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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安全管理的利与弊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前,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我国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更多地是从政治关心的角度来进行,重点是放在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等方面,对于社会管理问题不是很重视改革开放初期,对于此方面的管理又缺乏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改革开放以来,复杂的社会矛盾引起了政府对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全秩序等方面的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体制改革滞后、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能力不强等问题在这个背景下,保障派出所安全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文针对这个现状对派出所安全管理进行探讨,分析其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善对策关键词派出所;安全管理;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即公安民警仅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持,至于问题的根本性解决必须由具体负责的部门着手处理
(二)对派出所服务职能的重新定位就派出所服务工作来说,前文已经提到,承担服务职能有利于警民关系的改善,但是无限量的服务工作,例如群众求助于警察希望警察能够帮助自己送东西、买早餐之类的服务,却是公安派出所无力承担的其实走群众路线、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可与支持的根本并不是对民众的要求百依百顺,而更重要的是廉政执法和友善的态度所以派出所应当从非紧急的服务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警力主动提供民众普遍需要的服务工作中,最典型的就是派出所针对社区的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的宣传事实上目前城市里的各种防范措施都比较到位,广大群众缺少的是意识上的防范所以可以针对易发案件例如入室盗窃、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件等,根据所在辖区情况的不同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派出所对扎根社区的优势,进一步拉进与民众的距离另外,派出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效果其实不完全取决于提供服务的数量和种类的多少,还体现在对既有业务办理的改善上面为民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办事程序和更加快捷的办事效率,例如在办理身份证时,提前告知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避免民众因为业务不熟而导致的办理不畅;缩短办证期限,让民众对公安派出所服务水平的提高有直接的感知,久而久之,民众对于派出所工作的满意度自然会有所提高就调处工作来说,派出所不应该大包大揽,而是应当起到一个“过滤网”和“分流器”的作用派出所工作具有基础性和综合性,在实践中,有时这种“综合性”和“基础性”被不恰当地理解和强化,派出所常常被要求自始至终参与甚至负责案件的查处,或者在机构设置上被要求“大而全”,违反了各个部门的专业分工,也占用了大量的警力,降低了派出所警力的机动性而其他职能部门由于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视不够,认为调解矛盾纠纷就是公安机关的事,与己无关,导致职能部门往往将应当由其自身负责的调处工作推脱给公安机关,让派出所民警整口疲于应付各类纠纷调处工作比如集贸市场里的买卖纠纷本应由市场管理部门解决,纠纷当事人却习惯于打“110”报警或直接到派出所报案因此,应该建立一种联动机制,即公安机关在接到民众的纠纷处理请求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前期处置,维持秩序、安抚当事人情绪、或者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随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以甄别,在职责范围以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受理调处,对非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则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及时分流移交到专门机构进行调处这样既规范了纠纷调解的主体,又规范了纠纷调处的内容,确保了矛盾纠纷调处活动的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或者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应急联动中心,由公安、司法、市容城管、工商、土地、劳动、民政、计生、卫生、信访、电力、自来水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做好公安指挥中心受理的纠纷类、求助类“110”警情的即时分流调度工作对于需要由派出所民警完成的工作,还可以采取聘用有经验的退体同志进行处理的方式武汉中南路街派出所,调解室聘请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帮助派出所民警做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年调解了183起矛盾纠纷,受到了辖区百姓的欢迎,目前武汉大部分派出所都设立了这样的调解室孟建柱称赞说“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公安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让有经验的同志做调解工作,这种做法很好”对于不应该由公安部门处理的事务,即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下达调处指令,使矛盾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三)完善派出所民警执法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派出所民警执法的法律保障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这里包括对民警各项日常职务行为具体程序的法律法规和对民警职务行为进行保障的法律法规前者能够对派出所民警职务行为是否合法正当提供评估的依据,因此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避免过于笼统的描述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不合法是困扰和谐警民关系建立和执法环境改善的顽疾,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塑立警察执法的权威,才能得到群众的广泛尊重和理解后者主要是将对民警合法行使职权的保障体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助于保障体制建立的权威性对于派出所民警各种职务行为行使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相对较为完善,这里重点论述对派出所民警职务行为提供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来说,对于处置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而言,现有法律对于较之暴力抗法更加轻微的拒不服从命令的相对人的行为处理不到位因此应当对各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方式加以列举,并且规定每一种阻碍行为的法律后果例如对拒不听从警察现场指令的,人民警察可以口头警告、说明将采取的强行趋散、强行带离现场等强制措施义务人仍然不主动服从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排除妨碍,迫使其履行义务对于非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人民警察应当口头警告、并积极予以劝导、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暴力抗法的行为,可以依法使用身体强制力、警械和武器予以制止,这里注意要先口头警告,当然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实施另外,对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进行处理时,应当全面、及时的收集相关证据,需要调查的事实应该至少包括: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基本状况,即是否正在执行职务、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是否规范;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是否由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它情节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对于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做出治安处罚的决定那么对于人民警察滥用职权、自身过错或者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导致当事人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发生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处罚对于事实的认定可以通过民警配备的摄像、录音等证据采集设备,建立办案全程监控制度,一方面最大程度的监督民警执法过程,保障公民权益,另一方面也为依法行政的民警提供有利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应该落实在处理方式上面对于民警自身执法有瑕疵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依法行政的,应当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坚决杜绝由于害怕群众闹事而单纯粗暴的对相关民警进行处理针对恶意投诉或者投诉不实的,除了对恶意投诉人进行处理之外,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为被投诉民警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进行抚慰只有对民警依法行使职权给予足够的法律上的保障,才能消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心理障碍,才能理直气壮地支持民警依法行使职权,理直气壮地依法处理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立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改善派出所民警执法环境首先,媒体对公安机关的报道最终还是依赖于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因此强化公安民警执法水平、特别是强化基层派出所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态度才是解决公安机关和媒体关系的最首要的途径,因为基层派出所与民众的接触是最广泛的,而在行政执法中一个小小的失误也有可能对民众的权利造成重大的影响也就是说,业务水平不高才是民众不满意不信任和媒体垢病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必须要加强民警自身素质,这可以通过常规性的对民警的培训来实现,这一点在后文中将会有详细论述其次,将建立常规性媒体联络制度作为处理公安机关与媒体关系的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对于派出所来说,由于没有专门的政工部门,但是可以通过建立派出所网站,用互联网的形式来通报相关信息要建立媒体联络制度,具体来说,第一,应当明确与媒体直接接触的部门,即由派出所上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该项业务对民警个人的采访,应当通过政工部门协调决定是否接受;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由政工部门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派出所在得到上级机关政工部门的同意之前可以拒绝新闻媒体的采访由政工部门专门负起对外联络的责任,可以把办案民警保护于媒体的直接介入之外,避免媒体过分介入对办案民警正常办案程序的无谓干扰,减轻民警的心理压力,也可以避免辖区内不同分局、派出所与媒体关系处理中标准和模式的差异,更有利于这项工作的正规化开展第二,完善与新闻媒体互动合作机制,形成主动“喂料”意识,以掌握涉警的社会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上文提及到公安派出所并没有是否接受媒体采访的决定权,但是在这里,应该保障派出所对于是否公开通报相关信息的建议权特别是在出现广泛关注的涉及公安机关的事件的时候,例如上文提及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被报道之后,更应该积极与媒体配合,在合作过程中明确表示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是公如因公安机关所持的基本态度,并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占领舆论阵地,防止负面炒作果一旦发生了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处理,避免弄虚作假、掩饰,为若把能够在短时间内处理的事情久拖不决,必然会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导致事态升级失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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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1
(一)坚持公安机关群众路线1
(二)派出所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强化3
二、派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
(一)派出所承担大量非警务活动的情况普遍存在4
(二)过于广泛的服务职能成为派出所安全的现实掣肘5
(三)法律法规对于派出所民警执法保障力度不够6
(四)派出所民警外部执法环境恶劣6
三、派出所安全管理的改进建议7
(一)建立明晰的责任机制,让派出所远离非警务活动7
(二)对派出所服务职能的重新定位8
(三)完善派出所民警执法的法律保障体系9
(四)建立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改善派出所民警执法环境10参考文献12___-i-Z1—前三我国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依托,然而由于对派出所职能界定不清、加之影响派出所职能行使的现实因素的制约,派出所职能在行使中面临诸多困境因此本文从对派出所职能的定位入手,分析派出所职能的困境和现实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法,为基层派出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些具有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建议目前国外对于基层警察组织的研究主要是从社区警务的推行入手,强调基层警察组织基础工作的开展对于国外基层警察组织职能的介绍主要见于王大伟、曾忠恕等学者在对英美国家警察组织和警务模式介绍的同时进行了一些阐述,主要是集中在基层警察组织的职能范围和侧重点上面,还有分析基层警察组织在社区警务中的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基层警察组织职能行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制约因素却没有提及另外虽然我国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与国外社区警务的内核是一致的,但是国外基层警察组织与我国公安派出所的建制有一定的区别,所以国外的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警务模式的理念性的参考,但是却无法作为我们直接提供可以照搬的模式就国内研究状况而言,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派出所具体职能及其如何行使进行规范,而没有站在一个相对宏观的角度对派出所工作开展进行现实的指导,或者即使发现派出所职能行使中面临的困境,例如非警务活动的承担、过多的服务工作和纠纷调处工作、警察正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等情况,但是并未系统的进行整合,不具有对派出所工作进行指导的全面性本文基于这些情况对我国派出所安全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剖析,提出解决对策,从而促进派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进行
一、派出所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坚持公安机关群众路线我国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区)公安局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是公安部门多功能综合性的基层作战实体,是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依托就派出所和上级机关的职责分工而言,机关的任务主要在于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而基层派出所的任务则主要在于实战这里的实战强调的不是公安派出所的打击职能,而是强调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工作的最前沿,队伍最为庞大、与社会的接触面最为广泛、与民众交往最为直接和具体,所承担的工作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绝大部分也就是说,公安工作要落到实处,基层公安工作是关键派出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本,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支点,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是整个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支撑和保障我国公安派出所随着新中国公安机关的设立而逐步建立,发展至今,一直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不仅是各项公安任务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公安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落实者然而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仅靠公安机关和各基层派出所的力量是不够的正所谓警力有限,而民力无穷,以群众为依托是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下文简称《人民警察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一支队伍,历来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走群众路线为搞好公安工作的根本把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公安工作的目标才能圆满的实现纵观几十年来我国派出所职能的调整和欧美国家警务改革中警务风格的变化和成效,都反映出无论是面对高发的犯罪态势还是对社会治安的维护,取得民众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从我国公安派出所的发展历史来说,派出所工作开展的成效与民众的参与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公安派出所自成立以来,其职权的内容和重点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从派出所成立伊始一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基于社会经济和制度方面的原因,整个社会的流动程度很低、发案较少虽然公安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了派出所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但是这一时期派出所的主要工作是以户口管理为中心、辅以犯罪打击的职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腾飞,城市化超速发展,社会发展从平缓趋于猛烈,到处充斥着新鲜事物对既有观念的冲击,由此也带来了犯罪率的上升趋势为了应对这一新的形势,《关于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于1987年颁发,一改派出所过去以户口管理为主的职能,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防范,明确派出所应当以治安管理为主,以户口管理为基础这一时期,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成为了派出所的一项重要任务,客观上对当时高发的犯罪态势形成了遏制,但同时不可避免的削弱了派出所的基层基础工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与民众的疏远和警民关系的恶化进入到上个世纪90年代,派出所的工作的重点开始慢慢从“破案”的刑事职能回归到对治安的防范和管理,从孤军作战回归到依托民众参与的群众路线
(二)派出所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强化强化派出所工作符合公安部的战略部署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依赖于派出所的基层工作,因此公安部党委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铺开“三基”工程建设、“三项建设”、“大走访”等重大举措强化基层建设、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以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为主要内容、以派出所为这一方针政策最终落实者之一的“三基”工程对夯实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孟建柱部长指出,加强“三基”工程建设,是巩固基层政权、筑牢执政根基的基础工程,是惠及广大群众、维护人民利益的民生工程,是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战略工程因此要建立三基工程的长效机制,要保持“三基”工程建设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开拓性,坚持不懈的强化派出所建设,促进派出所工作的发展而以“公安工作信息化、执法规范化、警民关系和谐化”为内容的“三项建设”对基层派出所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给派出所新的发展契机孟建柱指出,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立足于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从政策、制度、机制上建立“促进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流、干部从基层出”的正确工作导向这对基层派出所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广大人民群众与公安机关打交道最多的机构要密切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关系,就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去年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走访”活动,公安部明确指示,要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通过既有针对性、又有普遍性的走访,一方面改善了警民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可以从群众处发现预备阶段的犯罪或者有犯罪的倾向、甚至了解到刑事案件的相关线索,为侦查工作做好基础工作派出所工作为警务模式的调整提供信息来源加强派出所的基层基础作用,和社区警务的核心精神是一致的社区警务是现代化进程中公众与警察角色分离导致的信任危机以及对快速反应机制下犯罪率大幅度上升的质疑和反思派出所可以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威慑打击犯罪而带给民众的安全感来拉进警方与民众的距离,从机械式的快速反应向问题导向警务过渡,从基层中发现社会治安的趋向和不安定因素,从而为制定合理的警务政策提供基础材料只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才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才能变被动解决问题为主动的以存在的问题作为公安工作的导向,切实提高控制驾驭复杂形势的能力加强派出所建设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反应了派出所基层工作的重要性和根本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和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这里一方面强调了对犯罪的预防,这有赖于派出所基础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强调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也是派出所工作的应有之意
二、派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派出所承担大量非警务活动的情况普遍存在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派出所民警的确被大量非警务活动所拖累这不仅占用大量警力、加大派出所民警的工作量,而且不利于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必然使得派出所民警的执法环境进一步恶化一方面,由于部分地区管理混乱,一些政府机关或行政首长无视警察职能的特殊性,任意支配警察从事与警察职能无关的工作于是派出所变成了直接乡镇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不承担了诸如计划生育、收取农业税费的任务这无疑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指向了派出所,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也不利于派出所本职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因政府决策和管理方面的失误而导致群众不满,使矛盾激化,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只有动用警力去解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处理一些因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土地征用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引发的群体上访时,公安民警经常被派往平息事态的最前沿经常出现公安机关各级主官都到了现场,而一些主管部门只是来办事员,要多次协调才勉强来一个部门领导的局面由于公安机关并非问题产生的源头,也没有解决问题的拍板能力,却站在解决问题的最前线,长时间与群众对峙,往往成为上访群众指向的矛头,处境非常尴尬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反思瓮安事件时多次表示一定要慎用警力,一定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第一线但是这种情况却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
(二)过于广泛的服务职能成为派出所安全的现实掣肘公安机关出于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考虑,向社会作出了延伸,提出了“有困难找警察”的承诺“四有四必”承诺推行以来,在群众心目中也形成了“只要有困难,就可以找警察,只要找警察,就能得到解决,即便不能解决,也会有所回应的思维这样一来,大量的服务性和调解处理工作便落在了公安派出所的头上就这两项工作而言,不能简单的将其定位为非警务活动,首先就服务工作而言,公安机关一直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所以进行社会服务是公安工作的应有之意,并且向公众提供服务有利于改善警民关系但是不能将所有针对民众的服务都定位为警务活动,因为太多非紧急服务工作会在警力不足、警务繁多的情况下对公安派出所应该处理的紧急事务形成冲击这样一来,派出所本职工作没有干好,与民众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更是无从说起而且民众习惯性的求助公安机关,是因为110报警平台对于他们而言是全天候的免费服务热线所以如果公安机关迎合了所有无限量的要求,只能陷自身于泥沼之中其次,就调处工作而言,也不能简单的将其划归为警务活动还是非警务活动,因为群众之间的矛盾如果不及时处理的话,很容易升级扩大、甚至有可能形成刑事犯罪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对于纠纷的调处属于警务活动的范围但是根据矛盾纠纷的类型不同,有的纠纷很明显已经超出公安机关可以解决的职能范围,对这部分纠纷的调处是否应当由派出所承担值得商榷并且在派出所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中,大量的服务工作和纠纷调处工作的确给派出所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三)法律法规对于派出所民警执法保障力度不够《人民警察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第35条明确列举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即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然而对于警察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很容易成为一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对象,警察执法没有在宏观上形成一种具有感召力量的影响,执法权威在实践当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对执法民警的公然侮辱、拒绝阻碍、暴力威胁、恶意报复这不仅损害了民警个人的名誉、威胁民警的生命安全,更有损于公安机关执法尊严派出所民警在正当执法过程中除了会遭遇无理取闹、被谩骂、殴打之外,还不可避免的遇到大量诬陷、恶意投诉的情况如果说广大基层民警在被侮辱和漫骂的时候尚可选择忍耐,那么诬陷和恶意投诉更使得他们在正当执法过程中顾虑重重、有口难言例如基层民警在正当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叫嚣“警察打人”,就很容易挑起民愤、使矛盾激化,如果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最后挨打、受处分的就是警察本人又例如在派出所民警正当执法之后被当事人凭空捏造事实进行恶意投诉,派出所为了避免引起群体性事件而简单草率对民警进行处理,必将引起被处理民警的抵触情绪,对派出所工作的开展也是相当不利的从之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无奈与被动由于警察权威弱化会直接影响到社会转型期社会秩序的维护效果,因此应当更加关注警察权威的塑造,保障派出所民警职权的正常行使、消除他们正当执法的顾虑
(四)派出所民警外部执法环境恶劣派出所工作的开展对外部执法环境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这体现在派出所工作开展得是否顺利、是否能够取得维护治安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的支持度警察与民众的关系一部分通过与民众的直接接触来建立,然而更多的是通过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构建媒体对于警方的报道倾向直接成为警民关系的风向标,因此媒体对于民警外部执法环境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然而近几年公安机关和媒体之间逐渐呈现出了一种不和谐的关系,从互动走向了彼此信息封闭的隔阂局面警察和媒体关系的不和谐渐渐对警察特别是基层民警执法环境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一一面对媒体的监督,公安机关大都选择沉默应对;得不到官方信息的媒体趋向于单方面的发表一些意见,甚至为了提高新闻关注率而故意歪曲、失实的进行报道;民众从媒体中获取这样一种不利于公安机关的信息之后,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也产生了质疑这样一来,警民关系恶化,这使得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中很难得到民众的认可和信服,轻则不理解不配合,重则对民警进行侮辱、漫骂甚至出现暴力袭警久而久之,民警执法环境令人堪忧其次是来自媒体和民众的原因对于恪守职业道德的媒体工作者而言,应该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求证之后再进行报道,即首先应该起到一个“过滤器”的作用然而一些媒体工作人员为了获得更新更快的新闻,在报道中只是起到了一个“扩音器”的作用更有甚者,部分媒体工作者单纯的为了追求“眼球效应”,故意歪曲对公安工作和民警进行失实的报道,缺乏了媒体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素养有责任的媒体不是要提供一场“舆论嘉年华”,而是以理性的态度,以典型个案为抓手,促进公民权利和公权力的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另外,是来自民众的原因在公安民警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理、但是引起行政相对人不满的时候,有的人会选择通过抹黑公安机关来泄愤,而媒体往往听凭一面之词就对公安民警大加指责,使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形象大打折扣
三、派出所安全管理的改进建议
(一)建立明晰的责任机制,让派出所远离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对于非警务活动的承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无力拒绝地方政府的指派或者拒绝的成本过高因此要将非警务活动剔除在派出所本职工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完善体制和明晰责任的问题派出所是市、县(区)公安局派出机构,直接受上级公安局的领导,而不是直接受乡镇政府或者更高级别政府的直接领导如果出现非法调度警力的情况,必须采取严格的问责机制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此做出了一些规定,即政府主要责任官员“群体性事件中滥用警力者”将“开除党籍和公职”,希望由此限制官员滥用权力和不作为我认为还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将随意调配警力的问责制固定下来,对于滥用警力者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另外,针对由于其他职能机关的失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而由公安民警站在第一线的情况,应当建立一种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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