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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理学教学课件欢迎学习家庭法理学课程本课程旨在系统地介绍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实践应用,帮助学生全面理解中国家庭法律体系课程内容涵盖婚姻制度、离婚制度、亲子关系、家庭财产制度、扶养制度及继承制度等核心内容,并结合新时代背景探讨家庭法的新发展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您将能够掌握家庭法的理论基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家庭法律问题的能力我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应用课程概述课程目标学习要求12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家庭法学生需按时参加课堂讨论,完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培养成指定阅读材料和课后作业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鼓励学生积极思考,结合实际家庭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系案例分析法律条文的应用本统学习,学生将了解家庭法的课程要求学生具备基础的法学历史演变、价值体系及其在现知识,能够独立思考和分析法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律问题考核方式3课程考核由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课堂表现和小组讨论;期末考试主要考察学生对家庭法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采用案例分析和论述题形式第一章家庭法理学导论基本概念家庭法理学是研究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理论基础的学科,它探讨家庭法的本质、特征、原则及价值体系,为理解和应用家庭法提供理论支持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扶养关系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国家对这些关系的干预与保护学科意义家庭法理学的学习有助于我们理解家庭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提高解决家庭纠纷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与家庭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法的定义与特征家庭法的定义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婚姻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亲子关系的确认,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私法交叉性家庭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国家对家庭关系进行必要干预,以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伦理性与强制性家庭法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反映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同时,家庭法的强制性规范确保家庭成员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不得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稳定性与时代性家庭法既保持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家庭关系的连续性,又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适应现代家庭结构和观念的变化,体现时代特征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男女平等是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婚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各个方面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的行为自愿原则2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强制或者禁止结婚、离婚的行为均属违法自愿原则要求婚姻的缔结、存续和解除均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原则3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家庭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了对妇女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对老年人尊严和赡养权的保障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家庭法中国古代家庭法以宗法制度为核心,强调三纲五常,父权和夫权至上婚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女性地位低下明清时期,《大清律例》等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有详细规定,但仍维护封建家族制度民国时期的家庭法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开始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现代家庭法原则,但在实践中受到传统观念的强烈阻碍,未能有效实施这一时期的立法反映了中国家庭法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渡特征新中国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重要法律,彻底废除包办买卖婚姻,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2001年《婚姻法》修订和2021年《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法律制度家庭法的价值体系个人价值保障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1家庭价值2维护家庭稳定和和谐社会价值3促进社会团结与秩序国家价值4实现人口和社会政策目标家庭法的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现了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多元价值诉求在个人层面,家庭法保障个体的人格尊严、自由和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家庭层面,维护家庭稳定和亲情关系,促进家庭成员的和谐相处和共同发展在社会层面,家庭法通过规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团结与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家庭法是实现人口政策、社会保障等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这些价值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家庭法的价值基础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与宪法的关系与民法的关系宪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家庭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适用民基本原则,为家庭法提供了宪法依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但家庭据和价值导向家庭法是宪法这些法的伦理性和社会性特征使其在民12基本原则在家庭领域的具体化和展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有特殊的原开则和制度与刑法的关系与行政法的关系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同时家庭法中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受到家庭法和刑法的规制家庭法43制度与行政法密切相关,这些领域提供民事救济,而刑法则对严重侵同时受到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犯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规定裁第二章婚姻制度婚姻关系建立1结婚条件与程序婚姻关系存续2夫妻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变更3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婚姻关系终止4离婚与丧偶婚姻制度是家庭法的核心内容,调整婚姻关系的建立、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制度的设计反映了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态度和价值取向,是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重要体现中国现行婚姻制度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主要法律依据,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婚姻制度的研究内容包括结婚的条件与程序、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效力瑕疵的处理以及婚姻关系终止的方式和后果等婚姻的概念与特征婚姻的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感情为基础的男女结合,受法律保护和调整法律性婚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定程序成立,从而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成立、存续和终止均有明确规定,非法律认可的结合不构成婚姻关系伦理性婚姻关系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夫妻之间不仅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还有相互忠诚、尊重和关爱的道德义务婚姻制度反映了社会的伦理观念和价值取向专一性与稳定性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关系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法律通过严格的离婚条件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法定婚龄1《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一规定考虑了生理成熟、心理成熟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旨在保障婚姻质量和当事人健康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属于无效婚姻自愿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有任何强制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自愿原则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不受欺诈或胁迫一夫一妻制3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和包办、买卖婚姻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结婚,违反者构成重婚,婚姻无效,且可能构成犯罪一夫一妻制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结婚的程序要件结婚登记的意义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唯一法定程序,也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通过登记,婚姻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当事人取得夫妻的法律地位未经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由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外婚姻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程序结婚登记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双方签字;婚姻登记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发给结婚证登记程序简便,但也严格,确保婚姻真实有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法律后果的区别《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不产生婚姻效力,而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对婚姻无效婚姻可由利害关系人或民政部门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自由原则的保障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确认,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可以向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方申请撤销两者都涉及财产分割和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出,逾期视为追认子女地位等后果处理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人身权利义务财产权利义务姓名权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尊重,互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相关爱;共同生活、互相扶养的处理权,任何一方因家庭日名,不因结婚而当然改变我;共同承担家庭义务;保持适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国法律不强制要求女方随夫姓当联系,互相通报相关信息,视为另一方同意夫妻有相或男方随妻姓,而是尊重当事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的伦理本互扶养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人的选择,这体现了男女平等质,体现了对家庭和谐与稳定互相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原则和对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的追求职业选择自由夫妻双方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一方不得强制干涉另一方的职业选择同时,夫妻应当互相理解、支持对方的工作,并共同承担家务劳动,以实现家庭和事业的平衡发展第三章离婚制度天230离婚方式离婚冷静期我国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协议离婚申请后的强制等待时间3主要法律后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处理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我国离婚制度既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又通过程序设置促进慎重离婚,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家庭稳定的关系《民法典》对离婚制度进行了完善,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细化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规则,增强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离婚制度设计反映了国家对婚姻家庭价值的认同,以及对公民自由与社会稳定之间平衡的追求离婚的概念与特征离婚的概念离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思表示,经过特定法律程序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合法性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要求,才能得到法律认可我国法律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明确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非法定途径的离婚不发生法律效力意思自治性离婚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对自身婚姻关系的处分协议离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诉讼离婚则在一方坚持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判断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全面解除性离婚导致婚姻关系全面终止,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离婚后,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义务外(如子女抚养),原配偶之间不再具有特殊的法律联系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1协议离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协议;未涉及未成年人和他人利益的不当损害协议离婚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反映了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离婚协议的内容2离婚协议应当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经济帮助或补偿等内容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登记程序3申请离婚登记→提交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冷静期(30天)→双方亲自到场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整个过程体现了慎重与效率的平衡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原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民法典》列举了五种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离婚诉讼程序起诉→法院受理→开庭审理→调解→调解不成则判决离婚诉讼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但有特殊规定调解优先;限制离婚请求的反复提出;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必要时可以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的终止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导致夫妻关系法律上的完全终止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双方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和相应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两权利义务离婚后,双方可以自由再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婚,但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共同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女方在分所有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对家庭的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娩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贡献和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对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特殊情况除外)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不直接尚未归还完毕的贷款,以及不动产登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记在一方名下,该不动产可归登记一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方所有,对应增值部分由取得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救济制度经济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制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对离婚过具体补偿方式和数额由双方度体现了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人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保护无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道主义关怀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院判决离婚住房保护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屋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一方享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者其他与住房有关的专项款项的,该款项应当考虑其性质、用途等因素确定归属第四章亲子关系自然血亲婚生推定收养关系人工生殖其他认定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规定了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监护制度亲子关系的认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以及收养关系的建立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亲子关系认定的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如DNA亲子鉴定技术的应用和人工生殖技术带来的亲子关系认定新问题亲子关系的认定婚生子女的认定婚生子女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婚生推定规则除非有相反证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如丈夫对此有异议,则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否认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定非婚生子女是指不符合婚生子女条件的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外所生子女《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禁止任何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对该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亲子鉴定随着科技发展,DNA亲子鉴定成为确认亲子关系的重要手段但鉴于亲子鉴定可能对家庭关系造成重大影响,我国法律对其适用有严格限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其进行亲子鉴定,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人工生殖子女的认定对于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生殖辅助技术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我国《民法典》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经夫妻双方同意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收养的条件1收养人条件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由民政部门收养登记的弃婴和儿童;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的程序2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前应当在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刊登查找公告涉外收养须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并应当符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收养的效力3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亲生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子女教育权利义务子女赡养义务财产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财产没有继承以外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人格尊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居住权利和财权利,父母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子女对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引导子女养产权利赡养义务是双向的,即使父母未父母的赠与没有请求权,但父母已允诺赠成良好品行,但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尽抚养义务,成年子女仍有赡养义务赡与的特定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歧视和虐待子女父母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养内容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失致使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在教育,并根据子女的性格特点和个人爱好藉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再婚或收养毁损、灭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培养其良好品德关系而消除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成年人监护是指对不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父母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创新在于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允许有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事先指定自己的监护人这一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制度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监护,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人在被监护人需要医疗救治的情况下有权决定是否手术,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五章家庭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夫妻通过协议确定的财产归属方式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默认规则1特殊财产规则对特定财产的归属和处理规定35夫妻债务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婚姻关系中债务责任的承担4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家庭财产制度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度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民法典》将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制度设计家庭财产制度的设计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影响家庭成员的经济独立性和安全感完善的家庭财产制度能够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历史演变12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之间财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从传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统家长制下的男性财产所有制要规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夫妻共同、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财产制,再到现代强调意思自偿等内容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治的双轨制《民法典》进一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步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明确种基本类型了个人财产范围,细化了共同财产规则价值取向3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婚姻弱势方、尊重意思自治等价值取向法定共同财产制强调夫妻平等、共担风险;约定财产制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特殊规则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家庭弱势成员的利益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范围个人财产范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之间对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定的,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约定财产制约定的效力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对内对外均有效力对内,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对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等事项的夫妻财产制度它体现了契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自由原则在婚姻财产关系中的应用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123约定的形式和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债务处理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个人债务认定标准债务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协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是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个人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是否思表示的除外可以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存在争议债权人权益保护《民法典》平衡了夫妻一方的交易安全与另一方的财产安全一方面,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保护债权人;另一方面,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保护非举债方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拥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有的财产,包括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或约定的共同取得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的财产,主体限于夫妻双方;而家庭赠与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投资经营共有财产的主体包括全体家庭成员的财产、家庭成员约定为共有的财,如父母、子女等夫妻共同财产产等这类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适用共同共有关系,而家庭共有财共有人同意产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管理和处分,重大处分行为需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家庭成员通过协商可以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对共同生活必需的财产可以适当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家庭共有财产在家庭解体或部分成员要求分割时,应当根据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财产的性质以及家庭成员的需求等因素进行分割第六章家庭扶养制度基本原则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弘扬家庭美德主要关系父母子女间、夫妻间、其他近亲属间扶养法律规范明确扶养义务主体、内容和履行方式司法保障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执行扶养义务家庭扶养制度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持、照顾的法律保障《民法典》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家庭扶养制度体现了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和道德观念,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关爱和支持这一制度不仅维护了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减轻了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对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扶养的概念与特征扶养的概念扶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相互供养、照料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扶养包括经济上的物质供养和精神上的生活照料两方面内容,是家庭成员之间履行家庭责任的重要方式互济性扶养关系具有互济性,即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相互照料这种关系不仅是单向的,而是多向的、循环的,如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子女赡养老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未成年的弟妹等法定性扶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因当事人的意愿而改变即使当事人之间关系不和,或者一方不愿意履行,法律仍然强制其承担扶养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伦理性扶养关系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它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责任扶养制度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百善孝为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家庭伦理观念父母子女间的扶养未成年子女抚养成年子女赡养特殊情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包括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提供生活必需品、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赡养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抚养和赡养问题例如,对于非婚生子等父母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未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应当尊重女,生父应当承担抚养义务,非婚生子成年子女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抚养条件父母的生活方式,关心父母的生活需要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有,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抚养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放弃性,即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使父母离婚,也不能免除对子女的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再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婚或者子女的婚姻状况变化而终止或者此外,成年子女有权拒绝父母强制其结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影响即使子女与父母关系不和,或者婚或者干涉其离婚的行为父母不得干养费的权利父母曾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仍不能拒涉成年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对于父母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子女的法定义的过度干涉,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制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止其他近亲属间的扶养兄弟姐妹间扶养祖孙间扶养其他亲属扶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关系主要根据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当地风俗习惯和双方协议确定例、妹,有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如,叔伯与侄子女之间、姑姨与甥务是有条件的一是兄、姐须有负抚养的义务同样,有负担能力的侄之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扶担能力;二是未成年弟、妹的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养义务,但如果形成了长期共同生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三是被扶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活、相互扶持的关系,可能产生事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实上的扶养关系扶养顺序当有多个扶养义务人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承担扶养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优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优先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扶养协议与扶养费用的确定扶养协议的内容扶养协议通常包括扶养费用的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费用变动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扶养方式,如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扶养费用的确定标准扶养费用的确定应当考虑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对于子女抚养费,一般按照扶养义务人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两个以上子女的,一般按照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比例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扶养费用的变更与终止原扶养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扶养费数额,因生活水平提高或者当事人收入增加,明显偏低的,扶养权利人可以要求增加;因扶养义务人丧失负担能力或者被扶养人已独立生活,明显偏高的,扶养义务人可以要求减少或停止给付第七章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1法定继承2按照法定顺序和份额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3财产转移的特殊方式继承权的保护与丧失4保障合法继承权,惩罚继承权滥用继承制度是调整自然人死亡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保障《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继承的一般规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继承的实现程序等内容继承制度在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依法得到妥善处理的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家庭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合理分配遗产,既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又维护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所确定的意思表示取得的法律制度继承是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家庭财产关系延续的基础死亡发生性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形在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对其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只有期待权生前赠与、转让等行为不属于继承,而是财产处分的范畴财产继承性继承的对象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仅限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原则上不能继承遗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但不包括人身性质的权利概括承受性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概括承受,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1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进行的继承当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或者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依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顺序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才能继承继承份额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嘱继承遗嘱的概念与原则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民法典》规定了五种法定遗嘱形式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有遗嘱能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力的人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应当被尊重并执行遗嘱人可以撤律行为遗嘱继承以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真实意愿为核心原则,体现了私有财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签名
3.打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产处分自由但遗嘱不得违反法律强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为准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制性规定,如不得侵害法定继承人的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但公证遗特留份一页签名
4.录音录像遗嘱由遗嘱之后又立的遗嘱撤回公证遗嘱的除嘱人口述并录制,注明年、月、日外
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的概念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行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在于受益人不同遗嘱继承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而遗赠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分配时,应当优先确保扶养人获得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遗产,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处理遗赠扶养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协议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继承权丧失的情形继承权的恢复继承权的放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权丧失后,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表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依照自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示宽恕来恢复该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意思表示自愿放弃其应得的遗产继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权的,其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但是,被继承人知道继承人有上述继承的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行为后,又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得附条件、附期限或者撤销没有表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中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该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地位继承的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两者都是特殊的继承方式遗产的处理与分割遗产范围的确定1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生产资料;公民的林木;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但死者生前的债务和不具有继承性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不属于遗产范围继承开始与遗产管理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或法院指定,负责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事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3遗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循被继承人的遗嘱;照顾各继承人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维护遗产的经济价值分割方法主要包括实物分割、价值补偿、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折价或拍卖等特殊遗产如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等的继承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八章家庭纠纷解决机制调解机制诉讼机制1通过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判决解决家庭纠纷2预防机制多元化机制4通过宣传教育预防家庭纠纷发生3结合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多方力量家庭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和社会手段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冲突和争议的制度安排家庭纠纷具有高度私密性、情感因素复杂、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等特点,需要专门的解决机制《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家事调解、家事诉讼程序以及家庭暴力防治等特殊程序中国传统上强调家事不外扬,但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家庭纠纷的解决既尊重家庭自治,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概念与特点家事调解的主体家事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我国家事调解主体多元,包括,帮助家庭成员就家庭纠纷达成人民调解组织(如村民委员会、自愿协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的人家事调解具有程序灵活、注重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机构情感修复、保护隐私、成本低廉(如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等特点,适合处理感情因素复杂司法调解机构(如法院家事审判的家庭纠纷庭的调解);专业调解组织(如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家事调解的程序与效力家事调解程序一般包括受理案件、了解情况、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等环节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家事诉讼特殊程序家事诉讼的概念家事诉讼是指由人民法院审理家庭纠纷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家事诉讼包括离婚案件、继承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监护权案件等涉及家庭关系的诉讼家事诉讼兼具身份关系确认和财产关系处理双重功能家事诉讼的特殊规则家事诉讼具有以下特殊程序规则
(1)调解优先原则,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
(2)非公开审理原则,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
(3)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4)当事人适格性特殊,部分家事案件允许特定第三人提起诉讼家事诉讼改革趋势近年来,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取得显著进展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或审判团队;引入心理咨询、社会调查等辅助机制;细化家事案件审理规则;完善家事调查员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推行离婚冷静期等制度创新这些改革有助于提高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和人性化程度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家庭暴力的预防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包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建立家庭暴力预防网络,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作用;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和学校教育;对家庭暴力施暴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家庭暴力的干预家庭暴力干预手段包括报警处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告诫制度,对轻微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发出保护令,禁止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救助措施,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庇护场所、医疗救助和法律援助等法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实施家庭暴力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第九章国际家庭法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国际收养法律规制跨国家庭纠纷解决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涉外婚姻家庭关国际收养是指跨越国境的收养关系,涉跨国家庭纠纷因涉及多国司法管辖和法系日益增多,需要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及多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适用中国已律适用而复杂化国际社会通过双边协题《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加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议和多边条约,建立了司法协助、法律法确立了明确的冲突规范,规定了婚姻约》,建立了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核心的查明、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合作机制,为缔结、效力、夫妻财产关系、离婚、亲国际收养合作机制,规范了跨国收养的解决跨国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子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原则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是指确定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规则体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律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律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且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种连结点的设置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护婚姻效力的立法目的国际收养国际收养的法律框架国际收养的条件国际收养的程序国际收养法律框架包括《海牙跨国收养公约》、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须同时符合中国法律和本国际收养程序一般包括收养申请(向中国收养各国国内法律以及双边协议中国于2005年加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根据中国法律,外国人组织递交资料)、资格审查(由民政部指定的收入《海牙公约》,并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收养收养中国儿童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只有养组织进行)、儿童匹配(根据收养人条件和儿子女登记办法》等专门法规,明确规定了外国人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无不良品行和传染童情况进行匹配)、收养登记(在省级民政部门在华收养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措施,以及中国儿性疾病,所在国法律允许收养同时,被收养人办理)、出入境手续(办理护照、签证等)和跟童被外国人收养的保障机制一般应当是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踪回访(收养后定期提交收养儿童的生活状况报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告)跨国离婚跨国离婚的管辖权1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是首要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基于以下连接点被告住所地在中国;被告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原告在中国有经常居所且已居住一年以上;原告为中国公民且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跨国离婚的法律适用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离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跨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3一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承认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国际惯例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条件一般包括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程序公正;不违反本国公共秩序中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后,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国际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国际调解国际诉讼国际仲裁国际家庭纠纷可通过调解解决,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虽然家事纠纷传统上不适用仲裁,别是涉及子女抚养和探视权的争议诉讼解决国际家庭纠纷国际诉讼但在某些国家,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国际调解可由专业调解机构、使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确定管辖法定将部分家庭财产争议提交仲裁解领馆或国际组织提供服务《海牙院,选择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的跨决国际仲裁具有程序灵活、保密国际儿童拐带公约》要求缔约国设境承认与执行我国已与多个国家性强、专业性高等优点,可以作为立中央机关,协助寻找被非法带走签订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为国际解决复杂跨国家庭财产纠纷的补充或扣留的儿童,并促进当事人友好家庭纠纷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解决纠纷国际公约机制国际公约为解决特定类型的国际家庭纠纷提供了统一规则和合作框架如《海牙国际儿童拐带公约》、《儿童抚养费追索国际公约》等这些公约建立了中央机关合作机制,简化了跨境法律程序,提高了跨国执行效率第十章家庭法的新发展新型家庭关系1同性伴侣、事实婚姻等非传统家庭的法律保护生殖技术影响2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隔代亲情保护3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的法律确认数字时代问题4家庭隐私、数字遗产等新兴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家庭法面临着诸多新课题和挑战传统家庭结构和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多元化的家庭形态;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亲子关系认定日益复杂;老龄化社会背景下,隔代亲情保护问题引起关注;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又带来了家庭隐私保护和数字遗产处理等新问题家庭法作为传统与现代交织的法律部门,必须在坚持基本价值观的同时,不断适应社会变迁,回应新的法律需求各国家庭法正在经历着不同程度的改革与调整,我国家庭法也需要在保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法律路径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保护全球发展趋势中国现状与挑战全球范围内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保护呈现多元化发展趋中国目前尚未通过立法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民法典》婚势截至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姻家庭编沿用了传统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没有纳入同性婚姻,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南非等;另有婚姻或伴侣关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同性伴侣在日常生2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民事结合、注册伴侣关系等制度,活、财产关系、医疗决策、继承等方面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为同性伴侣提供类似婚姻的法律保护,如德国、法国、英国等中国学术界对同性伴侣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日益增多有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同性婚姻模式,完学者主张通过同居关系、继承法、收养法等现有法律制度全平等适用婚姻法;二是民事结合模式,创设专门制度赋为同性伴侣提供部分权益保障;也有学者建议参考国外经予类似婚姻的权利;三是注册伴侣关系模式,提供有限的验,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同性伴侣法律保护机制立法律保障不同模式反映了各国社会观念、文化传统和法法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平衡尊重多元性别认同与维护传统律制度的差异家庭观念之间的关系人工生殖技术与亲子关系认定中国的法律规制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中国目前对人工生殖技术的规制主要依靠卫生部门的部门规章,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生殖技术ART包括人工授精AI、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胚胎冷冻、卵子/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允许夫妻在医学指征下使用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禁止单身女性精子捐赠、代孕等多种形式这些技术的发展使得生育过程可以分离为提供遗传物质、使用精子库,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活动在亲子关系认定方面,《民法典》没有专门规怀孕生产和抚养教育三个环节,由不同主体完成,从而挑战了传统的分娩者为母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经夫妻双方同意使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但母之夫为父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对其他情形尚无明确规则123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问题人工生殖技术带来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配偶一方同意、他方不同意使用捐赠精子/卵子的亲子关系认定;非婚姻关系中使用人工生殖技术的亲子关系确认;精子/卵子捐赠者的权利义务;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处置;冷冻精子/卵子/胚胎的继承问题等隔代探望权隔代探望权的概念隔代探望权的立法争议隔代探望权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对于是否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隔代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它是基探望权,存在不同观点支持者认为于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系而产生的一种,隔代亲情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特殊人身权利,允许祖父母、外祖父人格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在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祖父母保持联系和交往,维持隔代亲情,促、外祖父母的关爱能够弥补亲情缺失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反对者则担忧过多干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可能引发家庭冲突,增加父母的负担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但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已经开始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殊情况下的探望请求,如父母一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另一方阻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联系的情况但法院通常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出判断大数据时代的家庭隐私保护家庭隐私的数字化挑战数字遗产的法律定位未成年人数据保护家庭数据伦理数字化时代,家庭隐私面临新的挑战数字遗产包括社交媒体账号、电子邮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数据保护需大数据时代需要建立家庭数据伦理规社交媒体上的家庭信息过度分享;件、云存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要特别关注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也范,指导家庭成员负责任地收集、使智能家居设备的数据收集与分析;基这些数字资产既有财产属性,又可能有责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数据安全和用和分享家庭数据这包括尊重家庭因测序等生物信息技术对家庭隐私的包含隐私内容随着个人数字资产价隐私权,但这种权力不是无限的家成员的数据自主权,避免未经同意分影响;个人数据在家庭成员间的界限值增加,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日益突庭法应当平衡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享他人信息;建立家庭数据安全意识模糊等问题这些挑战要求家庭法适出《民法典》没有专门规定数字遗人的隐私权和人格独立,确保父母在,共同防范数据泄露风险;以及培养应技术变革,提供更有效的隐私保护产的继承问题,实践中主要依靠互联保护未成年人数据安全的同时,尊重健康的数字生活方式,避免数字媒体机制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协议和具体政策其逐渐发展的自主权过度干扰家庭关系处理第十一章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家庭法理学教学的重要环节,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帮助学生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实践问题相结合,培养法律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章将选取婚姻、离婚、亲子关系、财产分割、继承等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案例分析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围绕案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方面展开讨论通过案例分析,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判断,掌握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方法,提高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基础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婚姻效力案例离婚财产分割案子女抚养案例继承案例家庭暴力案例其他家事案例例本章选取的典型案例涵盖家庭法各主要领域,每个案例包括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判决、裁判理由和案例评析五个部分案例教学采用先学生分析、后教师点评的方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通过团队合作提出解决方案,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为增强案例分析的实用性,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和各级法院的典型判例,反映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这些案例,学生可以了解法律条文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得到解释和适用,掌握家庭法律纠纷的解决思路和方法课程总结与展望理论体系回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我们系统地了解了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包括婚姻制度、离婚制度、亲子关系、家庭财产制度、扶养制度、继承制度以及国际家庭法等核心内容家庭法理学既是理论性强的学科,也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关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实践能力培养本课程通过案例教学、课堂讨论和实践环节,培养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已经学会从法律角度审视家庭关系,掌握了解决家庭纠纷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为将来从事相关法律工作奠定了基础未来研究方向家庭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未来研究可以关注以下方向多元家庭形态的法律保护;人工生殖技术与亲子关系的法律调整;老龄化社会下的家庭养老保障;大数据时代的家庭隐私保护;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等家庭法研究需要交叉学科的视角,结合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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