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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doc■附件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
1.
1.zip■附件《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docx附件1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州)、县(市、区)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负责本级预算编制,统筹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分解下达、绩效考评、申报审核、指导市(州)、县(市、区)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4)o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申报经当地财政部门会人行分支机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对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视同次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示范区申报和评选
1.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州)、合县(市、区)财政部门联申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区)报市(州)、县(市、确保应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内容清立项依据充分、目标晰、工作措施有效,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一式5份)及PDF扫描版报送省财政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示范区基本情况如近三年普惠金融发展情况、工作措施、主要成效等
(2)实施工作方案如拟采取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具体举措、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本级资金预算安排、预期成效等
(3)其他相关表格如普惠金融工作目标表、部门责任分工表、评审指标表等逾期未申报视同放弃,省财政厅不再受理
2.评审省财政厅汇总申报资料后,按照普惠金融示范区评审指标及评选计分方法(附件1),依据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于每年4月30日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地区的申报材料、相关数据进行评审会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集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省政府
3.公开示范区确定后,省财政厅将对评选结果予以公开,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第二十五条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相关数据,并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采取据实结算方式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州)、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预拨下一年度贴息资金,并在年度终了据实结算创业担保贷款按季贴息各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对应的贴息资金,并抄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第二十七条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第二十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市(州)、县(市、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X全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二市(州)、县(市、区)农村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小(各市(州)、县(市、区)农村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总额)上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并适时开展绩效自评,认真分析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落实整改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效益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作为资金分配、优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第三十一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同配合,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及风险管控各金融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原始资料做好留档备份,包括但不限于贷前调查报告、贷后检查报告、贷款支付凭证及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资料,配合做好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绩效评价等各项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执行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鄂财金发〔2024〕20号)要求,发现提供或配合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应当及时予以追回,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经办资格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将结合专项资金审核工作,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若发现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及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第三十四条2023年9月30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
1.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绩效考核表(各子项分值为20分)
2.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遴选申报表
3.市县2023年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报表
4.xxx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5.普惠金融示范区评审指标及评选计分方法附件5普惠金融示范区评审指标及评选计分方法示范区评选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1.定量指标定量指标包括基数指标、变动指标和信用指标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科技融资担保余额、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余额、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余额、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应偿尽偿额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量代偿处置额度、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当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科技融资担保余额同比增速、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余额同比增速、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余额同比增速、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履行变化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量代偿处置变化情况、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同比增速、当年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同比增速信用指标包括金融信用市州县年度创建排名
2.定性指标包括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金融发展情况,区域近年来支持普惠小微、“三农”发展情况,区域财金联动、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情况,实施方案可行性等
3.加减分事项若申报市(州)、县(市、区)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评审总分加
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若上一年度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取消该地区评选资格
4.指标权重参考财政部的评分规则,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遴选,遴选考核指标评价权重为申报示范区指标评分占比50%,所属各市(州)指标评分占比50%;直管市及林区本级占比100%o指标评分二(基础指标各子项得分之和+变动指标各子项得分之和+信用指标得分)/5示范区遴选考核综合得分二示范区指标评分*50%+所属市(州)指标评分*50%直管市及林区二示范区指标评分*100%
5.申报方案评分对申报示范区报送的申报方案,从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试点工作方案可行性,自评客观性共三个方面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
6.综合得分示范区遴选综合评审得分包括遴选考核综合得分(占70%),试点工作方案审核得分(占30%)综合评审得分工示范区遴选考核综合得分*70%+试点工作方案审核得分*30%根据得分排名确定奖补档次,若存在总分相同的市(州)、县(市、区),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确定名次附件2《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湖北省财政厅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金融处起草了《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财政部政策要求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支持方式
(二)落实省政府文件要求的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3号)要求,各级政府引导支持创新创业,强化资金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
(三)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一是创业担保贷款社会效益显著截至2023年末,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在保余额达
687.5亿元,同比增长55%,新增规模
430.8亿元,同比增长55%,累计带动创业就业人数
19.1万人次,2023年全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20.3亿元,我省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新增规模和获得中央贴息资金等三项指标均位居全国第一二是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政策效益突出自2022年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以来,我省累计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5亿元,有力的支持了武汉市、荆州市等9个地区经济快速发展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一)起草依据主要依据近年来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相关制度
1.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3号)
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
4.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
5.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国金总局湖北监管局省地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稳岗,以创业创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关于调整中央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有关考核指标事宜的通知》(鄂财函[2024)14号)
6.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关于中央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2024年绩效考核和2025年遴选申报的通知》(鄂财金发
(2025)4号)
(二)起草过程2024年1-11月,在充分调研全省近年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运行情况、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情况及农村定向费用补贴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初稿12月底,拟定了《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厅内相关处室,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拟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后,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36条,包含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申报与分配、监督管理等内容《管理办法》既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在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具有以下特点
(一)统筹政策资金主要是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贴息资金,统一资金管理与分配办法,同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注重统筹中央、省级和本级相关资金,形成政策合力、资金合力和上下合力
(二)政策导向鲜明《管理办法》明确了三项奖补政策支持对象,全方位引导地方政府、经办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大金融信贷投放,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稳岗,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促进形成良好的普惠金融发展长效机制,切实提升重点群体、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获得感
(三)体现规范透明《管理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实行因素法分配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核实的相关数据和评价材料,最终分配方案通过实施第三方评价和部门联合会审方式确定
(四)职责责任清晰《管理办法》明确省财政厅、各地财政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职责,对违规问题处理提出明确要求2025年2月17日带动就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的资金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同一笔贷款已享受中央、省级和其他各级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直接按贴息后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保费补贴资金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第九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经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纳入湖北省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第十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no%且不超过400万yij o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o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十二条个人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市县承担3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L1的比例分担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第十三条未经省政府同意,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专项资金不予贴息支持;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第十四条逐步实现“创业担保贷款信息交换及监管平台”项资金不予支持线上办理业务,实现省级与市(州)、县(市、区)平台信息互联互通,为创业群体融资搭建线上办理业务的“绿色通道实现“申力、、审核、贷款、贴息”全部在线上办理,全面提升融资的便利性和使用体验第十五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奖补资金总额按全省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0.的安排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地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新发放额、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资金绩效评分等三个因素确定各因素权重分别为创业担保贷款新发放额占35%,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占35%,资金绩效评分占30%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第三章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第十六条为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该项资金全部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评选确定2-3个示范区,分档给予奖补,奖补标准根据中央评定我省档次确定档次资金安排(万元)示范区资金分配(万元)第一名4000第二名3500第一档10000第三名:2500第一名3000第二名2500第二档7500第三名2000第一名2000第二名1750第三档5000第三名1250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普惠金融方面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第十八条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第十九条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第二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o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o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H^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额度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一年度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第五章资金申报与分配第二十三条每年2月15日前,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汇总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上一年度为普惠金融示范区的市(州)、县(市、区)应同步报送上一年度普惠金融示范区绩效考核表(附件2)及相关工作开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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