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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一」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O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一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上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一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第十二章通知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一份,双方各执—份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一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以内
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4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一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一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4.5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年—月一日以前建成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三」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O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0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为一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一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自起算第五条—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一元人民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共计一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签字后—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或乙方出租—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附氐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房产后—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乙方同意从一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月—Ho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O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一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第十四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一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九条本合同于—年一月一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章)法定代表人(委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托代理人)法定代(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四」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O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七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第八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总额为0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十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乙方同意以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外币与人民币的比价,按签约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汇价的中间价计算第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第十五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七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八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第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一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范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范文正文GF25-92-100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o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房产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o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一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O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自起算第五条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签字后—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乙方出租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房产后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六」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一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乙方用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账户号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一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一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人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地址电话号码电话号码传真;传真;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份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一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年一月―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七」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O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房产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o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一层,建筑面积一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祝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猊即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自起算第五条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共计一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签字后—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乙方出租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附氐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房产后—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乙方同意从一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0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房产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本合同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日内纠正该违约如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份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一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乙(章)(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2)附属建筑物;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层;
(7)绿化比率;
(8)室外地面标高;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1蹲位公厕2小区公用停车场3自行车棚4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四、设计、施工、竣工
2.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一年—月—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日
4.4用地者应在年—月一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4.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5.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7.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8.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二」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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