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家庭法课件欢迎学习家庭法课程家庭法是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婚姻、亲子关系、收养、监护和继承等多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法对于保护家庭成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课程将系统介绍中国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帮助学习者理解家庭法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提高分析和解决家庭法律问题的能力课程目标掌握基本理论1通过系统学习,掌握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框架,建立完整的理论知识体系,为深入理解和应用家庭法奠定基础培养法律思维2培养运用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家庭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形成规范的法律思维方式了解司法实践3通过案例分析,了解家庭法的司法实践和发展趋势,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树立法治观念4培养尊重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意识,树立平等、和谐的家庭观念,增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及他人权益的责任感家庭法的定义和范围定义调整对象家庭法是调整因婚姻、血缘和家庭法调整的是基于特定身份收养等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关系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范的总称它是民法的重要组近亲属关系以及基于法律拟制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的监护关系和收养关系和社会属性法律渊源我国家庭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原则1实现男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婚姻自由原则2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一夫一妻原则3婚姻关系的专一性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原则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原则5强调家庭与社会的紧密联系这些原则是家庭法的灵魂,贯穿于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中男女平等原则打破了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婚姻自由原则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一夫一妻原则确立了现代婚姻制度的基本模式;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而维护家庭和谐原则则强调了家庭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古代家庭法1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父权家长制占主导地位,女性地位低下,家族本位思想强烈,婚姻由父母主导,离婚条件严苛,民国时期继承以宗法制为基础21930年《民国民法》开始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现代家庭法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传统观念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改新中国成立初期3革成效有限1950年《婚姻法》彻底废除包办、买卖婚姻和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型改革开放后4婚姻家庭关系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和2001年再次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增加了家庭暴力禁止等内容,民法典时代5强化了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保护2021年《民法典》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纳入统一法典,系统规范了家庭关系,增设了离婚冷静期等制度,标志着我国家庭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家庭法的特点传统继承与现代融合伦理性与法律性的统一吸收传统文化精华,融入现代法治理2既体现伦理道德要求又具有法律强制念1力保护弱者与促进平等强调对妇女儿童老人的特殊保护35国家干预与私人自治平衡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并重在尊重自治的同时适度进行国家干预同时调整家庭成员间的人身和财产关4系中国家庭法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推动家庭关系现代化的同时,也注重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领域的体现它既关注个人权利保护,又注重家庭整体利益和社会稳定,体现了公私利益的有机统一婚姻关系婚姻成立婚姻存续婚姻变更婚姻终止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形婚姻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变更婚姻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合,并依法登记,形成受法律保成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内容,如夫妻可以约定变更财止终止后,原配偶之间的权利护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的成立包括姓名权、忠实义务、共同生产制度,或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效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但部分法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活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力发生变化律后果可能持续存在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它的稳定与和谐对家庭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通过明确婚姻关系的成立、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的条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交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亲自在结婚登记表上签字••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双方均无婚姻障碍疾病取得结婚证,婚姻关系即时成立••结婚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不承认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对于年月日前的事实婚姻,如符合当时的婚姻法实质要件,可以按照婚姻关系处理19942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情形可撤销婚姻情形法律后果•重婚•因胁迫结婚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发生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对另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一方欺诈导致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经撤销后,自始无效后尚未治愈•子女权益不受影响,按婚生子女对待•未到法定婚龄•财产关系参照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处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效力瑕疵的两种不同情形无效婚姻违反了婚姻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则是受害方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两者都是对婚姻关系的否定性评价,但适用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夫妻关系平等关系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关系2姓名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共同生活关系3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经济关系4共同生活费用分担、相互扶养财产关系5财产制度安排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人身关系强调夫妻人格独立和平等,保障夫妻各自的人身权利;同时也包含相互忠实、共同生活等伦理义务财产关系则涉及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分,以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共同债务的承担现代夫妻关系特别强调平等协商、相互尊重,法律通过确立夫妻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保障婚姻中的公平与正义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法定财产制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1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有财产制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归属3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我国《民法典》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行的制度设计,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也提供了法定规则作为保障夫妻财产制的设计反映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既考虑到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也尊重个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在保护家庭整体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个人的经济自主权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一方婚前的财产••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除外)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共同财产体现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特点,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个人财产则保障了婚姻中个人财产权的独立性,维护了个人的经济自由在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如何正确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婚姻协议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达属、债务承担等达成的协议包括成的书面约定婚前协议主要是对夫妻财产约定、债务清偿协议等财产关系的约定,对人身关系的约这类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定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离婚协议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基础,也是离婚诉讼中法院参考的重要依据婚姻协议是夫妻自治的重要体现,反映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婚姻协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有效的婚姻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离婚的概念和类型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特别程序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就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婚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达成协议,并到婚姻登定条件判决是否准予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为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适用于双方无法达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终止婚姻关系特点是成离婚协议,或虽有协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程序简便,尊重当事人议但无法就子女抚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意愿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的旨在防止冲动离婚,保情形护家庭稳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既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也体现了保护婚姻家庭稳定的价值取向《民法典》完善了离婚制度,既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危机,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协议离婚达成离婚意愿夫妻双方经过充分沟通,确认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并且这种意愿是真实的签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明确,且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申请离婚登记双方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为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请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的主要形式,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对抗性小等优点《民法典》增设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目的是防止冲动离婚,引导夫妻理性处理婚姻危机,但该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起诉阶段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起诉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起诉状、原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审理阶段2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查明婚姻关系存续状况、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状况、财产情况等事实判决阶段3法院根据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和法定条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附带问题作出判决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上诉阶段4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诉讼离婚是在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依法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恶意遗弃、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离婚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终止财产关系处理夫妻身份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可以自由再婚但收养子女的权利义务、12分割,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债务由双方协商清偿经济补偿或帮助子女关系确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方因抚育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不直接抚养子女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的一方负有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义务离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获得补偿;生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仍有43困难的一方有权获得经济帮助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不仅终止了夫妻关系,还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民法典》通过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济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保障了离婚当事人特别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实质公平的追求离婚财产分割分割原则特殊财产的处理1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一方主张继但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续经营的,可以给另一方相应补偿权益的原则,可以适当倾斜个人;共有的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判财产不因离婚而分割分割时应当决归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考虑财产的性质、数量以及家庭生偿;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应当考虑军人的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债务处理3共同债务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债务性质、夫妻共同生活以及财产分割情况判决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如股权、期权、保险、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形式的分割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子女抚养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抚养费的确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一般可按月或季度给付,也可一次性给付•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照顾子女的特殊需要(如年幼、残疾等)•抚养费的数额可随着情况变化而调整•尽量不分离兄弟姐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但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子女抚养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判决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确立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自然血亲)或法律拟制(拟制血亲,如收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自然血亲通过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方式确认;拟制血亲则通过法定程序如收养登记确立父母的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抚养子女的生活费用、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对子女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这些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的权利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关系的特点父母子女关系具有自然性、伦理性和法律性的特点它是一种终身的、不可解除的关系,除非通过法定程序如解除收养关系才能改变父母子女关系的核心是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扶持,体现了家庭伦理的基本要求亲子关系的确认基于出生的推定亲子鉴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推当对亲子关系存在争议时,可以通生父对非婚生子女进行认领的,确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是基过DNA鉴定等科学方法确认但进立父子关系认领可以通过生父的于婚姻关系的法律推定,体现了婚行亲子鉴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明确表示,如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签姻制度对家庭稳定的保护,法院可以根据拒绝鉴定一方的态字、办理户口登记时确认等方式进度和已有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行认领后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或不成立女享有同等权利亲子关系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亲子鉴定结果、双方关系证明、生活照料证明等作出判决,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确认是家庭法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亲权的行使、子女的身份认定以及财产继承等多方面的法律后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亲子鉴定技术越来越成熟,为亲子关系的确认提供了科学依据但同时,法律也需要平衡真实血缘关系与家庭稳定之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抚养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因其出生状况而受到法律上的歧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样存在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视这是现代家庭法坚持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护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非婚生子女成年后对生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承权身份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在遗非婚生子女有权确认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有权使用生父或生母的姓氏,有产分配时,不得因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而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权获得户口登记,并享有与此相关的所有公民权利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是现代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歧视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非婚生子女的人格尊严,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的效力2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视为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关系视为亲属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收养关系的变更3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并且应当征得有表达意愿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成年后的被收养人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终止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制度是为了保障无法由生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获得家庭照顾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通过法律拟制创设亲子关系,使被收养人获得新的家庭环境和亲情关爱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就产生与自然血亲关系相同的法律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真实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收养登记程序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查找不到的未成••力年人提交收养申请书、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女的疾病母的未成年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犯罪记录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收养证,•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条件和程序的设定旨在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收养行为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特殊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条件的放宽,如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扩展亲子关系确立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视为亲属关系2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视为父母子女关系原亲子关系终止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权利义务终止35权利义务产生姓氏变更抚养、教育、保护和继承等权利义务4可以随养父或养母姓氏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和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养子女与同一方生父或生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终止这种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监护制度监护制度的目的监护的类型12监护制度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可分为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未成年人监护设立的法律制度通过确定监护人,是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设立的由监护人代理或者协助被监护人实施监护制度;成年人监护是为因精神障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碍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年人设立的监护制度监护人的确定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父母担任;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成年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制度是家庭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完善了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和监护职责,建立了监护监督制度,增设了临时监护制度,为被监护人提供了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监护人的职责人身照料教育引导保护安全财产管理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生活提供妥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思想品德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善照料,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教育和文化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的,防止其受到来自外界和自身的伤害的财产,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财产其身心健康发展包括提供必要的衣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未成包括防止意外伤害、防止欺凌和虐不得侵占、挪用、随意处分被监护食住行、生活照顾、医疗保健等日常年人,还需要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待、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等人的财产,履行管理和报告财产状况照料工作,促进其全面发展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保护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被监护人在年龄和智力状况许可的范围内参与决策,培养被监护人独立生活的能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护权的终止法定终止事由撤销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的行为,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终、暴力伤害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止监护关系的事由这些是监护关系自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然终止的情形,不需要通过特定程序确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认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恢复监护人资格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具备监护能力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这不影响被监护人已经形成的监护关系监护权的终止制度是对监护关系的合理规制,既包括自然终止的情形,也包括因监护人不当行为而强制终止的情形特别是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为受到监护人侵害的被监护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和其他被监护人权益的特殊保护继承法概述继承的定义和本质1自然人死亡而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的特征2因死亡引起、以财产为标的、继承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整体转移继承的分类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基本形式继承法的原则4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男女平等、照顾生活困难者、互谅互让、养老育幼结合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保障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延续,也体现了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观念《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的范围、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等基本问题继承的概念和原则继承的概念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法定继承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人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法律制度继男女平等原则•承是财产所有权因死亡而发生转移的一种法律方式,体现了照顾生活困难者和缺乏劳动能力者原则•私有财产的永续性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概括承受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制度是财产所有制的延伸,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重要制度继承的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这一时间对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遗嘱效力等具有重要意义继承权的取得可以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种方式实现法定继承第二顺序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1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原则上均等继承35丧失继承权特殊情形剥夺继承权和继承权自动丧失4代位继承、转继承、酌情分配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法进行的继承当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部分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以配偶、血亲为限,共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采取前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的原则,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继承人原则上均等继承遗产,但应当适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继承遗嘱的定义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意思表示的体现,反映了对个人财产处分自由的尊重遗嘱的特征遗嘱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单方法律行为性、死后发生效力性、要式性和可撤销性等特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订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在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有权随时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是指遗嘱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包括是否立遗嘱的自由、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以及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自由但遗嘱自由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并合法有效的遗嘱确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不得侵害胎儿、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遗嘱继承体现了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和对财产处分自由的保障遗嘱的形式《民法典》规定了五种法定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限于危急情况下使用此外,还有公证遗嘱,即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生效条件1遗嘱必须由本人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任何情形的遗嘱都不得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遗嘱无效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德的无效;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数份遗嘱效力顺位3同一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之后所立的其他形式遗嘱撤销公证遗嘱的特定内容的除外遗嘱见证人资格限制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不符合规定的见证,可能导致遗嘱无效遗嘱效力是遗嘱继承中的核心问题,关系到遗嘱能否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对遗嘱效力的规定,旨在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平衡遗嘱自由与必要继承人保护之间的关系遗产的处理遗产范围确定债务清偿遗产分割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财产,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额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中的财产权、股权等财产权利但与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需要,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死者人身关系密切的权利、基于亲属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以、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对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保险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金、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分给适当遗产遗产管理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处理是继承过程的重要环节,涉及遗产范围确定、遗产保管、债务清偿、遗产分割等多个问题《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限,为遗产的妥善处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职责,确保继承活动有序进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的情形继承权恢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的继承人,如果以上侵害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可以宽恕其过错并恢复其继承权,但需通过遗嘱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确表示这是对遗嘱自由原则的尊重,也体现了家庭和解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价值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代位继承与继承权丧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除非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这是为了防止规避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为了惩罚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继承人,维护继承制度的公平正义继承权的丧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继承权的自动丧失,即法定丧失;二是继承权的被剥夺,即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表示剥夺某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后,该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也不得接受遗赠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继承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协议,扶养人承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行为遗赠应当以遗嘱担该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将自己的财产方式作出,受遗赠人可以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转移给扶养人的行为或者拒绝,期限届满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是双方行为、有偿行为、死因行为、要遗赠与继承的区别在于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式行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明确双定继承人,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是概括方的权利义务扶养人应当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被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而遗赠仅涉及特定财产的转移应当在死后将约定的财产给付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即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也不得违背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财产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危害预防与干预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预防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造成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还破坏了家通过立法、政策引导、宣传教育等方家庭和谐,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式,建立家庭暴力预防体系社区、学可能导致家庭解体从社会层面看,家校、医疗机构等社会组织在发现家庭暴庭暴力也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力时有报告义务公安机关、妇联、居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支出委会等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救济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出警制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向妇联等社会组织寻求帮助;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在严重情况下,可以依法请求离婚家庭暴力防治是现代家庭法的重要内容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机制,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类型精神暴力身体暴力侮辱、诽谤、威胁、骚扰等精神伤害21殴打、捆绑、禁闭等直接伤害身体的行为性暴力强迫性行为、性侮辱等行为35忽视虐待经济控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故意忽视、不履行抚养义务4经济封锁、控制财产等经济虐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定义明确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行为方式和侵害后果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此外,法律也将家庭暴力的保护延伸至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和忽视虐待等多种形式,这些暴力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对受害人造成全方位的伤害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目的和原则《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该法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家庭暴力的源头治理预防机制建设法律要求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机制,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教育内容,医疗机构发现疑似家庭暴力情况应当询问并记录报告和处置机制法律建立了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有报告的义务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出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强制施暴者迁出受害人住所等保护令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为家庭暴力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和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该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多部门合作机制,形成了预防、报告、处置、救助、法律救济的完整链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申请材料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2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内容、具体事实和理由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伤审理程序3情照片、医疗诊断、报警记录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保护令内容4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5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训诫、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保护令的执行提供了强制力保障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定义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同居关系是指不符合结婚条件或者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我国法律不承认同居关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对同居期婚登记手续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按照我国间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法律有一定规定婚姻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地位,不受对于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事实•法律保护婚姻),年月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形199421同居关系的类型成的,按照婚姻关系处理;年月日后的,则不予199421认可同居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记的同居关系,法律上称为事实婚姻;另一种是不符合结不明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婚条件的同居关系,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未达法定婚龄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者同居等,这类同居关系被法律明确禁止同居关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居关系的法律效力身份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关系有限保护12我国《民法典》采取登记婚主义,即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才能确立对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所得的财产,虽然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的夫妻关系同居关系无论持续多长时间,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婚姻关系规定,但可依照当事人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由当事人协商同居当事人之间没有配偶的权利义务,如相互忠实、同居、扶养等义务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子女的法律地位损害赔偿问题34同居关系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对于欺骗、胁迫他人同居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同居期间一方的行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因出生状况而受到歧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为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受害方也可以依法请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求赔偿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采取不鼓励、不保护、不禁止的态度,同时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时,贯彻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同居财产的处理同居财产处理原则同居财产分类处理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其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同居前个人财产原则上仍归各自所有•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同居期间各自收入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但有证据证明•事人意思自治、兼顾公平正义、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共同使用、混同难以区分的除外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处理,原则上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平等分割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一方出资另一方使用的财产可按照借贷关系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财产有效赠与的归受赠方所有•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利益•共同债务按照实际用途和受益情况分担•同居财产处理是同居关系解除后的重要问题,也是实践中的难点由于同居关系缺乏法律规范,当事人往往没有明确的财产约定,财产混同情况普遍,导致财产归属认定困难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出资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尽量做到公平合理跨国婚姻跨国婚姻的定义跨国婚姻的特点跨国婚姻的法律挑战跨国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男女之间缔结的婚跨国婚姻具有涉外性、复杂性和多元文化性跨国婚姻面临的主要法律挑战包括准据法姻关系,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的特点由于婚姻当事人国籍不同,婚姻关的确定、婚姻登记程序的差异、夫妻财产制、中国公民与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以及中系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度的选择、子女国籍和抚养问题、离婚管辖国公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成立的条件、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离权和法律适用问题、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问婚姻婚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据国际私法和相关国际条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跨国婚姻日益增多跨国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也是两种文化的交融然而,由于法律制度、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跨国婚姻面临着许多特殊的法律问题和文化适应挑战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根据《民法典》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缔结婚姻,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中国公民在外国缔结婚姻,可以适用当地法律的形式要件,但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缔结婚姻,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形式要件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办理婚姻登记机构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国际收养国际收养是指不同国籍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的收养关系,包括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和中国公民收养外国儿童两种情形我国是《海牙国际收养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旨在建立保障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并尊重其基本权利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无不良品行等条件同时,被收养的中国儿童应当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弃婴亲子关系确认的司法实践亲子鉴定的运用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其他证据的综合考量在亲子关系确认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的,法除亲子鉴定外,法院还会考虑其他DNA鉴定是最常用、最准确的科学院可以根据已有证据和拒绝鉴定一相关证据,如出生证明、照片、证方法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方的态度,对亲子关系作出推定人证言、日常生活照料情况等,综,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如一方提出否认亲子关系且有相应合判断亲子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在鉴定但鉴定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证据,拒绝鉴定可能导致法院推定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这些证据,不得强制进行亲子关系不存在;反之,可能推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亲子关系存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处理亲子关系案件时,法院始终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即使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也会考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可能判决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或给予适当补偿,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权益亲子关系确认案件是家事审判中的重要类型,随着社会变迁和科技发展,此类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挑战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既尊重科学鉴定结果,又兼顾实际抚养关系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审判思路,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和伦理价值离婚案件的审理立案阶段1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法院审查后决定是调解阶段否立案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法定期2限内提交答辩状离婚案件实行调解前置程序法官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婚姻状况和当事人真实意愿调解可以在法院进行,也可以就近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进行调解成功的,制审理阶段3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进入审理阶段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判决阶段4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是否准予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对于准予离婚的,同时对执行阶段5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一并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支付等内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无效和撤销案件婚姻无效案件婚姻撤销案件婚姻无效案件是指当事人以婚姻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撤销案件是指当事人以因胁迫结婚、一方欺诈导致结婚、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达法对另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定婚龄等情形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婚姻撤销案件的特点是婚姻无效案件的特点是•只能由受害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可以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有一年的撤销期限限制•没有起诉期限的限制•婚姻被撤销的,自始无效•确认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善意当事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无效和撤销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审理时,除了查明婚姻是否符合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外,还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附带问题作出处理继承纠纷案件遗产范围确认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涉及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哪些不属于常见争议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继承开始前后财产增值的归属等问题继承权确认纠纷这类纠纷涉及谁有权继承遗产,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权丧失情况的认定、代位继承权的确认等特别是对于事实收养关系、非婚生子女关系、丧偶儿媳或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等问题,往往存在争议遗嘱效力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涉及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包括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遗嘱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等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如何确定适用顺序也是争议焦点遗产分割纠纷这类纠纷涉及如何分配遗产,包括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协调、特殊遗产如房屋、公司股权等的处理方式、共同继承人之间的补偿问题等继承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的常见类型,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重家庭和谐和情感因素,通过调解等方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谅解与和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财产形式不断涌现,继承纠纷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挑战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特点调解前置程序专业力量参与温情司法理念家事调解注重情感修复和关系调整,在家事案件中推行调解前置程序,即引入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家事调解体现温情司法理念,强调以不仅关注法律问题解决,还关注心理在正式审理前,先进行调解尝试这人员参与家事调解,为当事人提供心人为本、关爱弱者、修复关系调解疏导和情感安抚调解方式更加灵活一程序适用于离婚、抚养、赡养、扶理疏导、情感安抚、关系修复等专业员不仅关注法律规则适用,更注重人多样,可以单独调解、联合调解或者养等家事案件,有助于缓和矛盾、促服务通过专业评估和干预,帮助当文关怀和伦理价值,力求在法律框架邀请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尊重当进和解,减少对抗性诉讼对家庭关系事人正确认识和处理家庭矛盾,寻找内找到最符合家庭成员整体利益的解事人意愿和家庭伦理的伤害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决方案家事调解制度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非对抗性的方式解决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与传统民事调解相比,家事调解更加注重情感因素、关系修复和心理疏导,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家事审判改革改革背景与目标家事审判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家庭关系变化,解决传统审判模式难以有效应对复杂家事纠纷的问题改革目标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审判制度,实现家事纠纷的专业化、人性化解决,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专业化审判机构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者家事审判合议庭,配备专业的家事法官和辅助人员家事法官不仅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了解心理学、社会学、家庭治疗等相关知识,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解决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心理疏导、家事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社区力量的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创新审判方式探索家事案件特别程序,如离婚冷静期、案后回访、心理干预等改变传统对抗式诉讼模式,采用圆桌审判、和解式审判等柔性司法方式注重证据规则的特殊性,如亲子鉴定的运用、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的适当降低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设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声音被倾听,权益得到保障建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如回避性询问、闭门审理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律依据原则的定义与内涵《儿童权利公约》和国内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2在一切涉及儿童的行动中,最大限度地保障儿1童权益评判标准身心健康发展需要、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3教育与发展机会等司法保障5具体应用特殊程序设置、社会调查、专业评估、心理辅导等4离婚案件中的抚养权确定、探望权行使、收养关系确认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时,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考虑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责任,也反映了现代家庭法的价值取向——从以家庭本位向以人本位转变,特别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不仅考虑未成年人的物质利益,还关注其精神需求和长远发展;不仅考虑眼前利益,还考虑长远利益;不仅考虑个案公正,还考虑社会效果这种全面、动态、发展的视角,确保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框架遗产继承保障老年人权益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老年人在家庭赡养、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鼓励家庭成员相互扶持的权益保障措施老年人住房权益赡养义务老年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赡养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得侵占、私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及其财物对于老年人自有的房屋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赡养义务不因子女与父母关系恶化、子女婚姻,老年人有权依法决定其所有权的变更或保留对于承租的公房,变化等情况而免除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老年人是承租人的,其死亡后,同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继子女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续承租老年人权益保护是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传统孝道与现代法治的结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家庭法通过明确赡养义务、保障财产权益、维护人身自由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促进代际和谐和社会稳定妇女权益保护男女平等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是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地位平等,共同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歧视和虐待妇女等行为婚姻财产权保护2法律保障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体现了对家庭主妇贡献的法律认可离婚时,法院在财产分割中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特殊时期保护3法律对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以及哺乳期间提供特殊保护男方不得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妇女在生理特殊时期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防治4《反家庭暴力法》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法律保护,包括及时报警、获得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对施暴者,法律规定了从批评教育到刑事处罚的多层次法律责任妇联等组织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妇女权益保护是家庭法的重要内容,反映了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从传统的身份权利保护扩展到全面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保护,为构建平等、和谐的现代家庭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立法背景与意义父母主体责任政府支持体系《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家庭教育的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系,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保障法律该法将家庭教育从道德范畴上升,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教育、妇联等部门应当提供公益性家庭为法律义务,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承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和指导父母或者其的主体责任,政府的促进、支持和监督教育主要职责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品他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开展家庭职责,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协同责任德、劳动、安全、国家意识、创新精神教育实践等多个方面法律干预措施对于家庭教育不当的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法律规定了教育、批评、训诫、罚款等多层次干预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该法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框架,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责任分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面升级,对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法的新趋势法典化趋势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家庭法进入了法典化时代《民法典》将原来分散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整合为系统的法律体系,提高了法律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为家庭关系提供了更加完整的法律保障专业化趋势家事审判改革深入推进,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处理日益受到重视各地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庭,配备专业化的家事法官和家事调查员,引入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参与家事纠纷解决,提高了家事案件处理的专业水平人本化趋势家庭法越来越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从传统的家庭本位逐渐转向人本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妇女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理念得到强化,体现了对家庭中每个成员权益的关注和尊重多元化趋势家庭形态和家庭关系日益多元化,家庭法也相应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同居关系、重组家庭、跨国婚姻等非传统家庭形态逐渐得到法律的关注和规范,家庭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和丰富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反映了社会变迁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在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法治理念,家庭法正在向着更加系统化、专业化、人本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些趋势有助于家庭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家庭法学习的重要方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之间的关系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例中,法院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如何处理家庭经营的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形式;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如何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抚养权归属,如何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落实通过婚姻无效案件分析,可以深入理解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通过继承纠纷案例,了解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确定、继承权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则;通过家庭暴力案例,把握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案例分析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化,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能力总结与展望3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5主要法律制度婚姻制度、亲子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继承制度2021民法典实施年份标志着我国家庭法进入法典化时代1家庭法的核心价值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本课程系统介绍了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包括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和继承关系等核心内容通过学习,我们了解了家庭法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理解了法律如何调整和规范家庭关系,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展望未来,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形态变化,家庭法将继续完善和发展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家庭财产认定、人工生殖技术带来的亲子关系确认、老龄化社会中的养老保障等新问题,都将成为家庭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我们期待家庭法在继承传统、面向未来的过程中,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