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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篇一」申请人郑XX,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生于1974年7月13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村上坪组,电话被申请人胡永维,女,汉族,不识字,64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郑继华,42岁,初中文化,系郑继勇之二哥申请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申请人原猪圈所属地基(地名新房子)的使用权属申请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共四兄弟,截止1987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间半,新房子四列三间,猪圈三列两间,1987年申请人的二哥郑继华结婚后不久,父母便请窦永良、韩世伦、郑德友等人在场就把家分了由于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间半就分给幺弟郑凯,所房子的四列三间分给大哥郑继平各一间半,申请人就没房子只分得猪圈三列两间,为了在价值上予以充平,便把当时的72块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给申请人,但当时我去拿的时候只有40块,还差32块不知去哪儿了,并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补800元钱和300斤粮食给申请人,钱是兑现了的,粮食没有兑现我都没有追他们要20xx年,幺兄弟郑凯结婚才三天就与发生家庭纠纷,申请人就必须另想办法修房子搬出去他们的房子,按分家时的明确是“今后申请人办房子就由父母给的土地做屋基”但没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离原住处约1公里的地方(幸福学校旁),房圈都建好后,申请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xx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xx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土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申请人日期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篇九」市人民政府:我们翁田镇茂山村委会大堂(塘)经济合作社与抱—经济合作社因一块土地(即“企亮坡”)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市政府于20—年以文府[20_]22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用途现为农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抱—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争议土地一直为我社所使用,解决前属我社的族地,族谱有明确记载解放后,无论是土改时期还是“四固定”时期,于1975年—县重新进行政区划时也将“企亮坡”划属昌久大队大堂村使用,此后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未有新的变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该地带进去和茂山大队合并成为茂山乡人民政府,并由乡出面借去该地种植树林,砍伐后归还,这才引起争议20_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在对我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市人民政府文府[20_]22号文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_年6月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作出了琼府法复纠字[20_]第045号行政复议建议自行改正通知书,贵府没有纠正,于20_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被申请人—市人民政府文府[20_]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_]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市—镇茂山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篇十」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
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xx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申请人20xx年3月5日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猪圈,现被申请人说那块圈屋基是他们的,不是申请人的,甚至横不讲理,阻碍申请人对该地行使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特申请镇人民政府依法确权此致土坪镇人民政府申请人郑XX20xx年9月14日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篇二」申请人xxx,男,1935年出生,汉族,xxo被申请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xx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与理由20xx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申请人日期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篇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区村民委员会经X年X月X日市城改办文件批准,进行城中村改造,公司为西安市区村民委员会改制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xx]157号)要求,西安市XX区村无形改造工作已完成按《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市政办发[20xx]185号),经X年X月X日公司全体股东大会研究决定,现申请办理将原西安市区村民委员会在区的X宗,共亩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亩为建设用地,亩为农用地,亩为未利用地)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同意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特此申请公司年月日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篇四」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申请人XXX,女,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被申请人XXX,男,XX年住XX月X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
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
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 XXX XXX XXX、XXX五人XXXX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xxx)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XX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XXX、XXX20XX年XX月XX日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篇五」申请人XXX,XX,XXXX年XX月XX日生,XX族,XXXX人,农民,住XXXXXXXXXo被申请人XXXX,XX,XXX岁,XX族,XX XX人,农民,住xxxxxxxxx申请确权的目的请求XXX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XX村XX组XXX XXX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XXXXX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XXXX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XXX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申请确权的理由XXXX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XXXX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XXXXXX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XXXX,XXXXX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XXX XXXXX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XX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XXXX和成员XXX、XXX、XXX、XXX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XXX外,其他XX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大约在XXX年左右,被申请人XXX在与我的场地相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XX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成员之一,否认XXX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XX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XXX米,宽XXX米,面积为XXX平方米,作为他家的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XX坎下的一块XXX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两处被占情况,见示意草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交给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
(二)款和国土资源部20XX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XXX退还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此致申请人XXXXXX年XX月XX日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篇六」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事项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事实与理由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签名日期年月日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篇七」申请人赵天伦男汉族初中文化56岁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被申请人赵天现男汉族初中文化56岁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
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XXXX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
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XXXX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XXXX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XX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此致王集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土地确权申请书样本「篇八」申请人XX,该村民组组长被申请人xx,该村民组组长第三人滕明清,男,汉族,XX,农民,X,公民身份号码XX o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汉族,XXO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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