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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二、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济宁有限公司XXXX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济宁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济宁市XX区xxxxxxx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基本信息以此为准,申请书与章程及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住所承诺书中内容一致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前,股东按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仅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XXXX年月日前缴足XX XXu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信息以此为准,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申请书与章程中内容一致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9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股东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2提出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9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任期三年,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由股东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3)提名、聘任公司经理人选;
(4)其他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堤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以上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均无效股东签章XXX4人签多_____/V与章程中载明及申XXXX年XX月XX日请书中股东姓名一致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要求的时间按照先后顺序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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