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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文本(本合同版本仅限参考,具体以实际签订为准)英德市洽洸镇贵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一)发包人英德市水利工程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2022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6.3及时进点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准备工作
6.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6.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安全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备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7.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人和监理工程师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此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8.4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
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为正式指示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
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8.5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联络
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第
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也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1.1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招标文件报价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履行合同过各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2施工图纸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程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份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1.3施工图的修改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1.4图纸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L2款⑶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1.5图纸的保密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项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1按第
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3.2承包人项目经理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4.1承包人人员安排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14.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4.3承包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
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4.4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4.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的员和医疗设施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和管理
15.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要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的正常运行
15.4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和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3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以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H■•
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场内施工道路1发包人按第
4.5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⑵除本款⑴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
5.12款办理
17.2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8.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9.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的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应在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内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修订进度计划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单位工程或部份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第
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项,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发包人延误开工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完工日期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第一部分协议书4
一、工程概况4
二、工程承包范围4
三、合同工期4
四、质量标准4
五、合同价款4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4
七、词语含义5A>承包人承诺5
九、发包人承诺5
十、合同生效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7
一、词语涵义7
二、合同文件8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8
四、履约担保11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11
六、联络12
七、图纸12
八、转让和分包13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14
十、材料和设备16
十一、交通运输17
十二、工程进度18
十三、工程质量22
十四、文明施工27
十五、计量与支付28
十六、价格调整33
十八、违约和索赔37
十九、争议的解决42
二十、风险和保险43二T^
一、完工与保修47
二十二、其它5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531、词语涵义
532、语言文字和法律
53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3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4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46、履约担保
54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5511、分包
5512、承包人的人员55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
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20.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的工期延误,应按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
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
39.1款规定的百分比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5本合同中涉及的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1若发生第
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
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⑵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⑶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⑴和第⑵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
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一,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22.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
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4.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
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按第
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5.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6.6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承包人不按第
23.3款和第
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现场试验
27.1现场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重新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按第
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
23.5款⑵项的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2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以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27.3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
5.12款的规定办理
28、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
29.1款、第
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治安保卫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施工安全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安全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环境保护
30.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工程量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清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晨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计量单位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57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5718、工程开工和完工
5820、工期延误
5821、工期提前
58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5824、现场试验
5827、测量放线
5829、文明施工
5931、计量
5932、预付款
5933、工程进度付款
5934、保留金
6035、完工结算
60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6039、变更
6041、承包人违约(删去通用条款全文,并代之)
6146、仲裁或诉讼
6852、完工验收
6853、工程保修
6861、工人工资保证金
6862、工人工资支付68第四部分合同附件70附件一成交通知书70附件二投标报价书71附件三资质证书72附件四营业执照73附件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74附件六施工组织架构表75附件七廉政建设承诺书85附件九安全生产责任书88附件十:工程质量保修书90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R=AC-F1S/F2-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工程材料预付款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
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3按第
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4根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3.2月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
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的金额列入第
33.1款第⑴项内进行支付
34、保留金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承包人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完工结算
35.1完工付款申请单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
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
35.3最终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
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4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结算清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监理人收到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金额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或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若承包人和监理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
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P=«x A+汇以X,-1I JF0,n式中A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按第
33.2款、第
35.2款和第
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己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
33.2款、
33.5款、
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权重的调整由于按第
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它的调价因素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
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
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期限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⑵第
39.1款⑴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单价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
17.2款和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单价或合价;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变更指示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
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
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
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
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变更的报价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变更决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
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
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变更指示执行,再按第
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
(1)、
(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1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按第
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实际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
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计日工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
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备用金
40.1备用金定义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备用金的使用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该项金额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提供凭证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人违约
41.1承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2承包人违反第10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4承包人违反第
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第
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
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承包人发生第
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
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开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人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
(1)项1)减去2)、3)和4)的余额,若上述2)、3)和4)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协议利益的转让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发包人违约
42.1发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英德市水利工程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交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工程项目地址清远市英德市镇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英发改资[]号文、英水审批[]号资金来源J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整体移交等工程内容和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三、合同工期按照年度建设要求,合同工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个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最新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及国家、省市颁发的水利工程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小写)¥元(含税),成交下浮率为%最终结算价以英德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结果为准项目单价回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口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1若发生第
42.1款
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若发生第
42.1款⑶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
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若发生第
42.1款
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
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1即将交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索赔
43.1索赔的提出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和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3索赔的处理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
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
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4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
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
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调解
44.1争议的提出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
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争议调解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争议的评审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
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仲裁或诉讼
46.1仲裁1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诉讼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承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1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3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
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47.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
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7.5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7.6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1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
47.1款或第
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有第
47.1款和第
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
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贵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
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
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3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0.4保险凭证和条件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0.5保险单条件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11己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2已按第
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其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22.2完工资料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工程完工的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单位工程验收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的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
52.1款至第
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
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部分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
52.1款至第
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施工期运行1按第
52.4款、第
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
53.2款⑵项的规定办理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发包人不及时验收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完工清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合同文本由承包人提供,不分正副本,双面打印,合同书印刷精美并装订成册,并加硬质封皮(胶装);法人签名要手写签名,不能盖章(盖章财政不能请款);合同封面、协议书处要盖章,还要盖骑缝章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本合同一式擅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鱼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无正文,转签章页)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己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承包人撤离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它
55、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严禁贿赂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7、化石和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
58、专利技术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2发包人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前S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是英德市水利工程管理事务中心,监理单位是O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3临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具体见工程量清单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具体见工程量清单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开工后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议划定并报本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的单位工程
1.1言文字和法律
1.2法律、法规和规章本款中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改为“广东省、清远市和英德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时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如发包人因未能及时移交施工用地,造成工期延误,仅负责工期顺延,不给予经济补偿
4.5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准备工程,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所需的房屋、供水、供电和通讯设施和场内外施工道路等由承包人自己解决,该项费用已经计入承包人的合同价中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能满足日常使用的办公用房及住宿用房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①承包人应提供检测所需的工作便利
②承包人按照“《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人规
[2015]3号文件规定,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明确拨付工资款项方式、时间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按时交纳工人工资保证金工人工资保证金按照“粤人社规201910号”文件执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按照“粤建规范
[2019]1号”文的规定执行
5.13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验收后,运行管理单位接收前,由乙方负责维护和照管,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下浮率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
6.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用地范围内的拆迁事宜,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履约担保
6.1承包人在正式签订协议前向发包人提交银行或有担保资质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
6.2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后28天内一直有效,并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1.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39条规定,当工程变更时;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人员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1.2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11、分包
11.1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管理机构1承包人必须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17o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1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专职安全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4资料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其余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详见附件o
12.
1.2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合同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H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12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上述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2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前款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应参照第
41.
1.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3上述各部门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第
41.
1.9款⑴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
12.4上述各部门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并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6工人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增加条款
①承包人应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人工资
②承包人应当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确认表,如实记录支付确认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④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⑤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量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第41条违约的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第3项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的技术参数、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备的生产制造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承包人负责设备定货、催货、提货、出厂验收、现场验收、运输、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及交接试验、验收等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后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发出开工令后要向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批复为准
18.4完工日期按照年度建设要求,合同工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日历天
20、工期延误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完工,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逾期完工违约金在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除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承包人提前工期完工无任何奖励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中“84天内”改为“14天内”
22.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本工程按国家和水利行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工作
24、现场试验
24.1现场材料试验质量检测工作内容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相关规程规范开展质量检测工作,检测项目、参数、频率、数量应满足施工、检测和工程验收相关规范的要求
27、测量放线
27.1施工控制网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5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位如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若是基准点错误引起的超差由发包人负责,否则由承包人负责
29、文明施工增加条款
29.3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及预算清单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合同实施时发包人将不定期核查该项工作,并在完工结算时扣减承包人未实际发生或完成的相应措施费用
31、计量
1.11工程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主体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价基础为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费+临时工程费(不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其他施工临时工程的计价基础为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费+临时工程费(不包括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水土保持专项的其他临时工程费的计价基础为实际完成的工程措施费和植物措施费,费率均以财审预算为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其中招标控制价中所含的基本预备费具体如何支出由业主根据项目施工情况进行安排
32、预付款
31.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基本预备费)X30%,在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有效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支付手续并送本级财政部门
(4)预付款从前3次进度付款中平均扣完,且在工程进度达到85%之前必须全部扣完
32.2工程材料预付款无工程材料预付款
33、工程进度付款
33.2月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发包人英德市水利工程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盖(盖章)地章)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签约日期年月日
33.4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送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由于本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手续(非发包人原因)而导致付款延迟,发包人不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3.6其他有关支付条款(含通用条款第33有关内容)与本款不一致的以本款为准
1、工程施工期间,每月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支付金额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金额的85%承包人必须每月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进度款,并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以及“粤人社规
[2018]14号”和“粤建规范
[2019]1号”等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可将承包人列入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系统管理,按相关规定对承包人的信用进行扣分处理
2、工程完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85%;工程结算经本级财政部门核定,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剩下3%的工程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保修期内质保金不计算利息)
34、保留金根据专用合同条款
33.6执行
35、完工结算完工结算要求本项目所有的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完工结算资料,以本级财审审核结果为准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予调整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删除本款
(1)中2)内容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的变更,按广东省水利厅2017年颁发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对以上定额缺项的项目按照以下顺序选用2018年颁发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主要材料价格和次要材料价格均按市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定案书采用的相应文件执行按以上定额和材料价格编制后的单价,再下浮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即为变更后的合同暂定单价,合同最终单价以财政投资审核部门的审核为准
39.10变更的执行增加条款承包人必须执行设计变更的内容,不得以单价、人员安排等非正当理由拒绝执行
41、承包人违约删去通用条款全文,并代之
4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41.
1.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给发包人2限期改正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同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视承包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Lo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次;若承包人再在同一事项或不同事项中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3次以上含3次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5000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
41.3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
41.3条的相关约定执行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8)被列入英德市建设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承包人在工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转包分包等方面及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投入不到位方面、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方面违约而应承担的“严重违约责任”方式以上的违约(含严重违约责任、部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英德市建设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并停止承包人叁年内再参与英德市各级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并上报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限期改正责任追加1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追加1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41.
1.3根据本条
41.2款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若发包人没有成功抵扣承包人因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承包人延迟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还需支付因此产生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取
41.
1.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第
18.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41.
1.5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和监理人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50万元(含50万元)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5万元含5万元、累计抽检不合格达3次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承包人申请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报验后,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的工序或单元工程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或单元的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未按设计和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且未采取有效质量保证措施进行整改的,经检查发现总计3次或连续2次工序质量或单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经检查发现总计5次以上含5次工序质量或单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将承包人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英德市建设市场诚信行为有关条例进行处理3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单元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处单元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41.
1.
11.6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和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B、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C、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D、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的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4在发包人、监理人或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和安全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存在未戴安全帽或配备安全设施的,每发现人次,扣100元;累计10人次以上含10人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警告责任
41.
1.7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9.3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41.
1.
81.8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或者擅自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1.
1.9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投入不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第
12.1款、第
12.4款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对每次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含另行发包的合同价差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第
41.3条执行5承包人施工进度无法达到已编制的施工计划工期的,进度严重滞后的,由监理人呈报发包人,责令限期整改,在5日内无法实质响应施工计划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
41.
1.10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规定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采取的其它处理措施1承包人违反
13.5⑹款的规定,被工人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先行垫付工人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4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承包人两年内再参与英德市各级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英德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1.
1.11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41.
1.12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被解除工作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人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或不良行为,经认定后,将列入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系统管理,按相关规定对承包人的信用进行扣分处理
41.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
41.
2.1由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出具书面警告或《违约责任通知书》给承包人;也可直接由发包人出具书面警告或《违约责任通知书》给承包人;
41.
2.2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或《违约责任通知书》两天内,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发包人将出具书面警告或《违约责任通知书》给承包人;
41.
2.3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
41.
2.4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送达承包人的方式为下列任一种
①送达承包人或其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②发包人以挂号邮寄送达
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确认方式
41.3合同解除
41.
3.1本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发包方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并将承包人上述不良行为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1.
3.2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①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②承包人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
③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④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⑤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
⑥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暂定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
41.
3.3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①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
②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③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
⑤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1.
3.4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41.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46、仲裁或诉讼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完工验收
41.52完工资料1完工验收资料应按最新规范提供2承包人自工程结算财审定案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提交完工验收资料及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将经发包人审核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壹式叁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给发包人
53、工程保修
41.61保修期1保修期自工程通过合同完工验收且工程移交并实际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1年2承包单位在工程通过合同完工验收且工程移交并实际投入运行后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61、工人工资保证金投标人中标后,须严格执行粤人社规2019〕10号文的规定
62、工人工资支付投标人中标后,须严格执行“粤人社规
[2018]14号”和“粤建规范
[2019]1号”文的规定
63、工伤保险投标人成交后,须严格执行“粤人社规
[2018]15号”和“粤人社规
[2021]4号”文的规定
64、本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发包方向财政部门申请之日为正式付款日,因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等造成的迟延支付不视为发包方逾期支付,发包方无需回此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注本合同条件采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2版,如发现印刷上的错漏,以原文版本为准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本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O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⑶项规定的图纸中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直直接用于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6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和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第四部分合同附件附件一成交通知书附件二投标报价书附件三资质证书附件四营业执照附件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六施工组织架构表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册企业名称(法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章)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册联系方式(手机号姓名性别冈位执业(职业)资格或职称码)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利类专业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水利类专业工程师施工员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
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理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附件七廉政建设承诺书廉政建设承诺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我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各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如发现本单位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并制止,情节严重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五)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六)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A)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承诺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附件八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英德市水利工程管理事务中心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委托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
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
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合同的规定相同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英德市水利工程管理事务中心(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年月日附件九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英德市水利工程管理事务中心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并进步明确有关方的安全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英德市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现确定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方职责,并作为安全管理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工程开工前,按合同要求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按合同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要求施工单位自觉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管理技术标准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受业主委托,负责对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令、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2、在工程开工前,保证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应随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整改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依法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施工负第一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须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须立即制止
4、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须根据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
5、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施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适用
6、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同时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7、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两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建设单位英德市水利工程管理事务中心(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监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施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发包人应在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给承包人使用
4.6提供测量基准发包人应按第
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及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附件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英德市水利工程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为」之个月,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完工验收且工程移交并实际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或管养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对于在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保修期满时尚未完成修复,则保修期顺延至该质量问题修复完毕止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损害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的支付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终止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O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英德市水利工程管理事务中心—(盖章)法定代表人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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