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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修改条文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有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本规定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第二条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活动,适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活动,适用本用本规定市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规定市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国家标准如合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第四条【立法原则】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遵循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形成安全、文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形成安全、文明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
(一)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第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行规定,但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通秩序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第三十二条【罚款二十元情形】有下列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七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驾驶电动自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行车的;第三十三条【罚款五十元情形】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定,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规定,驾驶H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驾规定,超速行驶的;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未经临时通行许可或者未悬挂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第三十一条【从轻、减轻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但自愿接受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临时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驶电动自行车的项规定,超速行驶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临时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号牌和行驶证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恢复电动自行车原状,并收缴拼装、改装装置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违法停放处罚】违反本规定第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二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十元罚款法部门可以将电动自行车移至不妨碍通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建筑物的疏散通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及时通知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元罚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保险等第三十五条【政府补充制定】电动自行车的具体办法,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登记、保险等具体办法,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衢州市所辖各县(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经衢州市人民政府各第三十六条【县(市)管理】衢州市所辖县(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经衢州市批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7年5月日起施行施行1的登记、道路通行等管理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维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自行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认证的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
(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电动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在市区人行道停放等管理工作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规划、交通运输、住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自然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等行政主管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综合行政执法、财政、教育等部门,应当在理的相关工作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管理工作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第六条【数字化管理】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公共数据系统,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数据管理平台,集成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维修、回收监督管理全流程数据,实现数据共享、数据共治第七条【城市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电动自行车集当将非机动车道路、电动自行车集中停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停车场所时,应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停车场所时,当设置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新建、应当设置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提供遮阳、遮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雨、充电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场所设置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提供充所设置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提供充电、维电、维修、办理保险、驾驶人教育培训修、办理保险、驾驶人教育培训等服务等服务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电动自行车行业协第七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规范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规范会员行为,会员行为,引导会员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引导会员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准的电动自行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动自行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行车的管理工作车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其他协助单位】国家机关、企业事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教育宣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教育宣传传活动,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操作技能活动,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操作技和交通安全意识能和交通安全意识第十条【生产销售标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第九条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公告目录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和蓄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省级电池生产者应当将产品信息纳入公共数据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及管理平台,形成数据链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按照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市区销售和登记上或者数据管理平台载明信息销售电动自行牌车和蓄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未获得强目位置公示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销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的车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已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证有关信息,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牌条件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列入产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品公告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中停放场所,并提供遮阳、遮雨、充电等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注册登记】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十五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十五个工电动自行车,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材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料电动自行车,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将车辆、蓄电池等信息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与注册登记所有人信息进行数据集成,实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行驶证、车辆号牌数字化管理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登记第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通行许可,并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删去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应当遵临时通行期限为五年,自本规定施行守本规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本市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登记上牌条件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受理申请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核发号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无法在本市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一条【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经公安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采取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录像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五条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第十六条【转移登记】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第十六条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的受让第十七条【注销登记】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自行车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电动自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电动自行车第十八条【号牌、行驶证使用要求】电动自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请办理注销登记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污损,不得转借、涂改号牌、行驶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第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三条【核发号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一个工作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日内办理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四条【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采取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录像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全性能的部件;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二)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为
(三)其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第十九条【外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的外省、市电动自行车,依照本规定可以在本市范围内使用鼓励相关部门建立本市与周边省、市电动自行车信息数据共享,实现跨域通用、数据协同第十九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在用的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前报废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利用数据管理平台,建立电动自行车维修点数据库维修点应当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维修、销售等经营活动,更换车身、车架、蓄电池的,应当将更换后的产品信息纳入电动自行车数据管理平台第二十一条【回收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定蓄电池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回收管理规定从事业务,并且应当将回收数据纳入电动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禁止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第二十一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第二十三条【驾驶年龄】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第二十四条【通行规则】在道路上驾驶电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避让行人;
(一)主动避让行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超过十五公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混合的混合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里;
(三)夜间驾驶时开启电动自行车灯
(三)夜间驾驶时开启电动自行车光;灯光;
(四)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
(四)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速慢行,并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鸣喇叭;时减速慢行,并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鸣
(五)超车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者喇叭;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
(五)超车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
(六)在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自行车数据管理平台,形成数据链
(七)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第二十二条【禁止拼改加装】任何单位和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回非机动车道;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
(八)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车安全性能的部件;人;
(二)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十五
(三)其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出车身三十厘米;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六条【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第二十四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十五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得有下列行为
(二)驾驶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以及其他拼
(二)驾驶安装挡风、遮阳、遮雨、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以及
(三)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其他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扶身并行或者追逐竞驶;
(三)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
(四)扶身并行或者追逐竞驶;
(五)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前车的左侧超越;
(六)在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
(七)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限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A人;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场所的,第二十八条【停放规则】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盲道和妨碍其指定停放场所有序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场所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建筑物的的,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盲道和妨碍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他车辆、行人通行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规定】禁止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在未设置防火防烟分隔措施的室内集中场所充电;
(五)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第三十条【通行管控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在特定的区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在特域、路段、时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临时定的区域、路段、时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临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时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删除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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