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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合作协议书餐饮业经营合作协议书「篇一」受让方___________转让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甲方占湖殳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餐饮业经营合作协议书「篇三」合伙人(甲方)合伙人(乙方)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o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一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字)合伙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股权转让前,甲方承担公司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股权转让后,乙方按照其所取得的股权比例承继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致使受让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受让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转让方应按照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之一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因转让方违约给受让方造成损失,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转让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转让、受让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转让、受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生效条件本协议书经转让、受让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公司如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签字方各执一份,市监局、深圳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转让方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年月日餐饮业经营合作协议书「篇二」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三鑫源经营场所位于金阳新区野鸭乡新寨村八组法人毛度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等第四条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_现金一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乙方以—现金一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丙方以_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20xx_年」1_月_20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圆整一_)o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1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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