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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月日实施81近日,农业部发布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并于月日正式实施,81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农业部近日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以全面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办法将自月日开始实施81本次办法主要提出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信息发布等制度其中,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专项调查与应急调查耕地质量监测,将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为主体,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农业部和省级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5息和省级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定期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曾衍德表示,我国耕地长期高强度、超负荷使用,退化、污染、基础地力下降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综合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制定这一办法,将通过对耕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顶层设计,推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并通过摸清耕地质量家底,掌握变化动态情况,提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具体建议”他说下一步,农业部将通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制定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规程,构建耕地质量数据库等措施,确保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落到实处相关阅读《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第三条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第四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各级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省级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省级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七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农业部负责发布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省级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信息第二章调查第八条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专项调查和应急调查第九条耕地质量普查是以摸清耕地质量状况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对全国耕地自下而上逐级实施现状调查、采样测试、数据统计、资料汇总、图件编制和成果验收的全面调查第十条耕地质量普查由农业部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耕地质量专项调查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调查、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和新增耕地质量调查第十二条耕地质量等级调查是为评价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而实施的.调查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调查第十三条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是在一定区域内实施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区域范围,报请同级人民的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是为了解耕地质量某些特定指标而实施的调查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指标,报请同级人民的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新增耕地质量调查是为了解新增耕地质量状况、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能力而实施的调查新增耕地质量调查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同步开展第十六条耕地质量应急调查是因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污染或破坏耕地质量的情况时实施的调查各级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或突发事件性质,配合相关部门确定应急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第三章监测第十七条耕地质量监测是通过定点调查、田间试验、样品采集、分析化验、数据分析等工作,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开展的动态监测第十八条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为主体,以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的耕地质量监测站(点)为补充,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全国主要耕地土壤亚类、行政区划和农业生产布局建设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负责土壤样品的集中检测,并做好数据审核和信息传输工作第二十条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墙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的监管,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跟踪国内外耕地质量监测技术发展动态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区域监测站、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具体管理,收集、汇总、分析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协助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开展耕地质量监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及标志耕地质量监测点未经许可被占用或损坏的,应当根据有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第二十三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第四章评价第二十四条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第二十五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进行评价农业部每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5省级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5并报农业部备案第二十六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变化情况进行评价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第二十七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调查资料,根据需要对特定区域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八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调查资料,对耕地质量特定指标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评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开展耕地质量评价,并出具评价第三十条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应急调查结果,配合相关部门对耕地污染或破坏的程度进行评价,提出修复治理的措施建议第五章附则第三^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H2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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