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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和感想(模板15篇)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点滴收获和体验,它是对一段时间内的经历总结和概括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参考范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一一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
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
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
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
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一一(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O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参考范文学习合同法对心得体会合同法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它对商业和社会的意义,同时也掌握了一些关键的知识和技能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合同法时的心得体会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分析合同法的概念、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以及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法是指用于规定合同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它是商业和个人之间约定事项的法律框架合同法规定了如何达成、执行和解决争议的合同在合同法的指导下,当事人能够在公平、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商业活动,而不会遭受最初所预想的重大损失
2.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标的其中,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合同的签订方,包括个人、商业企业等合同的内容包括所有的协议和规定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一经签署,便生效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必须有合法的标的和合法的当事人等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社会和国家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将成为无效合同
4.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条件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是补救性的,也可以是惩罚性的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未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合同所需要的义务无论是因为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条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都可以寻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当合同被解除或变更后,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法的关键作用当我们进行商业交易时,我们不能简单地依靠我们的信任和口头约定相反,我们应该了解合同的各个要素,并遵循合同法的规定这样可以为我们和其他交易方提供更多的保障,减少潜在的风险合同法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我们应该熟练掌握其内容和应用参考范文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一一(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贝人“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一一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一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一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一一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
2、员工签收的方式;
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
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参考范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⑵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参考范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
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
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
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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