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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借款纠纷上诉状2022同居借款纠纷上诉状正文内容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生于XXX年2月16日,汉族,住XX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生于xxx年1月4日,汉族,住xx市原审被告赵某,女,生于XXX年12月5日,汉族,无业,住XX市上诉人因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xx)历城民商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撒金肖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首先,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借款合同的性质本案《借款愤议书》属高利贷性质的借款合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的定的利息过高,且在借款时事先扣除《借款愤议书》没有的定借款利息,但其第一条第5项、第三条第1项、第2项、第3项均的定了原审被告要“付息还本”既然没有的定利息,何来付息还本一说呢?其实,从该《借款愤议书》的内容及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实际上是的定了利息的,只不过该利息应当事先扣除
(二)的定的违约金过高,名为违约金实为高额利息《借款愤议书》第三条第4项的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借款总额的30%违约金”,该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背离了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属性从以上两方面明显可以看出,该《借款愤议书》是高利贷性质的借款合同一审法院对如此重要的事实没有查清,按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来处理,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助长了高利贷行为的嚣张气焰,于法律精神不合,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望撤^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次,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款愤议书》是否已实际履行《借款癌议书》第一条第4项的定,”抵押手续办妥后,抵押物契据证件(他项权证)交由乙方保管,同时由乙方将借款资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划入甲方帐户”从以上的定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放贷是有条件的,即办妥抵押手续、收到他项权证后,被上诉人才应放贷在辨理抵押登记时,被上诉人已知道无法辨理抵押手续,却仍然放贷,这实际上已经变更了合同的内容而《借款愤议书》第四条第3项的定,“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其中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愤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并未就不辨理抵押手续就放款达成任何书面愤议,因此,该《借款愤议书》第一条第4项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不辩理抵押登记就不应放贷,在不能辨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借款愤议书》因不具备履行的前提条件而实际不能履行,该《借款愤议书》已解除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另一个借款合同关系,与该《借款愤议书》无关,更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最后,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的过错退一万步将,即使该《借款愤议书》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上诉人也不应承担9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xxx9年2月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抵押价值确认书,确认抵押财产的价值为50万元被上诉人明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50万元,却仍然同意用该财产做抵押担保,被上诉人对其债权不能得到完全清偿,也存在过错,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且,即使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上诉人也只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判决上诉人承担9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超出了上诉人订立担保合同时,对经济损失的合理预期,有失公平
二、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裁定撤图肖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第1页载明,“被告赵某、被告李某及其共同委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认为崔某是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代理人,属程序错误原审被告赵某未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订立委^代理合同,赵某也未给崔某出具授才瞿委16书,崔某不是赵某的代理人,崔某只是上诉人一人的代理人因此,一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该程序错误使一审法院混淆了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金肖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应撤金肖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李某年—月―日《同居借款纠纷上诉状.docx》同居借款纠纷上诉状正文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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