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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年)(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
2022.
05.01•【字号】•【施行日期】
2022.
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年)2022(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测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二)按规定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统筹规划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
(三)研究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标准设计;
(四)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和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评定、奖励;
(五)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调解工程勘察设计纠纷,依法查处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本系统相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擅自超越第八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第九条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但需经被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同意,并办理聘用手续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离退休及辞职、被辞退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不得侵害其原所在单位专有技术权益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除依法不适于招投标发包的以外,都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依法确立;
(二)已取得由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具备设计需要的基础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第十四条个人及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可按技术要求,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接,并应当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对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任何单位不得以联合、联营或其他名义超越自己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无证单位和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实行项目登记管理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报和有关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执业等的依据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第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出售、转让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本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引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质量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设计图纸必须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盖由本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刻制的出图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凡实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早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优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已淘汰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因特殊需要必须注明的,应单列目录,并加盖本单位技术专用章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完成后,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经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发生重大修改时,需报原审查单位审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服务,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配合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问题,参加交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另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需委托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的,所需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所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在合理使用期内终身负责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质量问题,法定代表人及技术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包人或者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有关工程业务的;
(二)转包有关工程业务的;
(三)转让、出售、出租、涂改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持证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单位所持勘察设计证书副本上作违章记录,作为对其核定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工私自收取、私分工程勘察设计费,私自收取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施工单位及业主的佣金、回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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