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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填空题1,夏朝的五刑是指墨刑,鼻刑IJ,刖刑,宫刑,大辟2,西周时期主要的刑罚有五刑,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等o3,西周时期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西周时期借贷契约称为“傅别〃4,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程,课,廷行事5,秦朝的诉讼形式有官纠和民举6,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7,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9,公元569年,北齐后主都下诏废除宫刑10,自魏明帝(曹魏)时起,接受卫觊建议,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培育司法人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特地从事法律教化的机构和官员11,唐朝贞观律增设加役流刑,作为宽恕死刑的方法12,唐律疏议是由唐律律文和疏议两局部组成13,唐代的继承分宗桃继承和财产继承14,唐代的诉讼有两种方式举劾和告知15,唐代检察机关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职16,唐代的审判制度开场实行审判回避制度和证据制度17,唐代还建立了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的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担当错判的责任18,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19,元朝中央司法机关设刑部,御史台,宣政院和大宗正府20,元朝设宣政院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及宗教审判机关21,元代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有断理狱讼的审判权22,明代废除宰相制度,设内阁大学士协助皇帝23,明代科举考试内容的重要变化即八股取士制度确实立24,明代对于官吏的考核分考满及考察两种25,在清代,为了管理蒙,会,藏少数民族事务,设立特地管理机关理藩院26,在清代,选任官吏除科举外,还有由皇帝直接任用的叫“特简〃,有大臣互推任用的叫“会推〃27,清代康熙年间对职官的考绩实行“京察〃和“大计〃两种方法28,清代契约的形式有红契和白契29,太平天国运动在土地全部权上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30,清末修律的指导方针是参考古今,博辑中外31,中国传统的成年标准各不一样,元代十五岁,明清十六岁,大清民律草案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
32、大清民律草案中,妻子为限制行为实力人(完全行为,限制行为,无行为实力)
33、大清民律草案的亲属法中,接着实行宗法家长制度34,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行政机关为国务院,行政首长为国务总理35,北洋政府时期的文官包括普通文官和特别文官
34、清朝文官考试每三年实行一次,分为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两种第一,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如谋反,谋叛,谋大逆,谋叛,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均属于“始行狂计,其事未行〃,而被视为“真反〃第二,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凡构成前三种罪名的,根本上都不分情节,或死刑,或流刑如谋反,大逆者,皆斩;谋反之人即使“词理不能动众,威力缺乏率人者,亦皆斩〃甚至“□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也要流二千里谋大逆者,绞;谋叛者,首犯处绞从犯处流;如已着手实施,那么不分首从皆斩其他如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第三,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部曲没官为奴,家产充公,只有八十岁以上几眼肿病残的男性和六十岁以上及病残的女性可以免除伯叔父,兄弟之子无论分家单过及否,皆流三千里第四,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需马上执行十恶犯罪通常为“常赦所不原〃,即使是在法律上享有优待特权的贵族,官僚,一旦身犯十恶,亦不准适用以,请,减,赎等优遇,必需按常法定罪量刑按唐律规定,死刑执行是在秋分之后,立春之前这段时间之内,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犯罪应处以死刑,不受时间限制,即“决不待时〃24,唐代解除婚姻关系有哪些方式?离婚有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离婚分为官府强制和丈夫强制官府有权强制离异违法婚姻;当出现一方杀伤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的“义绝〃行为时,官府也有权强制离婚,不离者处徒刑一年丈夫强制离婚的理由是传统的“七出〃唐律允许女方以“三不去〃为由拒绝离婚,并补充规定以无子休妻者,必需是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妻假设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的理由,仍可修弃之;妻无“七出〃之状而休弃者,丈夫徒一年半;妻有“三不去〃之由二休弃者,丈夫杖一百协议离婚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假设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这一规定,对减轻妇女在婚姻上的苦痛具有主动意义,也反映了法律的文明和进步
25.唐律的主要特点有哪些?1表达君主专制主义及封建特权精神2表达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及小农经济意识3体出了封建伦理道德的根本精神,即“一准乎礼〃,礼法并用4表达了“用刑持平〃精神5表达标准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6表达出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精神7立法技术的完备26,唐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哪些?其各自职能是什么?唐朝的司法机构,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来行使国家的司法权1大理寺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设卿,少卿为最高司法长官,下设正,丞,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2刑部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主管司法行政事务以外,还负责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地方判决徒刑以上案件的复核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3御史台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视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也可以参及审判,并可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27,唐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御史台制度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一一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主要职责是监察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官吏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参及大狱的审讯和监视库府出纳所以监察机关被称为“耳目之司〃,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是封建国家监视法律执行的机构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职唐代御史的职责有推按狱讼,劾奏犯罪,巡察内外,监视,决囚等2谏官制度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谏官的职掌有几方面谏议封驳,知起居事和知吸事等28,宋朝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①折杖法宋代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为了笼络人心,稳固宋朝的统治,企图改革“五代之苛〃,制定了折杖法其内容是除死刑外,其了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②剌配所谓“剌配〃,是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立剌配之法,剌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剌配刑的施行,事实上是古代繇刑的复活,所以说剌配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③凌迟凌迟是宋仁宗年间开场施行的死刑,神宋熙宁以后成为常制,广泛用于镇压危害国家统治的反逆大罪至南宋,凌迟刑已及绞,斩同列于庆元条法事类当中,成为法定刑29,简述宋代土地全部权的规定第一,法律成认新开荒田的全部权,明确弃田的归属权第二,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全部权,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法律规定,不动产全部权的转移必需经过官府成认,交纳契税,然后由官府在买卖契约上加盖公章全部“立券投税者,谓之红契〃,又叫赤契红契既是以纳税的标记,又是土地全部权的凭证,一旦发生争讼,就是无可置疑的证据但在实际生活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为躲避契税,往往私立草契,以白契成交对此两宋政府屡次申明,发觉运用白契的契税加倍征收;但自守者,不仅免除处分,还可以免交一半的契税红契制度的实行,是国家不致因土地交易,丢失原有的赋税等财政收入,又爱护了购置者对土地全部权第三,打击盗卖和私自买卖等侵犯全部权的行为法律规定”诸盗典卖田业者,杖一百,赃重者准盗论,牙保知情及同罪〃卑幼未经尊长允许,私自出卖田产;或者欺瞒尊长,擅自典卖的,钱没官府,田复原主,买卖无效南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诸同居卑幼私辄典卖田地,在五年内,听尊长理诉〃即使尊长盗卖卑幼产业,法律也允许卑幼“不以年限陈乞〃,以示对全部权的敬重和维护30,简述宋代的继承制度宋代的继承制度沿用唐代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物〃等内容,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拟困难,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31,简述宋代的市舶条法的主要内容宋朝公布了大量的管理海外贸易,激励外商来华,嘉奖有功官员的法规,史称这些法规为“市舶条法〃其内容主要有第一,无论官府,私人进展海外贸易,都必需报请朝廷批准市舶司是负责对外贸易的特地机构,除两浙外,广州,泉州等沿海地区都设有市舶司第二,海外贸易应遵守官府的有关禁令如处于国防的须要,制止前往某些地区;出境物品应上报清晰;不得夹带榷禁物品和制造武器的原料第三,外商靠岸后,必需先由市舶司进展检查,征购其中的榷禁物品,对其他物品抽取特别之一的税金,然后允许其上岸交易第四,以礼优待前来贸易的外商市舶司于外商到来和离开之际,设宴慰劳,送别成为常例第五,对全部在对外贸易中有功的人员,实行物质嘉奖或晋升官职第六,制止官员利用职权阻碍正常的贸易活动如直接购置外商货物,或承受馈赠,或克扣货物法律允许外商越级投诉,犯者计赃坐罪32,简述宋代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所谓官职分授,是指官员时间从事的工作及其官名,待遇不符,如六部尚书,侍郎等官名在宋代只是表示官阶,作为确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的依据而官员只有通过派遣,才能获得实职,通常称之为“职事官〃职事官的名称常带有知,权,直,试,提举等字宋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义上都有正式官员,但除非皇帝派遣,不管本部的职事官命及实职别离形成了两种状况,一是有官阶的官员按年资升迁,即使不担当派遣,也可依官阶领取俸禄;二是朝廷依据实际需和官员的才能,安置,调动和升降官员要33,简述宋代的职官监察制度宋朝的监察机关仿唐制,中央设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其下有台院,察院和殿院,设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分掌三院监察事宜仁宗明道年间还特地设立了谏院,设左右谏议大夫,及御史台共同担当监察职责U但是宋朝的监察制度及唐有所不同第一,宋朝实行台,谏合一制,监官也和台官一样,把百官作为监察对象第二,台谏之官必需由皇帝亲自任命,允许风闻弹奏,不受任何限制因此被皇帝所利用,成为牵连宰相等政府官员的一种力气宋朝的台谏官在政治斗争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往往当宰相欲有所作为时,台谏官便争论纷纷,结果是宰相“志未伸,行未果,谋未定,而位已离矣〃南宋时,台谏官多为权臣作为专权和排斥异己的工具第三,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路一级以监司行使监察职权,州那么由通判监察,沿边和战事地区以走马承受监察权,形成了以监司为主,辅以同判,走马承受等的地方监察体系为了保证监察官履行其职责,宋朝规定了监察出巡制度和失察受罚制度,并对监察官进展再监察由尚书省监察御史,又御史台监察地方监司官,再由监司监察走马承受34,宋朝司法机关的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一)司法体制及诉讼程序
(1)中央司法机构宋朝在中央除了设大理寺,刑局部掌司法以外,还增设审刑院为最高司法机构2地方司法机构宋朝地方政权分为路,州府,县三级路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州设专职司法参军,也称司寇参军州县长官负责审判“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以后转送刑部复核35,简述宋朝民事诉讼时限的规定宋朝民诉的诉讼时限为“务限〃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受理的时间宋刑统有“婚田入务〃专条,规定每年“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口接词状,三月三十口以前断遣须毕,如为毕,具停滞刑御事由闻奏〃也就是说,每年农历十月一口至次年的正月三十一日,州县官府可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不能受理.;假如原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可延长审理至三月底但三月底以后,不仅不能接案,也不能审案限定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时间,目的是不影响农业生产宋民事争诉的案件主要是田宅,婚姻,债务在诉讼,审理过程中,牵涉的不光是双方当事人,可能还有左右亲邻为了防止耽搁生产,将这类案件限制在农闲季节,这是诉讼审判制度的一个重大开展,也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法律制度的特色所在36,简述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宋朝审判活动中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为了重视口供,规定了“翻异别勘〃制度囚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假设换司法机关审理,那么叫“别移〃宋代的证据制度中,开展程度最高,成果最大,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检验制度第一,法律明文规定,在哪些状况下,司法人员必需检验或不必检验如非正常死亡,囚犯死亡都是必需进展检验的,以搞清是否犯罪所致除尸体勘验外,活体也可检验第二,检验必需经过报检,初检,复检三个程序一旦发生杀伤案件,地邻,地保有义务向州县官府报建;所在地的官府进展初检;复检由上级或相邻州县进展第三,检验必需做笔录宋代检验笔录有验状,检验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三种形式第四,法律规定了检验人员的组成及其责任“州差司理,县差县尉,以次差丞,薄,监当〃等等检验人员应依据检验的范围,检验的时间,照实进展检验,不许受贿舞弊,违者论罪
37、简述明代“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朱元璋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有法不依,造成官吏腐化,“朝廷^弱,威福下移〃,在很短时间内,被农民起义一击而溃这从反面坚决了明太祖严格纲纪,惩治奸顽的决心,朱元璋说过“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早在周初,为贯彻“明德慎罚〃的政策,就提出“刑新国用轻点,刑乱国用重典〃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特别深远朱元璋在承受这一思想时曾表示“用刑之道贵在得中得中那么刑清,失中那么刑乱刑乱那么政衰矣〃第三,明初困难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对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猛烈的斗争朱元璋因此而视之为“乱世〃,宣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只有用重典才能“惩创奸顽〃,使“事权归于朝廷〃,稳固中央集权的统治基于“重典治世〃的指导思想,明朝初年的法律扩大了反叛大逆等罪的范围,加重了对“盗贼〃及有关“帑tang项钱粮等事〃的量刑;并着重强调“重典治世〃,通过治吏到达治民的目的值得指出的是,当明朝社会形势趋于稳定后,朱元璋又及时调整了刑事政策,他说重典只是“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常用法〃在洪武三十年1397年制定大明律时,他要求以“务合中正〃为原那么,所修的明律要“传之万世〃因此,洪武三十年制定的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明初的律令,条例还是轻得多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扬,是明朝朱元璋又一重要的法律思想,早在吴元年时,他就令人将律令中及民间生活亲密相关的局部内容单独辑出,加以说明,形成律令直解一书,下发到各地,以使百姓知法而不再犯法洪武年间,又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罪犯人的姓名书于厅上,使人有所惩戒当明大诰制定出来后,朱元璋又令民间广为了解,户户有大诰,到处讲说大诰像朱元璋这样重视宣扬,普及法律的,载重过古代还不多见此外,朱元璋还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及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根底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开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开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38,简述明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1废除宰相制度,建立内阁制2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废除丞相的同时,明太祖废除了原来权力过于集中的行中书省,设主管民政和财政的承宣布政使司,主管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和主管军政的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合称“三司〃三司的设立,使地方机关职权取向专一化,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另外三司均直接隶属于中央,彼此地位同等,互不统属,又相互牵制,更便于中央对地方进展限制,操纵省以下分为府,县两级府设知府,县设知县为长官明初地方机构的改革,消退了元朝行省所拥有的独立大权,也防止了宋朝地方机构权势过弱的倾向最终到达了地方集权于中央,中央集权及皇帝,使“天子居至尊之位,操可致之权,赏罚予夺,得以自专〃将中国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开展阶段
1、简述明代经济法律标准1为了开展官营手工业,明朝建立了匠户匠籍制度匠户实行“轮班〃三岁一役,役不过三月,“输班〃每月二十日,不赴班者,罚银六钱制,一旦编入匠籍,便世代为官府服役,不许陀籍,没有自己经营和迁徙的自由为了防止匠户脱籍,对“逃匠〃处以严刑此外,明律还对手工业产品的质量和规格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达不到要求者,刑罚处分为了保证手工业生产始终是在政府的标准,限制之中,明律规定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凡军民官司有所兴造,必需报告上级批准,还必需照实申报营造所需材料,才物,人工;工程建筑因严峻质量问题,三年内报毁者,由承修官员和专管上司分赔明朝有关手工业的立法突出表达了政府垄断的特点,这种垄断甚至加诸于手工业者的人身自由在某种意义上讲,官府垄断,集中管理手工业,为之供应生产资料及场所,使之得以发挥技术优势,推动手工业的开展但是长期实行垄断,并不符合经济开展的规律,反之使朝气蓬勃开展的手工业日渐丢失其活力,完全效劳于官僚贵族的享乐需求2茶法明代有官茶和商茶之分官茶主要用来换取邻邦的马匹,以充军备,实行于陕西汉中和四川地区,专设茶司以主其事商茶主要是政府通过向茶户征收茶课和向商人征收引税,实行于江南地区实行官茶的地区按确定比例收购,政府征购以外的余茶,允许商人持引贩卖,商人产茶之地买茶,必需纳钱请引,无由引及茶行相离者或茶引不当者即为私茶明律为制止走私茶叶,规定较多如大明律规定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治罪,杖一百,徒三年;“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发烟瘴地面充军〃;“私茶出境及郑益失察者,并凌迟处死〃等等3盐法明代洪武元年公元368年制定盐引条例,规定贩盐必定持有盐引,犯私盐者处役刑,私犯持有军器者,处斩刑洪武三十年,公元139年大明律有“盐法〃十二条规定,还附有7条盐法条例这些盐法和条例,对买卖私盐均作了较重的处分4商税法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商人必经交通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市税指商业市面,摊点,均按规定缴税,相当于现在的营业税舶税明穆宗隆庆年间公元1567—1572年,实行舶税制39,简述明代刑罚残酷的表现明代除接着适用封建五刑一笞,杖,徒,流,死刑以外,又设置充军刑,枷号刑,实行廷杖制度增设充军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充溢边防,并设有里程规定,后渐渐规定不等的里程至明末分为极边,烟瘴,遥远,边卫,沿海旁边五种,又叫“五军〃,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充军期限分为“终身〃即本人死之为止和恒久〔即犯罪者本人死亡,子孙亲属须接着充军,直到丁尽户绝为止可见充军刑远比流刑重得多明代为了标准充军刑,专定法条和几次颁行充军条例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恒久五种枷号重量按规定应当是二三十斤,但明代皇帝和宦官为了滥施淫威,常把枷号作为羞辱大臣的惩处,用重达百斤的大枷枷刑犯人,往往几天内便置犯人于死地所谓廷杖,就是在午门前对大臣施用杖刑,以暴力强迫臣下完全听从皇帝意志的制度它是明朝皇帝处分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场,常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视刑,锦衣卫施杖,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廷杖可以施加于任何一个大臣,从而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如此以极其残忍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40,简述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明律•刑律•诉讼规定,军人诉讼陈告时严格依据百户所一一干户所一一卫一一都指挥司顺序逐级进展诉讼民人诉讼依据县州一一府州一一按察司顺序进展诉讼在直隶和两京的诉讼,军人依据五军都督府一一三法司顺序;民依据县一一府一一三法司顺序2制止越诉明律规定自诉案件须自下而上逐级控告,严禁越诉只有重大而又迫切须要解决的案件,才能例外3诉讼中制止诬告明律规定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但最高刑只能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诬者所受的损失,全部由诬告者赔偿凡被诬告充军的,诬告者属民抵充军刑,属军人发遥远边卫充军凡被诬告者已被处死,诬告者除处死处,还要将其一半家产交受害者养家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家属迁化外4制止匿名信告人罪明律规定内“凡投匿隐姓名文书告人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假设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假设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十两充赏〃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明律规定对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诉讼,都要按情节轻重赐予刑罚对于依法不得受理而受理的诉讼也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6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司法官吏受理状告,凡及诉讼人有服亲,姻亲,师生关系者,都要回避
41.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明代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公元1368—1398年,定于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主要的会审制度有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根底上开展形成的,凡遇到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在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终由皇帝裁决的制度2圆审也称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会同吏,户,礼,兵,开工六部尚书审理,最终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3朝审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规定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会审死刑秋后决的罪犯明代将死刑分为立决和秋后决两类分别状况作不同判决,奏请皇帝裁决4会官审录洪武三十年,明太祖命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部,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附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5大审明大审是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犯始于宪宗成化十七年,此后成定例,每五年一般要大审一次6热审始于成祖永乐二年,就是在每年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奏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一般处理结果是笞刑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可矜或可疑的免死,枷号短暂去枷释放42,简述清朝的立法思想天聪七年1663年,文官大臣宁完我曾就修改大明会典一事明确提出了“参汉酌金〃的概念,所谓参汉,就是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所谓酌金,就是依据时代的进步斟酌汲取满洲固有的习惯法参汉酌金的思想一经提出,便引起了皇太极的共鸣43,清朝关于少数民族管理的特地法规有哪些?对于蒙古,藏,苗等少数民族,清王朝先后制定了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蒙古律,番律,问律,苗律等单行法对于西藏地区,乾隆初年公布了钦定西藏章程,不久又修订为西藏通制,止匕外,还有关于西藏的禁约十二事雍正十一年制定的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的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又称番例条款44,简述清朝对全部权的爱护首先是对土地全部权的法律爱护1一般土地运用权的爱护依据大清律例,凡倒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展实地勘察2对旗地运用权的爱护旗地是旗人依靠政治特权而占有的土地为了爱护旗地的全部权,法律制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3对宗族共有田宅的爱护在爱护宗族公产问题上,国法及家法具有一样性乾隆二十一年定理“凡子孙倒卖祖祀产,至五十亩,照投献绝卖祖坟山地里,发遥远充军;……其盗卖历久宗祠,一间以下杖七十,每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此定例指导了各地相关家法的规定其次是对国有土地,矿产的爱护清朝法律严格爱护国有土地的全部权以屯田为例,康熙十五年公布侵占屯田惩处条例,制止隐匿,盗买屯田但至清中叶以后,在国家全部制走向私有化的浪潮中,屯田也趋于私有化,购置者只要报官税契,按亩升科,便取得了全部权44,简述清代的继承制度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包括宗桃继承和封爵继承宗是近祖之庙,跳是远祖之庙宗桃继承通常以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李嫡长孙,以下按嫡次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依次继承如立嫡违反法定程序,杖八十,以示宗法继统的肃穆性如嫡庶子孙全无者,为户绝,其“立继〃方法如下“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同宗,次及大功,小功,缠麻;如俱无,方许那么立远房及同姓为嗣〃由于继承重血缘关系,因此制止乞养异姓异子,以免乱宗族,否那么杖八十八旗无嗣之人虽可过继异姓亲属,但需双方生父,族长以及该管参佐领出具甘结,送户部备案由于强调立继人须昭穆相当,因此不得尊卑失序,但允许独子兼桃,即一人承继两房宗桃,所谓“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独子兼桃是清朝的创制封爵继承,也按嫡长子优先原那么,其继承顺序及宗桃继承顺序一样关于财产继承,以家长的遗嘱为准,无论家长的安排是否公允,子孙只能遵从,无权表示异议,只有当家长生前或临终时没有表达安排家产的意向,才发生依法分割家产的问题具体方法是“诸子均分,……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以示“大功同财〃制意女子一般无财产继承权,但户绝之家的财产,由“所生亲女承粉,无女者入官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但立嗣后,财产归嗣子全部,赘婿和养子,也享有确定的继承份额45,清律是如何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开展的?中国自17世纪前半期起,开场萌生资本主义萌芽,但仅限于经济兴盛的东南沿海地区,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构造,仍旧占据统治地区,并成为资本主义萌芽进一步开展的主要障碍一方面,清朝接着执行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另一方面,以严刑峻法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1阻挠沿海对外贸易清初公布禁海令,规定“寸板不得下海〃接着又公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立斩,从而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大清律中列有违禁下海的特地条款,私自下海贸易者,杖一百,货物,船车没收商船,渔船须经官府核发执照,编队连保出海并严禁卖船给外国和运粮出口,违者立斩外人来华交易,有违禁品也要治罪从西方资本主义开展史来看,海外贸易和开拓世界市场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然而清朝却以严法长期实行海禁,制止和限制对外贸易,顿挫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开展势头2限制采矿业的开展清朝政府认为开拓使人聚众多,简单滋生盗匪,所以实行了制止私人开矿的措施钦定户部那么例,规定民间开矿须有官府所发的执照,违者依例治罪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为抑制民间商业活动,清王朝广设钞关税卡,重征商税有偷越关卡及偷漏税者,客商依律治罪,地方官一并议处除关税外,还征收各自繁多的商税,这些使得广袤商业者不堪重负4严行官营制度清朝接着推行明代的禁榷制度,以严刑峻法推行盐茶官卖同时清朝强制实行手工业的官营制度,极大地限制了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经营的工程46,简述清朝刑罚的主要内容一加重对“十恶〃重罪特殊是对“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处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三奸党罪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识分子五侵犯人身罪包括杀人罪;损害罪;强奸罪六对危害社会秩序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七兴贩及吸食鸦片烟罪47,清律刑罚适用原那么有哪些变化?1“自首〃的原那么清律除袭明律外,其“自首〃制定又有所开展,主要是扩大了自首免罪的适用范围2共犯的处理原那么关于家人共犯的问题,各例律规定以尊长为首但又有定例补充“凡父兄子弟共犯奸盗杀伤等等,如子弟共意,父兄同行助势,除律应不分首从及其父兄犯该暂绞死罪者仍按其犯本罪定拟外,余视其本犯科条加一等,治罪,概不得引用“为从〃字样3公罪私罪区分对待原那么大清律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轻处分;犯私罪者,从重处分4依法定刑及有限类推并存清律主见依法定罪,依法量刑,但是清律又规定了严格的类推制度大清律例•名例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假设断罪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议定奏闻假设辄断决,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论〃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那么明清律规定“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即一切外国侨民犯罪均依我国刑法处分,不再考虑同一国家民族之人相互犯罪适用本国法的问题也就是说清律对化外人犯罪一概实行属地主义原那么1中央“三法司〃,清代承袭明代的三法司体制,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机关,号称“三法司〃2地方四级司法体制,清代的地方司法体制为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州,厅四级3旗人司法管辖,由于清朝是满族为主体的政权,因此在司法机关体系中专设了审理旗人案件的机构48,简述清末变法的目的及实质1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从钦定宪法大纲,大清现行刑律及清廷关于大清现行刑律的争辩说明,以那拉氏为首的清廷不可能也不情愿真正变法,只想仿效形式以度时艰,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固守旧法统,确定封建专制2协作预备立宪缓和冲突反抗革命清末修律的目的是为“预备立宪〃装饰门面,阻挡革命3清末立法的实质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表达着深刻的半殖民半封建性质但清末修律也打破了封建法统,改革旧律中残酷,野蛮的落后内容,使诸律分立,确立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制的开展49,评述大清明律草案总那么中的根本原那么总那么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法理〃这条规定反映了立法者对于第一次制订的民律草案的不完备性的应由相识,但对习惯民法的价值缺乏应有的分析制订民律虽然不能脱离习惯法传统,但习惯法中既有民主性,也充溢落后,不应从根本原那么的角度一律加以确定第二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醇厚及信用方法〃醇厚及信用原那么是各国民法所实行的根本原那么之一,但它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同等原那么民律草案不取同等原那么不是偶然的,是因为它公然确认了父子,夫妻,男女之间的不同等关系50,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大清民律草案是在中国海禁大开以后,社会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的特定时代的产物,它所具有的特点,正是这个特定时代加给它的烙印-实行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由于起草民律草案贯穿了“务期中外通行〃的宗旨,从而为实行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原理,原那么供应了政策上的依据不仅如此,由于民律草案的主要构成局部一一前三编,是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日本法学家起草的,他们以德国,日本和瑞士的民法为渊源,因而使得中国近代民法从一开场便承受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所谓“通行的原那么〃,“后出的法理〃,实际就是大陆法系民法原理和法那么民律草案适应了当时中国开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根本满意了社会成员对于法律上的私人同等的渴望和对私权益的爱护但是当时的中国还存在着强大的封建政治势力,还广泛适用着封建习俗,因此把资本主义的民法移植中国,有些是脱离国情的二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在起草亲属法的过程中,法律馆受“数千年来中国贯行家属制度之习尚〃的观念束缚,仍旧实行家属主义以此为动身点的亲属法,囿于宗法原那么,而分为宗亲,外亲,妻亲,其范围,等次依附图而定,由此而带来了宗桃继承制的接着沿袭和嫡庶的区分不仅如此,民律草案还确定了以父权和夫权为支柱的家长制度虽然词句现代化了,事实上不过是封建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的翻版三以形式同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同等民律草案规定“全部权于法令限制内,得自由运用,收益,处分其全部权,他人不得加以妨害假设他人干预其全部物时,得解除之〃“债权人得向债务人恳求给付,或恳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上述规定从形式上看是对各阶级阶层同等的,但旧中国的实际状况是广袤劳动者家无恒产,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很多人是债务的实际负担着,他们和地主资本家仍处于事实上的不同等的地位,所以民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有些是劳动者享受不到的又如关于外国社团法人地位的规定,假如处在主权同等的国家之间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晚清王朝统治下的中国是在帝国主义列强不同等条约限制下的丢失了主权的国家,因此这项规定恰恰便利了外国垄断资本家在中国进展不同等的竞争,所以民律草案是以形式上的同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同等四留意调查汲取流行于各地的习惯修订法律馆为使制定的民律符合中国的国情,在起草过程中制定了通行调查民事习惯章程文分送各省区各地流行的习惯是封建社会长期法律文化的积淀,而且由于清朝统治下的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开展不平衡的大国,因此流行于各地的习惯多种多样,其中多数及清朝的法律规定相一样,也有些及法律的规定相悖因此对调查来的习惯资料如何取舍,是一个肃穆的问题修订法律馆提出调查民间习惯作为起草民法的参考,表现了从实际动身敬重事实的看法,是很有见地的所调查的结果不仅对于制定民律草案,而且对于民国初期起草民法都有着参考价值修订法律馆将引进西方民法及调查民间习惯相结合,不只是方法问题,也表达了民律草案的特点其一,诉讼方式上接受告劾式,审判衙门只管审判,不管纠问;其二,对刑事案件实行公诉,公诉权由检察官行使;并规定有预审程序,预审全亦由检查厅行使;其三,实行资产阶级“自由心证〃,“直接审判〃,“言词辩论〃等原那么,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不予设定,要求审判衙门对案件关系人及有关的物品直接进展讯问调查,允许原被告双方辩论;其四,规定原被告待遇同等,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请辩护人及辅佐人代为辩护;其五,实行审判公开的原那么和三审终审制;其六,规定当事人对案件无处分权,制止当事人私自了结;其七,实行干预主义,规定审判官为查明案情,可调查一切有关事宜,不受当事人言辞的拘束52,简述民事诉讼律草案的根本原那么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第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草案,它以德国民诉法为蓝本,参照日本,奥地利,匈牙利民诉法,结合中国传统法律及习俗制订而成,接受了资本主义国家通用的“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干预原那么〃及“辩论原那么〃等等53,简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和会审公廨制度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缔结的不同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其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及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如成为民刑诉讼法的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只能由该国的领事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裁判,完全不受中国司法机关及中国法律管辖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订立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此后,法国,俄国,德国,日本也援英,美先例,相继取得了这项特权会审制度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纷纷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及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及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辩,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及领事官“会同审断〃1864年,清政府及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会审公廨,这种特殊审判机关,以后扩大到汉口,厦门等地按会审章程的规定纯属外国人案件,只能由外国领事审理;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会审官只能观审;适用的法律,由外国领事从帝国主义国家法律中选择这样,就在中国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事,而华人仅就外国之裁判〃的怪现象
54.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主要表达在哪些方面?1“司法独立〃原那么下的中央司法机构改革2“四级三审制〃及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立3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及法院编制法4成认辩护制度55,简述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1实行以民主共和为目标政治革命,反对君主立宪2实行同等及自由,为反对封建等级及专制制度,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家主见实行国民同等,敬重并爱护个人自由及权利3实行法治4改革司法制度实行司法独立;废止体罚及刑讯,改行近代进步刑罚及证据制度56,简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及意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分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那么四章,二百一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了中华民族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权限,第二章“分议院〃,规定了参议院为国家立法机关,规定了它的组成,议员的产生以及职权第三章“行政各部〃,规定了临时大总统下设行政各部,部长的任免及其权限第四章“附那么〃,规定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施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政体是三权分立下的美国式总统制这一体制在革命特别时期,较之责任内阁制更有利于军政的统一指挥,更快速地建立革命的秩序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独立各省联合制定的第一部中央政府组织法依据这一法规,产生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个资产阶级民主政府,完毕了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政权57,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有1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3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那么4首次确定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5确认了爱护私有财产的原那么6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58,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临时约法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1组织大纲是一个政府组织法,尚未规定人民的权利及义务;而临时约法列有“人民〃专章而且在编纂体例上,将之置于“总纲〃后的首要位置,这显示出南京政府对民权极为敬重的看法2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草案最初实行的是总统制此后南京临时政府及袁世凯达成妥协,袁逼迫清帝退位并赞成共和,孙中山便辞去大总统职,由参议院选举袁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14日,孙中山向参议院辞职15H,参议院选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由于革命党人对袁世凯的政治人格极不信任,故约法起草委员会,将临时政府的政体由总统制急变成责任内阁制,借以限制袁世凯专制60,简述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公布的临时宪法它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①在政治上,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废除了中国两于多的封建帝制
②在思想上,它使民主共和合法观念深入人心,使任何专制,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现
③在经济上,首创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开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④在文化上,促进了文教事业开展,为新文化运动创建了条件
⑤在对外上,具有启发人民爱国主义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的意义临时约法最大的缺陷在于,对外没有明确规定反对帝国主义,对内那么没有规定平均地权对人民的权利,其第十五条规定“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特别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这一限制性规定既损害了人民的权利,更为专制者随意限制及剥夺民权供应了宪法上的依据61,简述南京临时政府保障人权财权的法规一保障人权的法规依据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同等的原那么,依照孙中山“主权在民〃,“民权主义〃的根本要求,南京临时政府除在临时约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各族人民一律享有各种公权私权以外,还公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以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主要有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废除清朝法律中对所谓“贱民〃的卑视和限制;大总统令内务部制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广东都督严行制止贩卖“猪仔〃文二爱护华侨的法规1912年3月19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爱护华侨方法,严禁沿海各省拐贩“猪仔〃,并饬令外交部制定杜绝贩卖及爱护华侨方法三关于保障财权的法规1912年1月28日,内务部发布爱护人民财产令该法令规定,除在民国势力范围内之清政府官产以及对民国清政府官吏之财产,应一律查抄归民国政府享有外,凡在民国势力范围内之人民,其全部的一切财产,均归本人全部对于前清官吏,只要无确实反对民国之证据,其财产由民国政府爱护,俟其投归民国时交还本人3月30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各都督爱护人民生命财产电文,要求各省都督对各地行政及军事长官违法讹诈掠夺民财,非法侵入民宅的行为加以制止,并晓喻人民对此非法侵害赴平政院或本省都督府控告这些法令明确爱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63,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改革开展教化的法规1为了维护秩序,爱护学校,连续发布大总统令陆军,内务两部派员同教化部调查爱护各处学堂及前查封允公之家屋文,大总统令安徽都督查明彻究贵池小学损失各物2为重视师范教化,发布大总统令教化部通告各省将已设立优级师范一并开学文,教化部在江苏,南宁属女子师范学校校长吕惠如请立案呈,教化部批中华民族大同会请拨款创设蒙回藏师范学校呈3教化部发布一般教化暂行方法十四条和一般教化暂行课程标准十一条,通令各学校一体遵行4教化部通告各省速会高等特地学校开学电文和教化部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规定,各地高等特地学校从速开学,要求各省高等学校一律废止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皇朝掌故,国朝事实等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及前清御拟书等64,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社会性立法1革除社会陋俗的法规
①限期剪辩1912年3月5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令内务部通晓示人民一律剪辩文,要求令到之日二日以内,一律剪除净尽,否那么以违法论
②劝禁缠足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发布大总统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3月22日,内务部发布内务部咨各省都督制止缠足文,制止妇女缠足2禁烟禁赌的法规
①制止吸食鸦片烟1912年3月2日及6日,孙中山先后发布大总统令禁烟文,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禁烟文此两项法令要求内务部清理前清各种禁烟法令,选择其中可以施行的,再转咨各省施行,其有应加改进及未尽事宜,由内务部拟定暂行条例
②制止赌博1912年3月,内务部报告禁赌呈规定,严禁赌博,并要求各部,各省都并饬南京巡警总监及南京府知事,切实依据此规定执行3提倡男女同等破除迷信的法规1912年3月,以唐绍仪,蔡元培,刘冠雄,宋教仁等二十六人为发起人,本着“以人道主义去君权之专制,以科学知识去神权之迷信〃,提出并公布了社会改进章程附三十六条改革主见,旨在提倡男女同等,破除迷信65,简述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机关的设置南京临时政府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南京临时政府未设中央审判所,而由法制局主要负责有关法律,法令的制定及公布,由司法部负责民事,刑事诉讼审判这就带有行政部门代行审判职权,行政司法合一的传统缺陷司法部在一些批文中指出了地方审判机关体制的初步方案是在地方设立高等,地方审判厅及检察厅但事实上并未完全建立起来66,简述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制止非法逮捕拘禁,罪刑法定;不溯既往;制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罪人不孥,反对株连;公开审判;律师辩护制度;改进监狱,敬重人道主义67,简述北洋政府立法指导思想北洋政府实行了隆礼及重刑并重的刑法指导思想所谓“隆礼〃,是通过提倡封建的伦理纲常,以维护其封建买办政权的统治秩序1912年9月20日,袁世凯下令尊孔1914年11月3日发布箴规世道人心,要求以忠孝节义为立国之精神所谓“重典〃,即以严刑峻法镇压人民的对抗在这乱世重典的思想指导下,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总趋势是从重从快68,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1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大总统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权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大总统凌驾于国家行政机关之上,国家不设国务总理,“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2赐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3取消国会制,设立出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大总统询问机构的参政院中华民国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69,简述北洋政府的民商事立法概况1914年,北洋政府大理院依据袁世凯发布的接受清末法律的命令在第304号,938号判例中规定,接着援用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局部1现行律民事有效局部「该民事局部称为现行律民事有效局部或现行律民事接着有效局部,包括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等此外,前清户都那么例中关于户口,田赋等内容亦接着有效2除现行律民事有效局部外,北洋政府还公布很多民事特殊法规如1914年3月11日公布的矿业条例,1915年10月6日公布的清理不动产典当方法,10月29日公布的管理寺庙条例,11月7日公布的著作权法,1922年5月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等3民法草案的修订1914年,法律编查会开场在大清民律草案的根底上,参酌各国民法资料及各省民事习惯,修订民律草案1925年,完成并公布总那么,债,物权,亲属及继承五编草案,是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26年11月18日,大总统发布民律草案总那么编,债编准暂行参酌接受令,依据该令,司法部随即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援用4商事法规北洋政府仍实行民商分立的原那么1914年元月公布公司条例1922年5月修正,3月公布商人通那么,7月37,北洋政府在刑事立法上,最显著的特点是隆礼及重刑
二、名词说明1,明德慎罚2,宗法制度3,周公制礼4,吕刑1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在“以德配天〃的思想根底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所谓“明德〃,就是主见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方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气去教化,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见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民众听从因此,“明德慎罚〃主见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事实上就是强调将教化及刑罚相结合2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及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下的周代等级大致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五等3周公制礼周公是西周初年的重要政治家,名姬旦,系文王之子,武王之弟在武王死后,周公悉心辅佐年幼的成王和康王,实现了历史上闻名的“成康之治〃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4“吕刑〃西周穆王时期,国家财政出现危机,狱政腐败,周穆王命令司寇吕使进展法律改革,贯彻西周初年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指导思想,制定吕刑5,周“礼〃在西周社会,一局部反映等级差异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那么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别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那么和标准,称为“礼〃周”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敬爱自己的亲属,依据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亲疏运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次序所谓“尊尊〃,是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人人都要遵守自己的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原那么所维护的是以文权为中心的家庭;家庭伦理关系“尊尊〃原那么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而且“亲亲文为首〃,全体家庭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为中心因为礼是周朝的典章制度和礼仪标准,所以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包括国家的根本法,小到普及接物等生活细微环节,几个整个上层社会的领域都在它的支配下西周的礼有“五礼〃,”六礼〃,“九礼〃等名目,其实内部都一样,即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6,“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西周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那么它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及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同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礼不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应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的,有差异的六子有天子的礼,诸候有诸侯的礼,庶人有庶人的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并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确定不会适用刑罚对于谋反,篡逆等严峻的政治行为罪,同样是严加惩办,直至死罪在一些非政治性领域,贵族官僚往往在适用刑罚上享有特权,即使是死罪,也是隐私处决而不公开7,“三公九卿”“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吏大夫三个最高职员丞相是皇帝下面的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政务;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具体负责转呈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兼理监察,举劾官吏御史大夫辅佐丞相,又可纠弹丞相“九卿〃是三公之下的执行机构,即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管“宫殿掖门户〃,统辖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掌管“宫门卫龙兵〃,亦为负责皇室警卫的机构;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国家的马政;廷尉,掌管刑狱,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典客掌管少数民族事务;宗正,掌管皇族事务;治粟内史,掌管全国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管皇室山海池泽税收8,“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在汉朝审判案件时,假如法律无明文规定,那么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的核心,在于“论心定罪〃,就是依据春秋的精神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其是否犯罪具体标准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讫心定罪〃原那么的是主观“心〃好坏,而“心〃好坏的标准又是儒家的伦理规那么春秋决狱在确定程序上补充立法的行为但是,用主观因素来确定罪之有无,刑之轻重,在司法实践中极简单把主观归罪推向极端9,“上书复审”汉朝还规定了恳求复审的制度,汉律称之为“乞鞠〃官吏判决后,假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恳求重新审理但复审须在确定期限内进展据史籍记载,汉时乞鞫期限为三个月,假如犯人在三个月内不提出复审的要求,过三个月以后即不得再行提出“读鞫〃和“气鞫〃虽为必经的程序,但常常流行于形式,封建诉讼制度的本质和封建官僚主观武断的审判作用,确定了他们不可能实事求是地查明案情,改变错误的判决9,“录囚〃公布商业注册规定,12月公布证券交易所法和物品交易所条例,1923年公布商标法等此外,修订法律馆还先后起草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船法,保险契约法等草案,但始终没有制定商法法典71,简述北洋政府时期民商法的特点北洋政府民商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民商法的近代化,主要是由民商事判例,说明例,法理和民商事特殊法促动的首先,民商事特殊法,判例,说明例及法理,在传统民商法没有涉及的领域,开场引入近代的民商法制度这些新领域有著作权,商标权,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摘,破产等方面其次,民商事判例,说明例及法理,通过否认局部中国传统的封建民商事习惯,在确定程度上消退了中国民商法律近代化进程中的障碍再次,对旧律所规定的封建民事条款,大理院说明例时有变通,以期渐进于近代民商法的精神72,北洋政府司法机关的设置如何?
(一)一般司法机关及平政院
1.一般司法机关1912年3月15日,北京临时政府将前清法院编制法公布为暂行法院编制法,继承了四级三审及审检合署的司法机关体系同时局部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2.平政院在一般法院之外,北京政府于1914年3月31口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以及同年公布行政诉讼法,大总统下设立平政院作为行政诉讼机关,特地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平政院分设三庭,由数员评事组成,但不设地方机构
(二)特殊司法机关北洋政府的特殊司法机关包括军事审判机关和特殊区法院73,简述北洋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一般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2)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3)行政诉讼相对独立4)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5)军事审判范围的扩大6)广泛引用判例及说明例7)北洋政府初步建立起律师制度74,简述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的主要特点1925年7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是当时国民政府组成和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共有十条内容其主要特点是1)确定了执政党指导和监视政府的原那么为了不使国民政府也沦为野心家争权夺利的工具,国民政府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民政府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视,掌理全国政务〃1927年3月重新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还规定“未经中央执法委员会议决之重要政务,国民政府委员无权执行〃这就确立了由国民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在事实上执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职能的制度2)实行集体领导的原那么为防止个人专制,国民政府组织法没有接受政府首脑负责制,而是实行委员式的集体领导体制国民政府由委员假设干人组成,国务由委员会议执行修正前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席设主席,修正的组织法取消了主席职位,这一领导体制明显地受到苏联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原那么的影响,对防止个人专制有着重大意义3)实行议行合一的“一权制〃国民政府不设类似资产阶级国家议会性质的国家机构,国民政府行使职权只对国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委委员会负责,在国民党的指导和监视下,统掌全国政务,这既没有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也没有按孙中山设计的五权分立制度,而是执行议行合一的制度,即国民政府不仅是议政的机关,也是执行政务的机关75,简述佃农爱护法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佃农民爱护法共十条,主要内容为佃农缴纳地租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的百分之四十,实际交纳量由各地方政府会同当地农民协会按当地情形规定;佃农对于地主除缴纳租项外,全部额外苛例一概取消;地租应在收获时缴纳;如遇天灾战事等,佃农得按灾情轻重有要求减租或免租的权利;佃农对所耕土地有永佃权,但不得将所租土地转租他人;包田及包租制应即废止;佃农及地主间的契约,必需报请区,乡自治机关备案佃农爱护法是直接由共产党起草制定的,是广州,武汉国民政治最为革命及进步的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减轻农民地租但它并没有规定废除封建地主土地全部制,更没有规定“耕者有其田〃的内容,因而仍是一部不彻底的土地立法76,简述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1927年初,武汉国民政府对旧司法制度进展改革,公布了新司法制度其内容主要有1改审判厅为法院,实行二级二审制鉴于“厅〃多为行政机关的名称,新司法制度将原审判厅的名称改为法院为简化诉讼,原四级三审制改为二级二审制2废除司法官不党的禁令新司法制度明确规定,非有社会名誉之党员,兼有三年以上法律经验者,不得为司法官这一规定将司法机关置于党的限制下,打破了清末以来法官,检察官不得为政党党员的规定,也打破了司法独立的原那么3废止法院内的行政长官制,组织行政委员会处理法院行政事务从前各级审判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由各该审判机关首长负责为防止法院内行政长官专权,新司法制度规定,凡法院内行政,如收发文件,安排案件,预决算,会计保管,稽核,编制表册等事务,由院内行政委员会处理4废止检察厅,由检察官执行检察职务新司法制度废止原设于各审判机构内的检察厅,将其改为检察官,仍置于法院内执行检察职务5实行参审制,陪审制新司法制度规定,凡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有当事人所属的团体,如党部,农会,工会,商会,妇女部〔限于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团体选出一人为参审员,参及事实及法律审判;凡其他院审理的案件,亦由上述团体选出二至四人为陪审员,参及事实之审判1927年初,武汉国民政府公布参审陪审条例,对参审陪审员的选举资格,选举方式,参审陪审员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6减少诉讼及状纸之费用新司法制度规定,诉讼费减少50%,状纸费减60%这对于经济拮据的贫苦民众当然是有利的7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大体经验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27—1936年同共产党打内战的十年,这是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其一党专政统治地位的时期,是其反动“法统〃形成时期在此期间公布的法律有1具有宪法性质的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2确立五院制政府体制的国民政府组织法3制定了刑事,民事,商事,诉讼,法院组织等各方面的部门法,初步形成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4为镇压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革命活动,南京国民政府还颁行大量的刑事法规,如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产党人自首法和维持治安紧急方法等第二个阶段是1937—1945年的抗日战争的八年,这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确实立时期,是其法律具有两重性开展的时期既公布了有利于抗战的国家总发动法和惩治汉奸条例的法律,又公布了旨在歼灭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的反动法令,如处置异党实施方法,共产党问题处置方法,各县保甲整编方法和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等等第三个阶段是1946—1949年国共两党内战的三年,也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维持时期当标榜实行“宪政〃,“还政于民〃,召开所谓的“国民大会〃,通过并公布实施伪中华民国宪法,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及其五院的组织法,各种选举法;同时还加紧制定了旨在严格限制人民民主自由的法律法规,如1947年的戡乱总发动令,修正后的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戒严法等78,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最大特点,是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立法院成立前,国民政府的立法权直接由国民党中执委及中央政治会议行使1928年3月公布的立法程序法规定,“中央政治会议得议决一切法律,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公布之〃同年12月,立法院成立,但中央政治会议仍以训政时期国民党中央应指挥监视国民政府行使权力为由,实际限制着立法权1932年6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的立法程序纲领规定,中央政治会议有权议定各项立法的原那么,且立法院对各立法原那么不得更改;中央政治会议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优先权;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案,在未公布前,中央政治会议认为有修改必要时,同决议案发还立法院令其修改之因而立法院事实上只是中央政治会议限制之下执行立法程序的办事机构2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立法根本原那么,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又一特点3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殊法多于一般法,其法律效力通常高于一般法在这些特殊法中,又以刑事特殊法占重要地位这也是当时的另一个立法特点79,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后经国民党“三大〃”追认〃;21931年5月5日由“国民会议〃通过,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3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被称为“五•五宪草〃;41946年12月25日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开场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亦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80,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约法以训政纲领为根底,分总那么,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化,中央及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和附那么八章,计八十九条根本内容为1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2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政府之组织〃一章规定,国民政府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行使相应的五种治权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假设干人,由国民党中执委选任,国民政府任命五院院长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国民政府任免之3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4规定了以开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5规定了地方制度81,简述中华民国宪法根本内容及特点1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2政体上,兼采责任内阁制及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3实行省,县两级自治4实行“敬重条约〃的外交政策宪法虽然规定了独立独立,同等互惠的外交原那么,但没有遵照孙中山要求废除一切不同等的主见,相反却规定要“敬重条约〃这一规定明显是为换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对国家党政权的支持,它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民族利益5经济政策中华民国宪法经济政策,根本承袭了“五•五宪草〃的内容其变化主要是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须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嘉奖及扶助〃的规定8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内容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接连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共五编,二十九章,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编总那么包括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和期间,歼灭时效,权利之行使等七章;第二编债包括通那么,各种之债二章;第三编物权包括通那么,全部权,地上权,永仙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权十章;第四编亲属,包括通那么,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家属会议等七章;第五编继承包括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和遗嘱三章8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特点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制2确定在无法可依的状况下,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该法“总那么〃编第一条即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3实行“国家本位主义〃原那么,强调对私人利益的爱护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不违反国家利益的状况下,法律才爱护私人利益,该法在一般地成认“新法自治〃的同时:对个人权利的行使,契约的订立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如规定全部人须于“法律限制之范围内〃行使其全部权“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和善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等4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修改同大清民律草案相比,除在编目上将第二编“债权〃改为“债〃,以免有只爱护债权人合法利益,而不爱护债务人合法利益之嫌外,仿苏联民法在总那么编增加了“法例〃一章;仿瑞典民法认定留置权有物权的效力,在结婚的法律效力上接受仪式制,而不接受登记制;在家庭关系上,取消了嫡子及庶子的区分,不再认为妻是限制行为实力人等5废止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桃继承制度,子女对于遗产的继承权,改变过去由男子独占制度,采同等继承制度,且明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都是对封建宗法制度的否认6关于调整财产关系方面,这部民法典确定财产全部人对财产的占有,处分,收益权,规定“全部人,于法令以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运用,收益,处分其全部物,并解除他人之干预〃这事实上是爱护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的利益7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利益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9月24日公布的民法总那么施行法规定“经认许成立之外国法人,于法令限制内及同种类之中国法人有同一之权利实力〃;“未经认许其成立之外国法人,以其名义及他人为法律行为者,其行为人就该法律行为,应及该外国国法人负连带责任〃这事实上等于成认了未经政府认许成立的外国法人及经认许的外国法人一样,可以在华进展经济侵略和掠夺活动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在民法典中竭力维护外国公司的在华特权和非法利益,是出于投靠帝国主义的政治须要,反映了该法典具有买办性和半殖民地性84,简评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典民法典仍旧保存了局部封建性内容首先,男女在民事权利上仍有不同等的规定如妻以本性冠以夫姓,以夫之居处为居处;夫妻联合财产或共同财产由夫管理;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有运用,收益和确定的处分权;由妻之原有财产所生孳息,全部权归属于夫;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以父亲的确定为准民法中还继承了封建社会卑视赘婿的传统,规定赘婿的民事权利及一般家庭中妻子一样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同时又规定未成年人的婚姻“应征得法定代表人之同意〃,事实上仍在实行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点的封建婚姻制度再次,民法典虽然标榜实行文明的一夫一妻制,但司法院的判例说明又在确定合法纳妾,事实上又否认了一夫一妻制最终,父权的剩余仍有保存如父母在必要的范围内可以惩戒子女民法典的历史地位这部民法典的产生,改变了过去民刑不分的局面,并使得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建立的部门法体系进一步完备,具有主动的进步意义但是,这部民法典是代表占统治地位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它的法律标准是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它的核心是维护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并维护建立在此根底上的剥削制度和以维护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85,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新刑法的主要内容1加重对“内乱〃,”妨害国交〃等罪行的惩处2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原那么该刑法典在第一章第一条即标榜“行为之处分,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但国民党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恰恰是罪刑擅断主义3依据社会防卫主义,实行保安处分制度8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特殊法的特点1刑事特殊法数量多,适用时间长2补充和扩大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围3刑罚苛重4触犯刑事特殊法的“犯罪〃多由军事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5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实行“保安处分〃6刑事特殊法的效力高于一般刑法刑事特殊法一方面大大强化和开展了刑法典的内容,是刑法更加反动和法西斯化由于刑事特殊法数量多,范围广,内容法西斯化,效力又高于一般刑法,这就确定了它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刑罚中不仅处于特殊的地位,而且具有特殊的效力实践说明,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镇压中,主要运用的是刑事特殊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特殊法事实上代替了一般刑法,比一般刑法起着更大,更反动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成为国民党政府镇压革命和民主运动的反开工具8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有进步意义但其诉讼制度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南京国民政府的诉讼法在确定程序上接受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那么,如公开审判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合议审判制度,这些都具一实行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二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那么三法西斯隐私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四扩大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五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从程序方面保证其民法和刑法的实施,并且补充了实体法的缺乏程序法及实体法是亲密联系和不可分的,有什么性质的实体法,必定有什么性质的程序法南京国民政府的诉讼法及民法,刑法一样,都是爱护和稳固地主买办阶级专政,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统治秩序,镇压和束缚人民群众的工具,有着共同的特点但是,武断专横的审判原那么,公开的反动和法西斯化,乃是其最突出的特点88,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西斯隐私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国民党政府为了加强对共产党人和革命人民的镇压,实行法西斯的隐私审判制度国民党政府法院组织法规定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治案件,实行隐私审判对政治案件之所以实行隐私审判,是因为南京国民政府胆怯革命者利用法庭作讲坛,揭露其罪恶,像旁听的群众和舆论界宣扬革命道理同时,实行隐私审判,有利于南京国民政府躲避人民群众和社会公正舆论的监视和指责,以利于对革命者横加镇压1948年4月颁行的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违反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的刑事案件,按这个条例进展隐私审判,“裁判〃后不得上诉和抗告89,简述革命依据地法制建立的性质及其历史地位革命依据地法律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建立在革命依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所创立的法律制度总称,也可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或人民民主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法制,开拓了中国法制的新纪元它不再是剥削阶级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而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广袤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进展反帝反封革命斗争的税利武器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前身和渊源90,简答革命依据地法制建立的根本特征1立法上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2内容上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3数量多,形式简陋91,简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又对其作过某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稳固的联合〃原那么,使之更符合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阶级路线和根本政策其主要内容有1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2确定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为工农兵代表大会3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的任务〃4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根本权利5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外交政策的根本原那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本大法它确定了劳动人民已经取得的成功成果,又为他们指出了革命斗争的方向,具有根本法及革命纲领的双重特点但由于受王明“左〃倾思想的影响,大纲也不可防止地存在某些缺点和错误,如在政权性质上,将资本家,富农参与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予以剥夺;在经济政策上,强调土地国有;在国家构造上,成认“民族别离〃原那么等造成这些错误的根本缘由,就是混淆了民主革命及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上述错误的规定导致了某些具体立法工作上的偏差92,简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它于1941年5月由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同年11月经陕甘宁国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实施,共计二十一条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边区政府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2规定了抗日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3规定实行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政策4规定了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93,简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那么的主要内容1946年4月23日由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个局部,二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是1关于政权组织的规定宪法原那么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同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人民对各级政府有检查,揭发之权〃,“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那么由人民直接罢免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乡一年改造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这一规定为新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根底C2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宪法原那么规定人民享有政治上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经济上免于偏枯及贫困的权利,受教化及保持安康的权利;实行民族同等及男女同等,并照看妇女的特殊利益此外,还特殊规定“人民有武装防卫的权利〃,它对于保卫人民民主政权起了重要作用3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宪法原那么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听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预〃在新民主主义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司法独立原那么4关于经济文化的规定宪法原那么规定允许公营国营,合作和私营三种经济形式并存,促进经济繁华,歼灭贫困;提出了“应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原那么,说明人民民主政权土地政策的重大变化此外,还规定了普及文化,消退文盲,保障学术自由,减少疾病和死亡等文化教化及卫生政策94,简述革命依据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视方式1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察主要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由人民政权机关选举和罢免,各级行政机关须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方式实现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展监察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省,县,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至少每两月检查一次;对下级苏维埃政府的工作,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3审计监视从1933年下半年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确定在中央,省,中央直属市设置审计委员会,其职权为审核国家的岁入及岁出,监视国家预算的执行4工农检察机关的监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从中央到省,区,市普遍设立了工农检察委员会,为国家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视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发觉行政机关的设置或工作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马上实行措施加以订正;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者,提请有关部门赐予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5解决战争时期,又复原了特地的检察机关95,简述革命依据地各个时期的土地立法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927年,中共中央“八七〃会议明确提出了土地革命的方针,揭开了土地立法的序幕此后,各依据地工农民主政权接连制定了一些有关土地问题的决议和土地法规其中较为闻名的有1928年12月由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工农民主政权第一部土地法规井冈山土地法和1920年的兴国土地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制定了统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是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运用时间最长,适用地区最广,影响最大的土地法该法共十四条,是依据王明等人公布的土地法草案制定的,存在着较为严峻的左倾错误1935年以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又先后发布了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命令,土地政策新的改变等法令,修正了王明左倾错误,把土地立法引向了正确的轨道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为了贯彻和实现抗口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中国共产党确定停顿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实行“减租减息〃依据这项政策,各抗日民主政府公布了一系列土地法规主要有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仙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那么,1938年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条例等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解放战争初期,各解放区政权仍旧实行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立法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为充分发动群众,反抗国民党反动派对解放区的进攻,满意农民对土地的合理要求,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确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安排给农民的政策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政策,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该法共十六条,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终一部,也是比拟成熟的土地立法96,简述革命依据地婚姻法的根本原那么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依据地各个时期婚姻法规的根本原那么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那么〃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均以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前提,任何一方或第三人不得强行干预因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为彻底落实这一原那么,各时期的婚姻法规都规定,严格制止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废除童养媳“严禁强迫守寡有违反者,按刑律治罪2一夫一妻从工农民主政权开场,各时期的婚姻立法均确立,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和不允许的有妻妾者,以重婚论罪凡重婚者,妻或妾都可以提出离婚,政府随时批准3男女同等男女同等是指婚姻关系中,男女同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首先提出了这一原那么1945年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表述“本条例依据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男女同等,婚姻自由及一夫一妻制之原那么制定之一〃4爱护妇女儿童的原那么5爱护军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只有其夫无音信回家,通讯便利的地方满两年,通讯不便利的地方满四年,其妻方可向政府登记离婚抗日政权的婚姻条例不仅爱护军婚,还爱护军人婚约同时规定军人之配偶非确知对方死亡,判逃不得离婚在书信断绝时,须经确定时间,非军人一方得向政府恳求离婚97,简述革命依据地的离婚条例工农民主政权婚姻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同意离婚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婚姻关系亦可解除抗日民主政权那么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条例作了具体规定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女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请示离婚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接着同居者;重婚者;及他人通婚者;虐待他方者;恶意遗弃他方者;图谋陷害他方者;生死不明已过三年者;患有不治之症或不能人道者为爱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地的婚姻法规还规定,男方不得及孕妇或乳婴之产妇离婚如有具备法定离婚条件者,应于产后一年提出此外,晋绥边区,晋西北边区还对离婚次数有所限制,“男女一方离婚三次者,不得再行恳求离婚〃解放区人民政权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在强调感情因素的同时,留意政治条件,规定夫妻一方是恶霸,地主,富农,或者反革命活动者,他方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同时,针对当时干部离婚问题比拟突出的现实,解放区婚姻立法特地规定了干部离婚的原那么,即坚持以“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为标准;凡以威胁,利诱,欺瞒等手段制造离婚条件的,原那么上不准离异对事实上不得不离,经发动无效后,应准许离婚,但在财产上照看对方98,简述革命依据地对离婚子女的抚养规定工农民主政权时规定,归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须担当三分之二的生活费,至十六岁为止女方再婚,新夫情愿代为抚养时,男方始免其抚养之责抗日民主政权规定,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由男女双方约定,无约定的,由政府酌情判决,年纪较大的子女由其本人确定抚养子女的女方再婚时,新夫即负有抚养女方所带子女的义务,不以其同意为条件99,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主要内容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特别标准的劳动法典,共计十五章,一百二十一条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工人的民主权利依据地各时期的劳动立法,均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以及参与工会的权利苏维埃区域工会组织大纲规定,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爱护工人的利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设专章,对工会的地位,权限作了特地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条例规定,工人参与工会,有会议证明者,雇主不得干预二关于工时工农民主政权的劳动法规,均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在有害人体安康的部门,缩短为六小时抗日民主政权和人民民主政权那么一般规定实行八至十小时工作制此外,各时期的劳动法规还都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工人有权休息,须要在节假日工作者,应先征得工人的同意,并发给额外工资三关于工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由劳动部门规定各地的最低工资额;企业的工资,由工会代表及企业主共同协商确定抗日民主政权依据各地的实际状况,规定工资的最低标准一般以除工人本人外,再维持一个至一个半人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准工资一般以现金支付,必需及时支付,男女同工同酬四关于劳动爱护,劳动保险工人劳动须有工作服和其他必需的平安,卫生劳动爱护用具;工人工伤,医疗费由企业主负责五关于女工,青工和童工制止运用女工,青工,童工从事特殊繁重或危险的工作制止童工及怀孕,哺乳小孩的女工做夜工妇女在生育期间享受两个月产假,工资照发女工哺乳时期,不得克扣工资六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制止工头,包工头,买办,私人工作介绍所,雇佣代理处代为雇佣工人凡需雇佣工人的单位或私人,均须到政府劳动部门下设的劳动介绍所登记,恳求介绍用工单位或个人须同被雇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两种抗日民主政权进一步规定,订立合法必需以双方自愿为原那么,不得强迫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需实际履行,提前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同意,不得无故退工或辞退工人如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七关于解决劳资双方纠纷劳资双方发生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劳动部门予以仲裁,或由法庭判决100,简述革命依据地经济立法的根本原那么1提倡开荒,发给农贷及嘉奖生产并举2公私兼顾,以公为主,共同开展依据地各个时期的经济,都包含着多种经济成分立法上如何处理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其根本原那么是大力开展公营经济,优待合作经济,嘉奖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3由阶级原那么到合理负担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税收立法的根本原那么是阶级原那么,即重担归于剥削者,向一切封建剥削者进展没收和征调成了财政的根原来源抗日战争时期,改变为合理负担,即财产收入多者多担当,收入少者少担当,特困户减免4统筹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工农民主政权和抗日战争中期,这一原那么开场让位于统筹统支为主,自给自足为辅;即建立必要的预决算制度,主要必需品由政府统筹统支,如收入方面的税收,公粮等,支出方面的粮食,被服等;其它伙食,办公杂费,那么由党政军各系统在不违反政策法令及侵犯人民利益的原那么下,经营农,工商业生产,以补经费的缺乏5节约紧缩开支,保证军费101,简述革命各依据地的刑罚适用原那么1罪刑法定主义及类推相结合2区分对待原那么依据地的刑事立法都实行了依据犯罪者的年龄,犯罪实施的阶段,罪行本身的轻重,犯罪后的看法等区分对待的原那么,其具体规定如下老幼者犯罪后减少处分;团体犯罪从重;首要从重,胁从从轻;连续犯,累犯从重,未遂,中止或犯罪后能主动去除犯罪后果者减刑;自首减免刑罚;依阶级成分定罪;共产党员犯罪加重处分3罪责自负,反对诛连原那么4教化感化为主,刑罚惩处为辅的原那么102,简述革命依据地的诉讼原那么依据地各个时期人民民主政权诉讼制度的根本原那么是一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二留意事实,留意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三信任群众,依靠群众论述题1,评价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同时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世界文明史上也应有重要地位
1.唐律是一部集众律之大成的法典唐律是秦汉魏晋以来数百年间封建立法,司法经验的集中总结,也是夏商以来数千年间法律文化的结晶在唐律中,集中表达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切优秀成果前代各朝关于五刑,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原那么,刑罚制度在唐律中最终完全化,制度化历代的法律理论成果也被很好地汲取,利用在唐律疏议中,对各种制度出来的阐述,就表达了对前朝各代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扬
2.唐律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典产生了深刻影响唐律为以后历史封建王朝的刑事立法供应了样本唐律的根本精神,也同样贯穿于后世各朝法律制度中
3.唐律是一部有着广泛世界影响的法典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所以其影响所以不仅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开展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1,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实质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内外政治压力,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包括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第一局部共十四条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皇帝享有至高天上的地位,第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统率军队,宣布战争及媾和,宣布戒严等各项确定权力,并在很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预〃的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宪法大纲有关君上大权抄自日本宪法,但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使君上之权更加漫无限制第二局部为“附录〃,是对臣民的有关规定除依法应纳税,当兵,遵守国家法律等项义务外,其他“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均须在法律范围以内,始“准其自由〃,皇帝有权随时公布诏令,予以剥夺尽管如此,犹嫌缺乏,清政府在此前便颁发了一些特殊法规,以便使饮定宪法大纲所列举的臣民权力及自由化为乌有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因此,饮定宪法大纲公布后即遭到普遍的反对及非议
1、简述大清爽刑律大清爽刑律是清末编定新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于1905年起草,1907年编定,1911年1月公布大清爽刑律草案,新刑律的体系不同于封建旧律,是一部仿资产阶级体例,实行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刑法典,新刑律分总那么,分那么两编,共五十三章,四百二十一条,附暂行章程五条大清爽刑律参照西方最新刑法学说和日本法学家岗天朝太郎的意见,在内容上作了如下重大改革1更定刑名仿效西法,废除自隋开皇以来,始终沿用的笞,杖,徒,流,死法定五刑将刑名更定位主刑五种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分两种褥夺公权和没收2酌减死罪在大清律例中死刑的名目多,适用的范围广泛,而且其中一局部又死罪之名,无死罪之实新刑律删除了虚拟死罪的条款,并依据各国通例,酌情减少死罪之条3死刑唯一旧律死刑分斩,绞二等,以别轻重新刑律规定,死刑仅用绞刑一种,于特定行刑场所隐私执行只有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俱属罪大恶极,另辑“专例〃,仍用斩刑4删除比附新刑律接受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那么,删除比附的传统习惯,规定律无正条者不予处分5惩治教化按中国旧律,刑事丁年为十六岁,“丁年以内乃教化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新刑律仿效西方刑法,“凡幼年犯罪,改用惩治处分,拘置场中〃,进展感化教化,以尽“明星弼教〃之意大清爽刑律汲取资产阶级刑法制度,接受罪刑法定原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实力,正值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未遂,累犯,共犯等;主刑和从刑;提起公诉权和行刑权的时效以及时效的中断等,均属近代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原理和原那么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创设妨害选举罪,妨害交通罪,妨害卫生罪,妨害平安信用名誉及隐私罪,以及出卖民族利益,确保列强在华特权的妨害国交罪等新刑律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尤其是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依据的“八议〃,请,减,赎,“十恶〃和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取消了旧律中残酷的刑罚标准及“官秩〃,”良贱〃,”服制〃等标准
2、论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及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爽刑律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吵法理派及礼教派争辩的焦点
①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法理派认为“干名犯义〃应在诬告罪中详叙方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那么认为中国一向重视三纲五常,确定要在新刑律中专设“干名犯义〃专条
②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法理派认为“存留养亲制度不编入新刑律草案;而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激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解除在新刑律之中
③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法理派认为“无夫奸〃属于伦理道德的范围,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应当教化,不应编入刑律之中“亲属相奸〃也属违反伦理道德,未危害社会和类似情形并在一起,处三等有期徒刑而礼教派那么认为“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等问题均是严峻违反道德的行为,在传统刑律中有严厉的处分条款,故应在新刑律中设专条
④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法理派认为“子孙违反教令〃是一个家庭的教化方法问题,及刑事无关,不必规定在刑律中而礼教派主见保存传统刑律中的“子孙违反教令〃
⑤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值防卫权问题法理派认为父杀其子,应治以不慈之罪,及子杀其父治以不孝之罪,这才是法律规定公允而礼教派认为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只有承受的道理,而绝无“正值防卫〃之说争辩的结果法理派及礼教派争辩的结果是,法理派妥协,在新刑律后加上五条附那么,称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运用正值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损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等等这些内容在确定程度上否认了大清爽刑律正文中依据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原那么对封建旧律所作的改革总括以上,大清爽刑律是一部以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原那么为依据的单纯的刑法典,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尽管杂有封建刑律的某些标准,但仍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固执的礼教派对它的攻击,恰恰说明白它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产物录囚,是封建时代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犯的审理,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是否合法,以及有无过失,以便发觉冤狱随时平反的一种制度这是封建统治者恤刑省刑,宽待囚犯的一种表示自汉代开场,录囚即成为常制,作为封建国家“恤刑〃的重要措施而代代相传10,“秋冬行刑”秋冬行刑即凡被判处死刑的,立春不能执行,须等到秋后判决封建统治者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点理由第一,春天万物生长,秋季草木凋零,所以秋季执行死刑,是顺应季节,“敬顺天时〃,表现出宗教上的迷信色调;第二,秋季判案行刑,不耽搁农时,有利于农业生产11,“张杜律”晋律是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正式完成于晋武帝泰始三年,故后世称之为泰始律晋律共20篇,620条,27657字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简约,内简单生歧义,闻名的经学家及律学家张裴,杜预分别对律条进展注释,明确诠释了很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及区分,阐述了立法的宗旨及意图,这不仅为运用泰始律者供应了一样的标准,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文内容的缺陷和缺乏该注释完成后,经晋五帝审查批准,正式下诏颁行全国,成为及晋律条文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说明后世把该注释及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12,说明“官当〃北魏和南朝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并折当徒刑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土族〃,高官显爵绝大多数限制在豪门世族手里,所以“官当〃是十清晰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北魏律明确规定,五等列爵及官吏从五品起以官当徒三年,其免冠者三年之后按原官阶降一级续用陈律具体规定,“如有官可当徒二年,余服刑;三年徒刑,可以当徒刑二年,余一年赎〃,这种把官当及古代赎刑结合的方法,使封建官僚完全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那么在法律中的又一表达13,“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惩的严峻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日反逆,二日大逆,三日叛,四日降,五日恶逆,六日不道,七日不敬,八日不孝,九日不义,十日内乱〃“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治的工具14,直诉制度”直诉制度形成于西晋,是指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殊上诉程序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直诉制度改变了以往不准越诉的规定,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视,有利于及时发觉或订正冤假错案同时,这项规定也促进了司法制度的集权化15,隋朝的“十恶”制度开皇律汲取北齐律“重罪十条〃的经验,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并且置于律首,这样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对抗斗争,更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十恶〃制度具体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峻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反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列律“五刑〃条之后并规定“大逆,谋反,判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以示及一般犯罪的量刑处分有明显的区分16,大业律公元604年,隋炀帝夺取帝位,次年改元大业隋炀帝为了标榜宽政省刑,遂又敕修律令大业三年,新律编成,颁行全国,称为大业律,其内容及开皇律根本一样,只是在体例上把开皇律的十二篇别离为十八篇,又从律文中废去了十恶之条,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具体执行刑罚的措施也轻于旧律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事实上并没有执行,只不过用来装饰门面而已17,“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六部指吏,户,礼,兵,开(工六部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驾驭机要,确定军国大政全国最高政令皆由中书草拟,以皇帝的名义和诏书的形式发出;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敕,皇帝的诏书并非自己写,而由中书省撰拟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以中书侍朗为副职,其下设有众多的属吏门下省是中枢机要组织和制令审核机关门下省以侍中的长官,门下侍郎为其辅佐,下设给事中等官职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尚书省参及国家大事,负责执行中书,门下议决的事项尚书省以尚书令为长官尚书省下设六部,每部各辖四司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六部的具体职权范围如下吏部主管全国文官的任免,升降,考核,赏罚;户部主管全国户口,工地,赋税,钱粮,财政收支;礼部主管全国礼仪,祭祀,科举,学校教化;刑部主管全国军事行政和武官的任免,升降,赏罚,考核;刑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并可审判;工部主管全部水利,河防,工程营建及工匠管理“十恶〃罪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至隋唐如时开场正式定为“十恶〃依据唐律的规定,它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逆〃,”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19,“八议〃制度“八议〃是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分的规定“八议〃一指“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德到达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能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等;六指“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效劳的人;八指“议宾〃,即前朝皇帝后代被尊为国宾者20,“官当〃即以官品或爵位来折抵徒,流两种刑罚,适用于一般官吏唐律将罪分为私罪和公罪官吏犯私罪,五品以上官,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二年,“公罪徒刑〃三年九品以上官,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二年假如是以官当流,原那么上是“三六同比徒四年〃,即流刑三等,官当时皆比作徒四年以官当徒仍有余刑不尽者,可再以铜赎刑因官当而失掉官职之人,一年后可以比原官职降一等任用21,宋代的“两府三司”制度所谓“两府〃,是指中书门下及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通常由二,三人担当,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但宋为了防范宰相权力过重,又设副相“参知政事〃同时以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长官,枢密院的长官枢密使及宰和品级相等,及中书门下并称“二府〃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三个机构,其长官为“三司使〃,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但总管国家财政,被称为“计相〃宋通过这些机构的设置,将宰相原有的财权,军权一一分割,使之难以独揽一切,及皇权抗衡22,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季实行而得名每年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御史,通政史及小三司等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监候或绞监候者23,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城旁边的斩监候及绞监候案件,进展复审,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展,冬至前复审完毕朝审及秋审根本一样(按官立朝审先于秋审一天实行)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朝审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二是直到嘉庆二十年以前,朝审案件始终保持三复奏程序,以示对京师案件的手中,直到嘉庆二十年始确定“朝审及秋审同一例,嗣后朝审亦著改为一复奏〃24,热审是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25,“贿选宪法”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势力围绕北洋政府统治权力进展角逐,中央政权几经更替先是黎之洪继任总统,段祺瑞任总理1917年,段祺瑞凭武力逼走黎之洪,限制了北京政府1920年7月,直皖战争爆发,皖系失败战后北京政府由直,奉两系军阀共同限制1922年4月,直奉战争爆发,奉系战败北京政府由直属军阀首领曹馄,吴佩孚驾驭,曹馄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复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复原第一届国会,并着手制宪运动1923年6月,曹馄急于做大总统,将现任大总统黎之洪逼迫出京并辞职,同时令直系打算贿选经讨价还价,国会议员及直系就选票价格(每选选票五千之)及付款方式达成一样10月5日,曹银被选为总统,时人称之为“贿选总统〃,国会亦被称为“猪仔国会〃曹银和国会都急于完成宪法,遂在贿选后五日内,由国会,将十年来议而而未决“宪草〃匆忙通过,10月10日由曹馄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史称“贿选宪法〃26,“五•五宪草”,,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空前严峻,共产党及各界爱国人士均要求完毕训政,实行民主,团结抗日国民党内的爱国者及各种政治派别,也要求快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于1935年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1933年1月,立法院组织了以院长孙科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场草拟宪法在蒋介石的反复责令修改下,先后历时三年,国民政府于1936年5月5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公布的时间为5月5日,故该草案又被称为“五•五宪草〃“五•五宪草〃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及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化和宪法之实施及修正等八章,共一百四十八条由于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不具备召开国民大会的条件,该宪法未能审议27,“伪宪法”1946年6月,内战全面爆发7月3口,在未经政协探讨确定,没有共产党及其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的状况下,国民政府单方面确定召开国民大会11月5日,国民党搜罗青年党,民社党及少数所谓社会贤达代表,召开了非法的国民大会蒋介石令王宠惠,吴经熊,雷震等人将“五•五宪草〃稍作修改,再经其本人删修后,交立法院审议并转呈伪国民大会12月25日,伪国民大会通过该宪草修正案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包括总那么,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及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根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这是一部封建买方法西斯的专制法,是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法,是丧权辱国的卖国法28,“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特殊的战争环境,农村环境和法律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由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创建出的一种敏捷好用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曾被广泛推行于各抗日边区它的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探讨,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化群众,敬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便利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消退了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坐堂问案衙门作风,进一步推动了边区司法的民主化,丰富和开展了巡回审判制度
三、简答题1,简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变化及其影响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变化西周的法律思想较之夏商有了新的开展其主要表现是在“以德配天〃的新观念根底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开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志向原那么和正统的标本在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见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根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2.简述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依据时势的变化,依据国家的具体政治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确定用刑的宽及严,轻及重,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那么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就是主见在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折服的新的疆域里,用轻刑,以稳定人心;对于统治时间较长,治理状况较好的地区,用中刑;对于不听从统治犯上作乱较多的地区,要用重刑
3.西周时期缔结婚姻的条件有哪些?西周时期缔结婚姻的条件有首先,“父母之命,媒约之言〃,这是婚姻成立的前提其次,婚姻六礼,这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依据聘娶礼制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条件有哪些?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条件是“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也称“七弃〃,七去〃,是指妻子有以下七种行为之一者,丈夫可以将其休弃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所谓“三不去〃,就是丈夫休妻时,妻子有以下三条理由之一者,不能休妻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及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5,西周时期是如何区分民刑案件?西周时期,人所在观念上已经能够依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展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狱〃及“讼〃因为性质不同,所以处理方式也不同审理民事案件,称为“诉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6,西周时期“五听”制度的具体内容“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推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那么烦〃;色听是“观其颜色,不直那么郝然〃;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那么喘〃;耳听是“观其听聆,不直那么惑〃;目听是“观其眸子,不直那么然〃“五听〃制度是周朝审判法律的经验总结,也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应用7,简述战国时期各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不管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打破了奴隶制的“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说制定成文法,要向老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认了“刑不可知,那么威不可测〃的隐私法3“行刑,重其轻者〃意思是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8,评价商鞅变法的历史地位商鞅变法广泛宣扬了改革的思想和主见,使变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商鞅变法稳固和开展了秦国封建制的根底,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开展,使“秦人富强〃,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根底刑罚主要包括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型,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种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9.秦朝刑法的根本原那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秦朝刑法的根本原那么为定罪量刑原那么,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男了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负刑事责任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成心及过失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刑罚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罪加重5自首减免刑罚,消退犯罪后果减免刑罚6实行连坐7诬告反坐10,简述秦朝债发生的情形有五种情形一是契约之债;二是非法侵害所生之债,即侵权之债,三是不得当利之债;四是损坏公物之债;五是行政措施所生之债11,简述汉朝法律思想的变化及其影响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闻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在客观上实行“养息生息〃的政策,致力推行轻徭薄赋政策,并用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赋税的比率和徭役的天数刘邦把田赋减为“十五税一〃,汉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景帝时正式把田赋“三十税一〃规定为法律制度同时,汉初除秦苛法,废除了“诽谤妖言令〃和“收孥连坐法〃,主见把犯罪者和家属区分开来,划清了罪及非罪的界限,汉文帝十三年,正式发布废肉刑令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经过汉初七十年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特殊是“文,景之治〃社会经济的高度开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根底在政治上通过削藩,至景帝平定七国之乱以后,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得到了空前的稳固这些使汉武帝产生了大一统政权的愿望明显,“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适应这种须要,于是董仲舒创建的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体系应运而生,他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被汉武帝接受,儒家学派的理论开场独霸量中封建历史的思想舞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形成12,简述维护汉朝封建统治的立法有哪些?汉初,由于封建统治者实行“养息生息〃的政策,阶级冲突趋向缓和,社会呈现安定的局面到汉武帝时,阶级冲突趋向锐利,统治者便接受严刑峻法加强对农民的镇压1大逆不道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的农民诬为“盗贼〃,”群盗〃,以大逆不道罪加以严厉镇压2群饮酒罪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规定此罪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躲藏罪人,即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处以重刑4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应饮食,按律处以死罪,并株连亲属5沈命法和见知故纵即无论是民众及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殊是“盗贼〃,须举告,否那么就是“故纵〃,依律及犯罪者同罪13,汉朝有关减弱地方割据势力立法的内容有哪些?1阿党及附益阿党,是指诸侯王国的官吏和诸侯国结为死党,诸侯有罪而不予举奏;附益,是指朝中的大臣外附诸位,帮忙诸侯五得到法外利益因此,阿党附益的行为,被认为是对中央政权的极大威胁,犯此罪者皆处重法2事国人过律所谓“事国人过律〃,即诸侯王后使其封国吏民超过法定限额者,依律免为庶人3非正所谓“非正〃,就是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4僭越为维护皇帝的权威,凡皇帝享有的特权,臣下都不得僭越如有僭越者,要治以重罪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那么构成此罪“出界〃,即诸位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凡出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处以死刑其目的在于防止诸侯土彼此串通,危害朝廷
(6)漏泄省中语即泄漏朝廷机密事宜14,简述汉代债的种类
(一)买卖契约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买卖关系的建立,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那么以契约为证买卖关系的内容主要是土地和奴婢
(二)借贷契约汉代的借贷关系活泼汉代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爱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规定债务人如违期不还,要担当法律责任汉代放债,往往是高利盘剥,直承受害人是劳动人民
(三)租佃契约由于私田可以自由买卖,汉代土地H益集中在地主手里,很多农民向官府,或租种土地以维持生活因此租佃契约关系普遍15,简述“八议”入律制度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即以下八种人犯罪是享有宽宥特权议亲(皇帝的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其封建德行有影响的土人),议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有确定级别的官爵者1,议勤(为国家效劳卓著有大勤劳者),议宾(前朝的皇帝及后裔)在曹魏之前,”八议〃仅作为一种礼教观念而存在,并未见到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至三国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进一步渗透,以及客观上土族豪门社会地位的日益提高,用法律条文来明确规定一些贵族的法律特权已势在必行,因此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之中“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赐予特殊照看,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这样就是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袤人民的苦难“八议〃制度是封建统治集团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武器尽管有的封建皇帝也相识到过分放纵特权会对封建社会秩序造成某些损害,因而予以确定的限制但是为了稳固统治集团内部的统一,不得不把“八议〃作为一项根本法律制度沿袭下来13,简评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魏文帝黄初六年(公元220年)接受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长期沿用的一项选拔官吏的行政法律制度依据这项制度,各地“州,郡,县都设大小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的土人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申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申报司徒,最终由中央按品第高低任官由于这些大小中正按例由担当中央高级官职的各地富室强宗兼任,他们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在品评人物是自然愈来愈留意出身家室标准,以便把本阶级的代表推上来这样,便渐渐出现了“计资定品〃,“唯以居位为贵〃的倾向这种现象在两晋时期开展到顶点,对南北朝时代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九品中正制事实上成为官僚贵族集团尤其是门阀土族阶层垄断官职权势地位,稳固等级特权的政治法律工具14,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影响从西汉中期以后,律学开场了不断开展的进程特殊是东汉以后,随着经学注释之风的兴起,私家说明法律随之兴盛起来,当时社会上出现很多律学世家,以注释法律为业,朝廷有时也成认一些律及学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这虽然推动了律学的形成和开展,却也加剧了儒学的的法律化和法律说明的经学化至魏晋时期,律学已特别兴盛,而且远远超出了汉代注律各为章句,说明不一的状况,渐渐趋于标准化曹魏时闻名的律学家有陈群,钟繇,傅干,王郎,刘劭等人西晋时期,张斐,杜预继承汉代以来的“以经注律〃的传统,用儒家经义阐释律文依据的原理和原那么,对晋律进展系统地注释,并著有特地律学著律解和律本,把当时的律学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律学从儒家的经学中别离出来,而且刑法理论也到达了成熟的程度,成为律学14,简述“准五服制定罪”准五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它是指亲友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所谓“五服〃,即依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中国传统父系家族血缘亲属的长幼范围,通常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带世系,统称九族在此范围的直系血亲及旁系姻亲均为有服亲属,按复制规定应为死者服丧依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及其制作的不同,服制分为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缠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依据规定,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所谓“准五服以治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属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分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分愈重;服制愈远,那么及此相反这一原那么确实立,是依据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表达“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因此,它实际是将儒家礼的原那么引入刑事立法原那么之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明显是引理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行确立标准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15,简述新五刑制度在魏晋南北朝的形成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以后,劳役刑及笞刑地位日益上升,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内容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接着改进,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死刑,髡音昆开%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西晋泰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音昆开IJ,赎刑,罚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北齐律沿袭了北魏五刑制度,规定杖刑为十,二十,三是共计三等,鞭刑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计五等,刑罪即劳役刑为一至五年五等,流刑为一等,死刑为绞,斩,枭首,帽音唤四等,总共有十八等构成北周进一步改革,正式将五刑规定为杖刑五等十至五十,鞭刑五等六十至一百,徒刑五等一至五年,流刑五等二千五百至四千五百里,死刑五等磬,绞,斩,枭,裂共计二十五等至此,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16,简述中央三省制的初步形成魏初,尚书脱离少府而独立,称为“尚书台〃,进而掌理政务同时,皇帝又设有秘书作为侍从要职,称“秘书令〃魏文帝时,该秘书为中书尚书的职权渐渐移至中书随着其权力的扩大,中书省形成于是,中书省及尚书台间产生了权限划分问题,结果是规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尚书台负责奉行诏令,为执行行政机构晋代侍中的地位日益显得重要,于是成立了以侍中为主管长官的门下省,用以钳制中书省行使职权这样,就造成了中书,尚书,门下三省并主的制度17,简述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1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及连续性2立法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唐初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根本指导思想3唐初统治者逐步确立了“德礼当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那么,即礼刑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4唐律不避权贵,黜陡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18,论述唐律疏议立法成就唐律疏议构造严谨,律文及疏议有机地结合于一体,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唐律疏议的构造完整,篇目,律条设置及排列比拟合理现存唐律共有五百零二条,分别归入十二篇中除第一篇名例律规定唐律的一般原那么外,其余十一篇从卫禁律到断狱律,都是依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展归类,确定篇目名称的篇目和律条的多少,反映了立法者对犯罪的相识程度,对各种犯罪行为能否总结和归纳的水平唐律疏议十二篇和各篇律条的排序,也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名例律相当于现在的刑法总那么,置于最前面捕亡和断狱相当于现代的程序法,置于最终,以示及其他篇目的区分中间的九篇那么是依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来排列的唐律疏议将律文及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建了一种新的法典编撰方法疏议就是法律说明,这种法律说明在中国古代早已出现,如秦的法律答问,汉代的引经注律,魏晋张裴的律表等等,并由此形成了一门学问-------------------------律学唐律疏议汲取这种法律说明方法,在编排体例上,实行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方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在篇幅上,疏文约占总字数百分之八十疏文广征博引,既有儒学之经典,又由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还有典,令,格,式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说明唐律的指导思想,记述唐律条文以及篇目的历史沿革和相互联系,就是唐律条文中的某些字词,句子以及注文的含义,区分某些简单混淆的罪名唐律疏议的制定,为科举考试供应统一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疏漏,为司法实践供应了统一的标准;疏文还记述了主要法律制度开展沿革的历史所以,唐律疏议既是一部法典,又是一部法律史的教科书唐律疏议能够保存至今,大大得益于“疏议〃中丰富的内含另外通过注疏的形式,立法者对中国古代的法律理论进展总结和探讨,向后人展示了这一时期法学理论的水平,极大地推动了中华法系理论化的进展唐律疏议这种律疏同文的立法方法,被后来的封建朝代所仿效,也对当时周边一些亚洲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以编纂工作困难,当时有很多知名学者参与,是唐玄宗时期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唐六典共三十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局部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致仕等方面的规定凡唐时封建国家所职掌的各项工作,在六典中根本都涉及到了,所以六典的内容特别广泛,可以19,简述唐律的主要形式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四种1律据唐六律的说明,“律以正刑定罪〃,主要是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律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以及诉讼等方面的内容律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典,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唐代的律主要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等据唐六律的说明,“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涉及范围比拟广泛一般侧重于某个领域中的有关事务,如户令,狱官令等3格指唐六律的说明,“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临时公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主要是皇帝针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内容具体,庞杂,效力最高,是法律,法令的重要来源4式指唐六律的说明,“式以轨物程事〃,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那么,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20,简述唐六典的特点及历史影响唐六典在构造上分为正文和注文两大局部,正文记述了唐代的官制,而注文局部表达了官职的源流,演化,资料浩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方方面面,称得上是一部古代历史的百科全书唐六典虽然没有正式颁行,但因为它本身是现行令,式汇编而成,所以在唐代被视为法典,及律令并行不悖〔音被唐六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从今编制行政法典和制定刑法典一样,成为中国古代立法的一种传统宋编制条法事类,明清制定会典,都源于此20,简述唐代的职官制度唐代通过法律形式将职官的任用,考课以及休致制度化,并依照法定的程序进展严格的管理对于提高职官的素养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具有主动的意义唐代选任官吏的制度即科举制科举,是指分科取土隋初确立了科举制的根底,打破了门阀土族龚断仕途的局面,为中小地主参政供应了有利条件,唐朝建立后,更加全面地,扩大了科举制度的规模唐代科举考试及第者,只是取得做官的资格,尚不能直接得到官职,他们必需经过吏部的考试,才能被授予官职唐代职官政绩的考课,统一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时间分为岁课和定课岁课在基层机构进展,每年实行一次在中央由各司自行主持对本司官吏的考核,由吏部考功司统一组织,对象是全国四品以下的官员经过考核,将被考核对象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再分三级,共三等九级按等级赐予奖赏或处分岁课的奖惩是增加俸禄,定课那么是以升,降官职,甚至免官作为奖惩职官的退休,成为“致仕〃唐朝规定致仕的年龄为七十岁,但假如身体尚好,精力未衰者亦可继任;虽未满七十,但已老衰者,亦可提前致仕五品以上管致仕要有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官致仕,择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吏部备案即可21,简述唐代行政法规的特点1唐代行政法律标准包罗范围很广一一完备性2当时的行政标准部类相当齐全,法律构造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一一成熟性定型化3行政法规规定的制裁是以刑罚处分的方式进展一一残酷性6为维护其官僚等级特权以及皇权统治的社会根底,往往实行“赎刑〃,“官当〃等方式具体执行一一特权性22,简述唐朝的五刑制度所谓“五刑〃,就是指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笞刑按唐律规定笞刑分为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笞刑运用于稍微的犯罪行为,是用笞杖捶打犯人的腿部和臀部它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主要用于稍微犯罪行为的惩戒,带有耻辱性和教化性的含义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疏仪说明说“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欤者〃是用比笞杖粗的常行杖大荆条或大木板制成,长三尺五寸,粗的一端为二分七厘,细的一端一分七厘捶打犯人的背部,臀部和腿部它是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徒刑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三年半,三年唐代的徒刑是自由刑及奴役刑的结合运用,强制犯人加戴刑具从事劳作它比前两种刑更重通常男犯人从事户外的修庙,修仓库等重体力劳动,女犯人劳动强度相对减轻,从事缝纫,舂米等流刑分为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疏议“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是将犯人放逐到边缘地区并戴刑具强制劳动,刑满后非经特赦,大赦不得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流刑曾分三等,但均劳役一年其后增设加役流,强迫劳动三年但加役流不是流刑,而是死刑的减刑死刑分为两种绞,斩两种,斩重于绞及历代残酷的生命刑相比拟,唐代的死刑执行方式完全固定,也比拟简短和缓,是刑罚方式趋于文明的表现23,简述唐朝重惩十恶犯罪的措施十恶罪所侵犯的是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和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根底,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被视为最严峻的犯罪行为,予以重惩重惩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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