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职业病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的“前期预防”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病健康防护管理的目标是为公司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公司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职业病健康防护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成组长董事长第三十九条每月由所辖矿井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即将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第四十条公司每年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编制防治整改措施进行管理,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发布第七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四十一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四十二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第四十三条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必须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各生产工区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按期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结合各工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伤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工区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第四十六条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工区应即将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四十七条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四十八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工区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第四十九条各工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各部门(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五十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五H^一条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财务资产部按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公司所辖矿井应就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工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八章职业危害申报第五十三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公司所辖矿井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一次第九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第五十五条公司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者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诊断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者工作的,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工作第五十七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章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五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第五十九条“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晰、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按期系统地调整一次“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第六十条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公司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第十一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第六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有害气体,,警示标识;
3、产生噪声的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4、高温作业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第六十二条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品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第六十三条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上,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保持功能完好第十二章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第六十四条公司所辖矿井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
1、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 A大于85dB 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者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2、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胴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赋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胴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住手作业
3、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即将住手作业
4、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副组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员所辖矿井主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机电动力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主任、副主任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协调工作第六条公司所辖矿井所属各科室(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第七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每年按期向庆阳市煤矿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第八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法履行向职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第九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第十条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区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科室(区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第十一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安全监察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公司所辖矿井安检队开展对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第十三条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全公司进行发布第十四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第三章职业危害的告知、宣传及教育培训第十五条职业危害的告知
一、告知的内容
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发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职工进行发布;第十六条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后,公司职工要按照告知事项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第十七条告知责任部门为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对告知责任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第十八条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1、公司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2、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生产作业厂房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第十九条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每年按期负责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培训需求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1、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挠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二十三条公司物资供应部购置防护设施时必须选择具有生产资质的单位,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第二十四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并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第二十五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第二十六条公司任何人员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暂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第五章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公司必须赋予配备防护用品第二十八条对生产过程中因接触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均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第三十条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劳保用品发放及使用变更的,参照《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实行第三十一条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认定后配置或者借用第三十二条赋予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像关规定发放保健品第三十三条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第三十四条员工进入井下或者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第三十五条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第六章职业危害监测管理第三十六条煤矿井下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七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即将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第三十八条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