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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流动资金)2022银行贷款合同(流动资金)正文内容合同编号年字第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__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人___________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牵头行___________代理行___________目^第一条定羲与解释第二条借款人隙述与保瞪第三条贷款第四条利率和利息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第六条提款第七条还款第八条提前还款第九条支付第十条担保第十一条借款人承^第十二条贷款人承^第十三条银团关系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17.
7.1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
7.2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17.
7.3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贷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17.
8.1贷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
8.2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
8.3贷款人依照本合同
17.6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贷款本息的
17.9贷款人违反本合同
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贷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的违约金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8.1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癌商解决;愤商不成的
18.2借款人与某一贷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愤商;愤商不成的,可以向该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各贷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愤商解决;愤商不成的第十九条其他
19.1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的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盖章)_________贷款人(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__________年一月—日牵头行(盖章)代理行(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银行贷款合同(流动资金).docx》银行贷款合同(流动资金)正文内容结束第十四条代理行第十五条变更、解除与转让第十六条通讯第十七条违约责任第十八条争议解决第十九条其它借款人因,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常事人自愿、平等琳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定羲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1.1“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的贷款额
1.
1.2”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II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
1.
1.3“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
1.4“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本合同目鳏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第二条借款人竦述和保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才霍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币元的贷款各贷款人承担金额如下各贷款人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o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1.2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4.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辨理下列事项
4.
1.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
1.2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
1.3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
1.4贷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5.
1.5贷款证交由代理行审核;需委耗;工其他工作人员辨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委^书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所作的隙述与保^真实无误;
5.
2.2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
2.3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6.
2.4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贷款专门账户第六条提款
7.1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年月日,提款人民币元;
7.2任一贷款人拒幺恒某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
7.3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
6.4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止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告青,代理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辨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的定的提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出申言青,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推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第七条还款
7.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1如下
7.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前展期申言青,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
7.3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第八条提前还款
8.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申II,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贷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元,并应是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8.3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
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第九条支付
9.1在每一提款日,各贷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9.2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代理行扣收代理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贷款承担比例划往各贷款人
9.3借、贷款人支付款项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代理行
9.4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第十条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的银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代理行认为发生了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的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第十一条借款人承^
11.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1.2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3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11.4借款人允^代理行及其委^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11.5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II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日内向代理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愤议后实施
11.6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7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僮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11.8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代理行征得银团同意
11.9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代理行通报第十二条贷款人承^
11.10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的定,及时足额拨付承^款项
12.2各贷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第十三条银团关系
12.8各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贷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羲务的,其他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2.9各贷款人授^为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代理责任,代理行履行代理责任的行为对各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贷款人应通过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2.10作为牵头行,应当愤助代理行跟踪了解贷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贷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商讨解决辩法
12.11各贷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贷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12.12贷款人有权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12.13代理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贷款承担比列合吉十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日内,向各贷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
12.14下列事项应当贷款承担比例合言十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同意,其决定对所有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13.
7.1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13.
7.2决定停止贷款;
13.
7.3决定取消未提贷款;
13.
7.4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3.
7.5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
7.6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
13.
7.7其他有关事宜
13.8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13.
8.1修改本合同;贷款数额的增加;
13.
8.3提前或者推迟提款;贷款展期;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贷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贷款人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第十四条代理行
14.1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4.
1.1指定专人^^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具体事务;
15.
1.2辩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14.
1.3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贷款人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
1.5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贷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
1.7将借款人或贷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贷款人或借款人;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
1.9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
1.10辨理贷款人委托;辩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14.2代理行怠于行使责任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贷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责任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
3.1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
3.3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
3.4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5.
3.5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第十五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愤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5.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13任一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第十六条通讯
16.1除
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23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拒^提取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17.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1.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
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定,情况严重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1.6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贷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贷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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