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申请表(样式)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注册地址道(镇)弄号仓库地址(可多个)
1.区街道(镇)弄号
2.区街道(镇)弄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口食品存储口含冷冻冷藏口不含冷冻冷藏口食品运输口含冷冻经营范围和方式冷藏口不含冷冻冷藏是否从事网络经营是口否口经营场所面积经营场所性质口自有产权口租赁使用口其他姓名身份证号经营负责人联系方式姓名身份证号食品安全管理员联系方式附件目录申请人(签章)日期年月日备案部门意见日期年月日(附件反面)1备案告知承诺书(样式)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对贮存、运输食品安全负责
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留存其复印件,并建立电子化台账系统,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贮存、运输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在与入库食品货主或运输委托方签定的食品存储、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责任存储、运输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应当如实做好跟踪记录禁止在存储仓库内通过重新包装等手段,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食品贮存服务经营者应当采集进入库区的送、提货者的信息(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和送、提货证明鼓励通过建立全程视频监控,掌握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存储动态
八、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落实运输随车附单制度和随车温度管控制度,并做好随车温度记录经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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