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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总会计师协会第二条本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类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民营企业的总会计师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全区广大总会计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诚信敬业,开拓进取,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贡献力量热忱为会员和广大总会计师服务,维护总会计师合法权益,帮助总会计师不断提高政治与业务素质,把协会建成广西总会计师之家,成为总会计师与政府、社会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财政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第五条本会驻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82号财政综合楼邮政编码53002lo电话待定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广西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财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广西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财政厅和广西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广西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O
(三)组织会员及其他高级财会人员的理论研修及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组织完成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规定的高级财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理论研讨、业务辅导
(四)在组织总会计师进行理论学习的同时,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先进经验,进行论文评选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组织会员参加总会计师行业开展的区内、区外的各种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
(六)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会计师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努力促进总会计师人才市场建设;
(七)组织开展有关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A)编辑出版与专业相关的刊物、建立网站及信息库,编辑、出版有关专业图书、专题研究报告
(九)反映总会计师和会员的相关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广大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协调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经地方民政部门批准,为独立社团法人的各地、市成立的总会计师协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为独立法人的行业性总会计师协会,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广西区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在职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主管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大中型企业中具有会计师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经营厂长、经理及其他中高级财会人员,可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单位会员中的会员人数名额不限单位会员的代表变动调整时,应报秘书处备案
(五)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等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含本职级);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并在广西总会计师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全区“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知名的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总会计师事业中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士,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者,均可申请参加协会,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成为协会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能积极按时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审查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秘书处填写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会员证,经总会盖印后颁发给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应收回会员证,不再保留会籍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协商及秘书处提名推荐产生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财政厅审查并经广西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A)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协会工作;
(九)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
二、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五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财政厅审查并经广西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长确定的工作计划;
(三)经授权代表会长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四)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审批协会及秘书处重大财务开支项目;(A)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部门与单位的资助、赞助与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批准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广西民政厅和广西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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