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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三号)《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保护水、电、燃气使用人合法权益,维护水、电、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居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和收费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是指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发布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价格、用管道燃气价格第六条供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相关价格政策,及时向社会公示价格,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鼓励供应企业采用智能化计量器具,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使用人查询、支付相关费用提供便利第七条代收费人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第八条代收费人收取水、电、燃气费用,应当提供发票或者收据发票或者收据应当载明水、电、燃气的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线索,可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代收费人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费用行为的管理,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相关行为人或者负责人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相关纠纷的,应当主动调解、促进和解,及时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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