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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十二月方单位和个人行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甲方人员
2、不得宴请甲方人员或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如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和不健康活动(如色情服务、打麻将、斗地主等)
3、不得向甲方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4、不得合谋损害甲乙双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5、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私自降低质量标准,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物资供应单位必须保证物资品牌、质量等,不得以次充好
6、对甲方单位或个人在业务交往中出现的不廉洁行为或违法违纪现象,乙方单位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积极协助配合调查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
1、甲方单位及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乙方单位及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按其违纪金额、情节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二至五倍的经济损失,并中止合同、取消业务往来;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甲方受理举报的单位名称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监督举报电话67529466
五、本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与工程合同一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有限公司究院有限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订时间:第三部分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规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限公司究院有限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四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
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1合同
1.
1.
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
1.
1.2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
1.
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
1.
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
1.
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
1.
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
1.
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
1.
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
1.
2.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
1.
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
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
2.
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
1.
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
2.
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
1.
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
2.
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
1.
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
1.3工程和设备
1.
1.
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
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
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
1.
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
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
1.
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
1.
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
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
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
1.
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
1.
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竣工日期指第
1.
1.
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1.
1.
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
1.
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
1.
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
1.
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合同价格和费用
1.
1.
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
1.
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1.
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1.
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1.
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1.6其他
1.
1.
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1.
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
1.
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
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款和第
5.5款的约定执行
1.
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L3款约定执行
1.
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
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联络
71.
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米用书面形式
1.
8.2第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合同谈判、澄清内容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第二部分廉政协议书6第三部分安全生产合同8第四部分通用合同条款H
1.一般约定
112.发包人义务
183.监理人
194.承包人215,设计
276.材料和工程设备
29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18.交通运输
329.测量放线
33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3411.开始工作和竣工
3712.暂停工作
3813.工程质量
4014.试验和检验
4215.变更
4316.价格调整
4517.合同价格与支付
48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53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5720.保险
5821.不可抗力
6022.违约
6123.索赔
6524.争议的解决66第五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681.一般约定
682.发包人义务
703.监理人
704.承包人
725.设计
746.材料和工程设备
74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58.交通运输
759.测量放线76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
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
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
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
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
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
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
13.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
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发包人义务
2.
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4.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监理人
3.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
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1.
2.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
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4.
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5.
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6.
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
4.1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4.
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5.
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6.
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
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
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商定或确定
3.
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4.
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
4.
5.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5.
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6.
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7.
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
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
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
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
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4.
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
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
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
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
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
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
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联合体
44.
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
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至U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
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
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
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发包方、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需提供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凭证工程开工后派驻现场人员必须与投载明的人员一致,如有更换,应取得发包方和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款规定执行
4.
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
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
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
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
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
8.
2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
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
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
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
8.
6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
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地下和水文条件
4.
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进度计划
4.
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
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
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7612.暂停工作
7713.工程质量
7814.试验和检验
7915.变更
7916.价格调整
8117.合同价格与支付
82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8520.保险
8721.不可抗力
8722.违约
8724.争议的解决8825,合同的解除88第六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
894.13质量保证
4.
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5.
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6.
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设计
5.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
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
16.2款约定执行
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L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设计审查
5.
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
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
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
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竣工文件
5.
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
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
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款和第
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操作和维修手册
1.
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
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款和第
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材料和工程设备
6.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
2.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
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
2.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7.
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8.
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9.
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10.
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
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一,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
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
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o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1.
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
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8.
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交通运输
8.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场内施工道路
8.
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9.
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场外交通
8.
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
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测量放线
9.
9.1施工控制网
9.
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
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施工测量
9.
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10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
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
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
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1.
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2.
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3.
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4.
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5.
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6.
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17.
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8.
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治安保卫
10.
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
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
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环境保护
10.
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
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
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5事故处理10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合同谈判、澄清内容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项目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1、问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试运行总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合同金额为包干价,中标金额包含该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的所有费用(含拆除、转运、检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费用,不含需发包人支付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申报、协调的费用),除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或增减调整部分(指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可研报告及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结构形式、处理工艺等作出了超出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重大调整情况)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原因申请调整合同金额同时依据上述条款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或增减调整部分,变更价款与合同价相比增减在±5%(含5%)内,不做调整,结算价以合同价执行,在±5%(不含5%)外时,仅对超过±5%(不含5%)以外部分的结算价按变更价款调整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2、问该项目计划总工期190日历天,各具体时间节点由承包人编制项目进度计划,但需控制设备安装的工期设备安装前,需完成设计成果的各项报批报备手续,设备相关品牌资料应报送发包人审核合同签订后,即开展项目推进工作,下达开工令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3、问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量进行相应增减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4、问承包人必须按投标书上承诺的人员进场,若确需更换,需说明详细理由并报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认为替代人员资历、工作能力均不低于前者后方可替换并处以合同金额现的罚款,进场人员的个人资料进入施工合同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5、问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需在2015年12月11日前按照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人员组建完毕,并报送项目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及名单报送发包人审核并存档开始工作和竣工
11.开始工作
1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竣工
11.2承包人应在第
1.
1.
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
12.2项的约定执行
(1)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按第
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工期提前
11.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行政审批迟延
11.7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暂停工作
12.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
112.
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
212.
3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
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
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
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
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
1.2项的约定执行工程质量
13.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
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
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
4.1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发包人、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发包人、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发包人、监理人未按第
13.
4.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发包人、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
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
4.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13.
4.1项或第
13.
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清除不合格工程
13.
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试验和检验
14.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
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
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
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
2.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
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
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变更
15.
15.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
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
1.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变更程序
15.
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
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6.
3.2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7.
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计日工A
15.
1.
1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
1.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
1.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
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暂估价A
15.
6.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6.
36.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
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价格调整
16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
1.
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i F F Ft2t3tn△P=P[A+{B XFB XFB X1-+BX—}—1]IO23nFoi F2F03F4Q O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
17.
3.4项、第
17.
5.2项和第
17.
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 BB……B-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1;2;3;n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FF……---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
3.3项、第
17.
5.2tl t2;t3;项和第
17.
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 F°2;F3;……Fon-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Ol;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7.
1.
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备案项目进度计划需在12月18日前编制完成,落实各项工作进度时间点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并存档备案,因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相应节点目标,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将处以5000元/天的违约金施工组织设计需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立即按本项目特点进行专项编制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6、问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临时设施及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实施,否则,发包人会予以相应的处罚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7、问本合同采用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合同、质保合同四合同制,并在承包人驻地醒目位置设立廉政公开电话、工程质量投诉电话、民工工资举报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8、问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其他工程交叉施工,乙方应听从发包人的协调,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金额中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9、问该项目内业技术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一致,若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内业技术资料进度与施工进度不一致时,发包人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内业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资料完善后予以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10、问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安全组织,如出现任何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人员损伤或死亡,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n、问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的上级单位从审计单位库中抽取单位对承包人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承包人送审金额审减率至5%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审减率>5%时,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与审计单位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的计费标准支付全部审减效益费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16.
1.
1.3权重的调整按第
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
1.
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
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与支付
17.
17.1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预付款
1..
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
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8.
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
3.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
3.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
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
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
4.
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
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
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
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
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
1.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
1.2在第
1.
1.
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
1.3在第
1.
1.
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
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
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
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
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最终结清
17.
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
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
3.44目的约定执行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
18.1竣工试验承包人按照第
5.5款和第
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
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
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9.
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
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
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
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
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
3.1项、第
18.
3.2项和第
18.
3.3项的约定进行
18.
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
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区段工程验收
18.
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款与第
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9.
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施工期运行
18.
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
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竣工清场
18.
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
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12、问索道、滑道安装前设备进场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供质检部门出据的相应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经监理认定、审查后方可用于安装竣工后并将上述资料归档移交业主及有关单位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13、问原则上索道滑道运营证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工程验收合格、取得索道滑道运营证且工程结算经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后方可将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5%审计结果在承包人提供完善的项目资料、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索道滑道运营证后三个月内出具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14、问履约金保证金建议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支付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
15、问招标文件
2.
1.2中描述滑道部分滑道及提升道德轨道、支座和提升装置等的改造其中滑道及提升道德轨道措辞不清,修改为滑道及提升道的轨道承包人是否同意?答同意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有限公司究院有限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订时间: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
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
2.3项约定执行
1.3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4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5承包人的进入权
19.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0.在第
1.
1.
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7保修责任
21.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保险
20.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20.
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1.
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工伤保险
20.
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
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
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2.
5.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3.
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4.
5.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5.
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6.
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
5.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不可抗力
21.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
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
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
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2.
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
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
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2.
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3.
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
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违约
22.
22.1承包人违约
24.
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第
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
6.3款或第
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
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
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
22.
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
22.
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22.
1.3项、第
22.
1.4项、第
22.
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
1.16目和第
22.
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
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
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
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
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
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
22.
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
12.
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
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
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索赔
23.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
3.1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4.
3.2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
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
4.2发包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争议的解决
24.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友好解决3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已接受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合同谈判、澄清内容;
(8)廉政协议书;
(9)安全生产合同;
(10)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5.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6.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玖佰零壹万零贰佰壹拾叁元整(¥9010213元)
7.承包人项目经理贺开利;设计负责人彭学孝;
8.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8.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并审查通过
24.
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
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
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
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五部分专用合同条款说明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细目的补充和修改,二者若有矛盾,以专用条款为准一般约定
1.
1.1词语定义
1.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1.
2.4承包人项目经理贺开利
1.
1.
2.5设计负责人彭学孝
1.
1.
2.6施工负责人/
1.
1.
2.7采购负责人/分包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1.
1.
2.9监理人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
1.
2.10总监理工程师向发永
1.
1.3工程和设备
1.
1.
3.4区段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1.4日期、检验和竣工
2.缺陷责任期24个月增加条款
3.
1.
4.12试运行期限工程竣工试验通过之日起至实际竣工日期止,称为试运行期,本工程试运行期限为1个月
1.5合同协议书合同的生效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
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及期限计划总工期,晅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40日历天
1.
6.
1.1投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后,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全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图纸10份
1.
6.
1.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1.
6.
1.3每月25个日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1.
7.
1.4每周五前提交施工周报,包括本周完成情况
1.
6.
1.5进度报表提供份数和要求按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1.
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各10份发包人提供的初步勘察基础资料以发售招标文件时所提供的为准,之后不再提供任何勘察资料
1.11知识产权增加内容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和服务不得侵犯或违反任何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否则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
1.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1.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I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包人义务
2.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征地红线范围的施工场地,征地红线内的三通一平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2.7其他义务
2.
7.1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及环境保护事宜
3.
7.2根据承包人要求,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在开始施工前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种罚款和责任监理人
3.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
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1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者复工通知4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者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变更工作的单价8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暂估价金额10索赔额增加条款
3.
1.3监理的范围本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监理的职权对本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总承包范围内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监理的权限1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2设计文件核查权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4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确认权与否决权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优化建议权6审批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1工程变更的审查权、指令权与临时处置权12安全牛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13合同支付计量权,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权与签证权14合同争议调解权15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16承包人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17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缺陷责任终止证书18对施工图设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提出建议19解释施工合同文件20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监理部是受发包人委托,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没有在合同中另外授权或合同明确规定,既应视为发包人已事先批准监理行使这种权力
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
3.1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1姓名/授权范围/2姓名/授权范围/承包人4-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2履约担保
4.
2.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款的5%(其中含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将履约担保向发包人提交,否则,发包人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将此资格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和不得转包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分包,本工程禁止转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增加条款
4.
5.5项目经理的权限代表总承包企业负责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进度计划
4.
12.1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批复承包人进度计划的期限14天
5.
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的期限:7天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7^o设计
5.
5.
1.1增加内容承包人在初步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所有的具体情况,所产生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赔偿
5.5竣工文件
5.
5.1份数区份将本条款中“竣工试验”修改为“试运行”同时本款内容增加”在试运行期结束后,承包人补充提交试运行期相关资料,包括试运行成本分析及试运行成本报表”
5.6操作和维修手册删除
5.
6.1款全文,并代之以
5.
6.1在试运行期结束前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材料和工程设备
6.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从国内订购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清单一览表(包括类别、名称、数量、使用部位、必要说明等)以投标文件为准列表承包人负责从国外订购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清单一览表(包括类别、名称、数量、使用部位、必要说明等)以投标文件为准列表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竣工后试验的物资类别、名称和数量以投标文件为准列表
6.
1.2以下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1索道设备2滑道设备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增加条款
7.3承包人自行提供现场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及工程实施中的办公场所及设施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交通运输
8.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测量放线
9.
9.1施工控制网
9.
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
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开始工作和竣工
11.
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
12.2项的约定执行1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
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
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5.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索道通过“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工程验收合格滑道通过“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工程验收合格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15年12月31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190天
9.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有限公司究院有限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4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5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
0.3%处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人民币伍万元
1.6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7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因设计深度不够、工艺选择方案不符合国家要求等原因造成返工、延误工期由承包方负责暂停工作
12.
12.
1.2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工程质量
13.
13.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备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政策、法规,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
1.12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与合同进度计划同时提交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及监理人要求确定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及监理人要求确定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确定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施工规范及监理人要求确定【注】可采用文字方式、或表格方式、或双方同意的方式表述
1.4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
4.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在覆盖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查试验和检验
14.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
1.1本款适用于试运行结束之前的试验和检验删除
14.
1.2款全文,并代之以
14.
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变更
15.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的奖励办法/Q
15.
2.3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双方需就变更内容及价款进行确认签字
15.3变更程序
15.
3.1变更的提出
15.
3.2变更估价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或增减调整部分时(指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可研报告及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结构形式、处理工艺等作出了超出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重大调整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变更价款a执行定额工程土建部分采用2008年《重庆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安装部分采用2008年《重庆市建筑安装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b取费标准按以上规定的定额和计费基础,按核定的工程类别执行;其余按国家规定的内容执行取费C调整范围内的地材按投标报价和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建设当期价格中较低者结算,主材按发包人及监理认质核定的价格结算增加材料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时须由发包人、现场监理认质核价结算时按发包人、现场监理确认的价格执行d对设计变更、增减调整部分及暂定材料单价调整所涉及的工程量,其增减调整均以设计变更的施工图为计算依据;e设计变更或增减调整部分按实进行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投标报价和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建设当期公布的市场人工工日单价中较低者执行调整变更价款与合同价相比增减在±5%(含5%)内,不做调整,结算价以合同价执行在±5%(不含5%)外时,仅对超过±5%(不含5%)以外部分的结算价按变更价款调整
15.5计日工(A)
15.
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
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
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暂估价(A)
15.
6.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6.
36.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
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价格调整
16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
17.
17.1合同价格除按
15.3至
15.6款以及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承包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发包人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批复工作在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定概算比承包人投标时的中标价高时,则以投标时的中标价为本项目的合同价;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定概算比承包人投标时的中标价低时,则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定概算为本项目的合同价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项目审批的风险,承包合同价应以审批概算为准进行相应调整(包括补勘及设计费、工程建安费、设备及备品备件购置费和一年期试运行费等)其调整方式如下
①项目审批时如取消某整个子项,则取消报价中的对应的子项费用;项目审批时如是扣减某子项中的部分工作量,则按比例扣减相应工作量的费用,并同时按比例扣减费用定额中按工作量计算的其它费用,比例为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
②因设计工艺、设计深度不满足工程要求而造成增加项目设施,其增加设施费用应作为风险费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
③如未出现以上第
①项情况而概算费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生扣减,则承包价(包括工程建安费、设备购置费、设计补勘费、试运行费等)应按审定概算与报审概算的下浮比例同口径、同比例予以下浮
④如同时出现“第
①项”和“第
③项”,则先按上述第
①款处理后,再按上述第
③款处理
⑤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定概算比投标报价高,承包合同价以投标报价为准
17.2预付款
(1)工程设备采购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后15天内支付a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支付;b承包人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后支付;
17.3工程进度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不采用按月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即工程验收前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取得索道滑道运营证且工程结算经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累计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5%,余下审定结算总价的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后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17.
4.1质量保证金额度审定结算价的5%
17.5竣工结算
17.
1.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试运行期结束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式10份竣工付款申请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
1.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按
17.3款执行
17.6最终结清
17.
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式10份
17.
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按
17.3款执行
17.7工程结算原则工程结算价=合同价土变更价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第」条确定的合同价进行结算『
①承包人在编制施工预算时的漏项以及工程量误差应视为已分摊到其他子项中,结算时不予调整;(含设备拆除费用及其运输费用,距离为3km内)
②因设计施工图的不完整、不详细或其他瑕疵而出现的补充图、变更单均不得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应无条件按补充图及变更单要求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或增减调整部分时(指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可研报告及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结构形式、处理工艺等作出了超出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重大调整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变更价款a执行定额市政部分采用2008年《重庆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安装部分采用2008年《重庆市建筑安装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b取费标准按以上规定的定额和计费基础,按核定的工程类别执行;其余按国家规定的内容执行取费c调整范围内的地材按投标报价和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建设当期价格中较低者结算,主材按发包人及监理认质核定的价格结算增加材料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时须由发包人、现场监理认质核价结算时按发包人、现场监理确认的价格执行d对设计变更、增减调整部分及暂定材料单价调整所涉及的工程量,其增减调整均以设计变更的施工图为计算依据;e设计变更或增减调整部分按实进行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投标报价和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建设当期公布的市场人工工日单价中较低者执行调整变更价款与合同价相比增减在±5%(含5%)内,不做调整,结算价以合同价执行,在±5%(不含5%)外时,仅对超过±5%(不含5%)以外部分的结算价按变更价款调整
17.
6.3税金工程营业及附加税等建安税由甲方代扣代缴结算金额审计费用支付办法审减率W5%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审减率>5%时,由承包人按照甲方与审计机构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的计费标准支付超过部分审减效益费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
18.1竣工试验
18.
1.3试运行
19.
1.
3.1试运行主体承包人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
1.
3.2试运行开始时间承包人按照通用条款第
5.5款和第
5.6款提交文件后并竣工试验通过,应开始进行试运行
21.L
3.3试运行期限1个月
22.
1.
3.4试运行相关工作要求
(1)通过试运行对系统各主要设备运行性能的检测,调整运行工况,满足设计要求,并编制试运行工作方案并报业主批准试运行结束后,及时编制试运行工作报告并报业主批准,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业主按合同条款进行工程款支付
(2)在试运行期,承包人应负责培训业主运行管理及工作人员,业主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完成此项培训工作,在此期间,业主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住宿费用由业主承担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增加竣工验收报告应在试运行期结束后提出,并满足通用合同条款要求
18.4国家验收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国家验收包括国家委托重庆市或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验收
18.5区段工程验收删除本款全文
18.6施工期运行删除本款全文
18.9竣工后试验删除本款全文
18.10工程的移交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对整个工程实施整体接收
19.7保修责任期限按
1.
1.
4.5款执行责任和范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第二部分廉政协议书项目名称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甲方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加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工程人员廉洁自律性,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优质高效,圆满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经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达成如下廉政协议
一、甲方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收受乙方单位或个人所送的钱物,更不得索取
2、不准到乙方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擅自向乙方单位或个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迅工具等
3、不准接受乙方单位或个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等
4、不准参加由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的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如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和不健康活动(如色情服务、打麻将、斗地主等)
5、不准接受乙方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已收或拒收不成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上交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
6、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如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项目承包等
7、不得合谋损害甲乙双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二、乙方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向甲保险
20.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20.
1.1承包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投保范围必须与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范围一致
21.
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的员工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不可抗力
21.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
1.1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违约
22.
22.
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应工程并交付使用,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不退还承包人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并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70%予以签字后十日内承包人自动退场,发包人将重新确定承包人组织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70%确认后,报送由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审计机构审定金额支付70%的工程款(同时所承建部分无任何质量问题)争议的解决
24.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争议评审
24.3不采用,合同的解除25承包人不能按照承诺的设计周期提交各类合格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应予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仍然无法提交各类合格设计文件且无正当理由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总承包合同价的5%8%作为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扣除〜第六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巫溪县灵巫洞索道及滑道维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承包范围均属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取得索道滑道运营证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保修金按经审计后的结算价的5%扣留,承包方完成了正常保修工作,发包人按相应工程分部分项的质保时限付清余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未严格履行保修义务或保修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单位进行维修,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从取得索道滑道运营证之日起计算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承包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有限公司究院有限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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