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济南市民办学校章程(参考范本)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节监事(会)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下列第()项方式建立监督机制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一)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二)设监事—人(说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从上列两项中选择人数较多的学校应选择第(-)项,成员为人以上;人数较少,不宜设立监事会的学校应选择第(-=-)项,3人数人)1-2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O名监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等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节校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适当放宽校长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三)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四章党组织建设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党员规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相应形式的党组织,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第二十七条学校党组织要应当明确党组织书记选配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选拔党性观念强、专业素质强的校党组织书记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学校配备专职党组织副书记(说明: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按照规定配备副书记,不设专职副书记的学校删除本表述)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学校党组织书记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章程规定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第三十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第三H一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完善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党组织在下列方面的核心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各类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整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研究讨论,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年底前报隶属的党组织部门审核备案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五章教职工与受教育者第三十四条学校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O第三十七条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六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为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
(三)捐赠;
(四)依法依约由学校取得的孳息;
(五)政府资助;(说明:应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如果没有,应删掉此项);
(六)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条学校举办者不要求/要求取得回报第四十一条学校不得为保证人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四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五条学校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第四十七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八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学校领导班子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七章学校变更和章程修改第五十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一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二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及其他办学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按照规定程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自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学校终止的,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七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余资产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当自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上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申请终止办学,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在学校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APP(如有)等网络媒体公示,章程副本置于学校办公室、档案馆等场所,供监管部门、学校管理者、教职工、学生、家长及社会查阅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第六H■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根据—年月一日理事会决议第一次修改,根据年月日理事会决议第二次修改……(说明:首次制定的章程应删除本条每次修改章程应以此类推填写本条)举办者签字(章)(说明:仅首次制定的章程需举办者签字、盖章,后续修改章程只需理事签字即可)理事签字:监事签字:编制说明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全市民办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推进学校依法依章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参考范本
二、【适用范围】本章程范本适用于在济南市登记的民办职业中专学校、普通高中学校
三、【动态调整】本章程范本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实践需要和各方意见建议,适时作出调整
四、【自主修改】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主对本章程范本作出修改
五、【填写要求】学校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填写说明和办学实际,填写完善章程范本中的空白部分,并在正式成文时删除括号内的说明性文字学校(盖章)制定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ait xn早程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规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法定代表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理事和理事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监事(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校长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党组织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教职工与受教育者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学校变更和章程修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___________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说明:前述内容可根据实际自行完善)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说明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说明:学校应根据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别删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制定的任何文件均不得与本章程抵触第三条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学校性质本校是举办者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第五条学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O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六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济南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说明:以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实际名称为准)第七条学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规模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O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了解、监督学校运行、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三)推荐理事和监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不得抽回出资,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校长依法依章履行职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由举办者出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说明:以验资报告出具单位实际名称为淮)验证,于年—月—日出具编号为的验资报告确认具体出资情况如下表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序号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出资形式人民币)1合计100(说明:开办资金及形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一举办者以多种形式出资的,应分别列明)第十条学校办学类型为,办学层次为,办学形式为O(说明: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形式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一节法定代表人第H■一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说明:填写“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校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校长的其他情形第二节理事和理事会第十三条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说明:应为人以上,且人员应为5单数)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成员名单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理事每届任期—年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等重要事项的变更;
(八)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选举、罢免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说明:不设副理事长的学校应删除本款)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