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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年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2023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是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村(社区)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村(社区)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林草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人员和村(社区)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四条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村(社区)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二)相关部门未按照职责分工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力的;
(三)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或未建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村(社区)为基础、村(居)民组为单元的网络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四)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
(五)未进行低留茬收割,未制定秸秆离田还田计划或制定计划但未落实的;
(六)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七)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A)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条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省级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被省政府追究责任的,由市级有关单位(部门)按追责权限对火点数排名靠前的县(市、区)进行追责;
(二)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或在秸秆禁烧工作期间(每年10月1日至来年5月30日,下同)出现全市范围内“第一把火”的,由市级有关单位(部门)按追责权限进行追责;
(三)乡镇(街道)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有关单位(部门)按追责权限进行追责;
(四)村(社区)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进行追责第六条所属行政区域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省级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被省政府追责的,由市级有关单位(部门)按追责权限对火点数排名靠前的县(市、区)进行追责;
(二)县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市级有关单位(部门)按追责权限对出现火点的县(市、区)进行追责;
(三)乡级行政区内发现火点的,由县级有关单位(部门)按追责权限进行追责,并逐级向下一级进行追责第七条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1月内累计火点数最多且火点达到5起及以上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由上一级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追责第八条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如下
(一)对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二)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4.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村(社区)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县(市、区)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四)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对受到责任追究的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十条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上级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由相应机关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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