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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因此在个人借款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就是利息
1.涉及认定利息支付的法律问题鉴于这种个人之间的借款常常发生在相互熟悉的人之间,具有互助性质,因此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法律上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完全取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例如张某与刘某是关系很好的同事,刘某在电话上向张某说欲借款1万元并付利息,张某同意了见面付钱时,刘某打了借条但未将利息写上,还款时刘某否认约定了利息,双方起了争执这种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而发生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合同里面不写利息的话,就视为自动放弃了借款人没有利息的支付义务,只返还本金就可以了
2.涉及借款利率约定是否合法的法律问题前面讲到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支付利息,就会涉及到利率的问题个人之间的借款有时会因为利率过高而发生纠纷例如2000年1月,李某因开饭店向王某借款3万,月息2分,约定同年9月还本付息双方就具体事宜签订了协议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李某答应还款,但不愿按约定支付利息,认为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属于违法的高利贷王某索要利息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的利率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约定,只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率才能受到保护,一旦认为是民间放高利贷的行为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不为高利贷,受法律保护;超过此限度的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结合本案,李某为开饭店借款属经营性借贷,月息2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为7厘,不到3倍,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四倍的限度不属于高利贷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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