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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承兑汇票授信服务愤议2022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服务愤议正文内容受信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授信人(乙方)住所电话传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授信管理暂行辩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信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授信人(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愤商一致,特订立本愤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定羲和解释第一条除非本愤议文义要求另作解释,本愤议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综合授信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类或几类信用支持的有条件承具体业务指根据乙方对甲方的综合授信确定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具体的授信业务最高授信额度指根据乙方对甲方的综合授信确定的,甲方在本愤议的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言青使用的各项具体业务形成的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具体授信额度指在最高授信额度内确定的,甲方在本愤议的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内可向乙方申^使用的某一项具体业务形成的僮务本金的最高余额已用授信额度指在具体授信额度内,甲方在本愤议的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内尚未清偿的某一具体业务的债务本金余额之和具体业务合同指甲、乙双方就具体业务及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签订的相应的合同或愤议第二章最高授信额度和具体授信额度第二条
(一)、本琳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本外币合言十,外币按本愤议签署之日的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为大写人民币(小写RMB)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琳议项下最高授信额度涵盖原综合授信愤议(愤议编号号)项下的未结清业务授信额度在内第三条上述最高授信额度中,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如下
(一)、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
(二)、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授信额度
(三)、贸易融资具体授信额度有关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综合授信愤议(编号)或愤议(编号)o
(四)、银行承兑汇票(先贴后查)贴现具体授信额度
(五)、票据贴现(甲方作为付款人出票,持票人向中国光大银行申^商业汇票贴现的,占用甲方本愤议项下的票据贴现额度)具体授信额度
(六)、其他具体授信额度
(七)、其他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本愤议履行中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业务品种)仍可^整、变更,各品种间也可相互串用额度第三章授信期限第四条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年月日至年月一日止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的定为准,但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含)第四章最高授信额度与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第五条在本愤议的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及其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逐笔向乙方申^使用各具体授信额度;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结合乙方的信贷政策,根据本愤议的定具体确定甲方申^的具体业务的名耦、金额和期限第六条关于循环使用的规定在本愤议的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继续由新的同类具体业务使用;但根据乙方要求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第七条辨理具体业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如具体业务合同与本愤议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如甲方为乙方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集团客户,在具体业务合同的定的违约情形未包括本合同第九条所列情形时,本合同第九条所列情形应视为具体业务合同的违约情形第五章费率第八条本琳议项下的各项具体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费率,以及乙方应计收的各项费用,均由乙、甲双方在具体业务合同中另行的定,并以双方签署的每一笔具体业务合同为准第六章最高授信额度和具体授信额度的^整第九条甲方在履行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即有权^整最高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有权^止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并单方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用授信额度,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一)、国家的货币政策发生重大^整;
(二)、甲方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三)、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甲方正在或即将遭受重大经营困难或风险;
(五)、甲方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并、冬冬止等重大体制变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拒^接受乙方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七)、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九)、甲方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
(十)、甲方作为乙方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集团客户,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乙方贴现或质押,套取乙方资金或授信的;或者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十一)、甲方违反本愤议的定的承^事项;
(十二)、本愤议的担保人出现严重资金短缺或重大经营困难,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十三)、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发生毁损、灭失,危及乙方的债权安全;
(十四)、发生任何其它的事件或产生任何其它的情形,依乙方的分析或判断,已经导致或即将导致甲方的偿债能力下降或乙方权益的损害;
(十五)、甲方未履行任何一笔具体业务合同的於/定羲务第十条甲方在本愤议签订后,可以书面申言青^整各具体授信额度,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即可^整,不受上条约束甲方的书面申言青、乙方的书面批复视为对本癌议第三条的修改,与本愤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章担保第十一条为保瞪本愤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采取如下担保方式
(一)、保瞪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最高额保瞪合同》
(二)、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三)、出质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最高额质押合同》
(四)、其他方式第十二条虽然本章的定了债权的担保方式,但甲、乙双方在辨理具体业务时,如乙方认为必要,仍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担保,甲方不得以本章对担保已有的定为由拒^提供其他担保第八章乙方承第十三条甲方按本愤议於7定申^使用具体授信额度,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的授信管理等规定,对甲方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甲方授信及授信额度数额、期限等具体内容,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甲方第九章甲方承言若第十四条按具体业务合同的的定按时清偿僮务,并按期支付所有应付费用第十五条对于具体授信额度内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琳议、具体业务合同的的定,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十六条授信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如实向乙方提供国内主要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及其他有关的经营资料第十七条如甲方为乙方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集团客户,授信期限内,应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五)法律法规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授信期限内,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按期向乙方清偿债务的能力第十九条授信期限内,承担以下通知义务
(一)、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人住所地、营业地更换,以及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情形,应在更换或改变之日起15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在授信期间内,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甲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时,甲方均应立即通知乙方
(三)、在授信期间内,甲方无论采取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申^解散、破产等^止企业经营活动,均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并须清偿所欠乙方所有债务或落实僮务偿还责任第二十条甲方违反本愤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任何一项的定,均构成对本愤议的违约;乙方有权提前收回最高授信额度项下任何资金,^减或取消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并有权幺冬止本愤议和具体业务合同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均负有全部赔偿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融资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第十章愤议生效第二十一条本琳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M责人)或其委^代理人签字或盈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章争议和解决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愤议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愤商解决,若愤商不成需诉讼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章琳议整体性第二十三条乙方与甲方根据本愤议签订的每一笔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愤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愤议整体第二十四条如甲方不履行甲、乙双方根据本愤议签订的任一具体业务合同所的定的义务,均构成对本愤议的违约,乙方可以^止本合同,并可以提前收回所有未到期债权第二十五条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琳议项下的授信额度全部或部分授给其它单位使用,并以被授^单位的名义与乙方签订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具体内容以甲方出具的经乙方认可的《授信额度使用授才瞿委^书》为准第二十六条甲方在《授信额度使用授^委就;书》/《回购担保额度使用授^委就;书》中不必明确第三条所述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第二十七条甲方在《授信额度使用授^委^书》中必须明确被授榷单位是否可以转授第二十八条本愤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愤议,作为本愤议的附件,本愤议附件是本愤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愤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章附期第二十九条本授信愤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本愤议于年月曰于签订第三十一条合同双方常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的定的乙方实现债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强制执行甲方对乙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II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常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
2、不适用)第三十二条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第三十三条本熔议项下如发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分行或分行指定机构名耦)签订《银行承兑愤议》,具体业务由(分行或分行指定机构名耦)承办,《银行承兑愤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由(分行或分行指定机构名耦)承担(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常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
1、适用;
2、不适用)第三十四条其他的定(本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代理人)乙方(董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IE代理人)确认送达地址承^函本人/本单位承^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愤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11书面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微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人时间《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服务愤议.docx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服务愤议正文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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