有文件及委托书第四条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按照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每月—日前承运人缮制上月《费用清单》发给托运人确认,该清单应包括运费、其他费用、代垫费用等
2、托运人收到《费用清单》后工作日内,审核后确认发回承运人,承运人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给托运人;
3、托运人按结算期(一个月)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运费口油价每上涨或下跌%,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o口劳动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每上涨或下跌%,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o承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增加数额在《费用清单》中另行列明,托运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工作日内支付托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减少数额书面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已收取运费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下一结算期的费用中扣减第五条货物的保险与保价
1、保险口由托运人自行办理口由承运人代为办理口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承运人代为办理保险的,托运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所需费用由托运人另行支付给承运人,不计算在运费之中若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协助托运人办理理赔
2、保价:口否口是单票货物总价超过一元,或毛重每公斤超过一元时,必须保价保价费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
0.7%,由托运人在货物启运前支付口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第六条货物的托运与承运托运方委托承运人托运货物前,应提前一小时递交《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并提交与货物及运输有关的单证如托运货物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运输条件的,承运人可以在小时内要求托运人改正;托运人拒绝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的运输要求第七条货物的交接
(一)拼箱货交接货物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拼箱)》,核对品名、件数及包装状态和标志标识,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二)整箱货/空箱交接双方对整箱货物/空箱进行交接时,应当根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整箱/空箱)》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状况,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应当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托运的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等应当与运输合同的规定相符
2、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货物,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的质量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在货物外包装或者表面制作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当字迹清楚可认、牢固
4、托运特种货物的,托运人应当与承运人另行约定运输条件托运冷藏货物,托运人应当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的要求;托运鲜活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托运大型特型笨重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的要求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上述特殊货物时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提交《托运人运输要求说明书》
5、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6、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其他费用及偿还垫付费用
7、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给予书面通知,并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证,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证,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证书、证照或证明
2、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按照约定的路线或合理的路线,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3、承运人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的重量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干净无污染物,无残留物承运人提供集装箱的,集装箱应该适合装运约定货物,集装箱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4、承运人负责装箱的,在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应当通知托运人或直接更换合格的集装箱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严格按照装箱积载的要求,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货物进行固定、捆绑、衬垫在装箱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托运方,更换合格的包装后再装箱货物装箱后,承运人应缮制货物装箱单,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并按货物特殊要求在箱体外贴上运输及有关标志
5、承运人负责拆箱时,拆箱前应当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并制作书面记录拆箱时,应做到以合适的方式拆卸,确保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安全,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6、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取或者承运人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当毫不迟延地在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第九条责任的划分
(一)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的,延滞超过小时后,以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托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1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3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4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在运输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时,承运人因行驶托运人指定路线或者必经路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但能够证明该额外费用因承运人责任而导致的除外
5、托运人不按约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偿还垫付费用的,除上述费用外,并须支付上述费用的%/日的违约金,在工作日内,托运人仍不支付的,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
6、托运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额提供约定箱量的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支付不足部分运费的%的违约金二承运人的责任
1、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2、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3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4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的情况
3、承运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的,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4、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负违约责任;逾期运达的,超过小时后,以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1、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货物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物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将货物送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1至两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2、集装箱货物起运后,托运人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3、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保密事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记录、通讯、信息和交易披露给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强制披露的除外保密期限为,该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影响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选择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划去前款内容)第十三条合同的有效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续签合同如双方未就延展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但若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后仍实际发生承托业务关系的,则视为接受本合同约束,其约束力自然延展至最后一次的承托业务完成之日止第十四条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正本共一式一份,副本—份,甲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份;乙方执正本份,副本份,签字或盖章后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职位职位日期日期
三、具体操作方式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赔付
五、运输费用的结算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的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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