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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外聘工管理办法(优秀模板套)3外聘工管理办法1为规范中心临时外聘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保证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外聘人员是指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或基本素质,在一定时间内临时受聘在中心工作的人员第二条外聘人员岗位设置、职责任务界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种类型第三条外聘人员应具有所聘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基本能力,对司炉工、电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机构核发的征件上岗工作第四条外聘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第五条用人部门聘用外聘人员时,每年月日前须事先向中心人事部1215门提出下一年的聘用人员需求计划申请(见附件一),经中心人事部门审核,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年内聘用人员原则上控制在需求计划以内,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聘用岗位的,须单独提出用人计划,人事部门审核,分管中心领导批准外聘人员应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被聘用人员相关材料职能部门聘用外聘人员要严格控制,聘用岗位原则上不再增加第六条外聘人员聘用,需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要求人员初聘根据空缺岗位报名情况,经部门审查后,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提交社会保险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合同期满时,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如仍保留原工作岗位设置,且该聘用人员在上一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技术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可以续聘原工作岗位撤销,聘用人员可申请到其它符合聘用条件的岗位工作,无空缺岗位或其不能胜任申请岗位要求的,不再续聘第七条外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部门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受聘人员承担第八条外聘人员劳动报酬或报酬标准的核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相应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二)未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技术员级岗位人职工资标准
(三)外聘人员的报酬下限,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年起,对续聘的外聘人员每人每年增加元的基本津贴20xx30第九条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用人部门须为外聘人员办理中心出入征件,该出入征件在合同解除时由用人部门负责收回
(二)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安全保密与社会治安管理教育
(三)用人部门应负责督促外聘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所得税及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
(五)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年度(聘期)考核,由外聘人员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三),部门负责人提出考核意见和续聘建议第十条用人部门由于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聘用外聘人员,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由于对外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或出现违背中心有关规定的,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心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外聘工管理办法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心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种人员第三条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第四条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第五条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年1第六条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七条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第八条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第九条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具备胜任本岗位工12作能力;年龄不小于周岁;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3204第十条外聘人职工资每个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职工资要按月发放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种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第十二条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种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职工报销标准报销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50%,70%,部报销第十四条外聘人职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第十五条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第十六条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答允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1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第十七条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背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朝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第二十条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第二十一条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职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背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第二十三条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回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心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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