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目录
一、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1
(一)非法证据法律概念的界定1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1
二、我国非法证据制度的现状及实践中的问题1
(一)我国现状非法证据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现状
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2
(二)非法证据排除可能存在的问题
21、程序启动问题
22、申请期限问题
33、排除程序相对独立问题
34、证明标准问题
35、排除对象的界定问题
36、排除程序中非法证据问题
37、二审开庭审理问题4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制度的建议4
(一)完善我国非法证据制度的实体性规划的立法4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审查监督程序的完善4
(三)构建非法证据确认后的补救方法制度4
(四)构建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配套制度5结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它最初在20世纪初在美国建立并迅速传播,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得到体现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可以维护法治的权威因此,其完善必须与现代法治文明相适应,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参考文献[1]宋香达.浅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司法实践[J].法制博览,201833:150-
151.[2]闫召华.刑事非法证据“柔性排除”研究[J].中外法学,2018,3004:1035-
1053.[3]张硕.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境与出路一一以218份裁判文书为样本[J].行政法学研究,201806:115-
127.[4]邱饰雪.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一一以德国证据禁止法则为借鉴[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507:81-
84.[5]孙远.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适用的三个要素一一以侦查追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为视角[J
1.政治与法律,201804:124-
137.⑹王雨晴,项英.浅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反思[J].法制博览,201810:14-
16.⑺林志毅.论我国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J].中外法学,2017,2904:1044-
1067.[8]冯骁聪.论我国非法监听证据排除规则之建构[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2:30-
35.[9]孟婕.我国“独立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建构研究一一以庭前会议为形式[J].法学杂志,2015,3611:131-
140.[10]肖中华,曹波.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切.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01:1-
9.[11]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一一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J].现代法学,2014,3604:121-
130.[12]左宁.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与排除结果一一基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省思[J].法学杂志,2014,3505:116-
123.[13]李冉毅,陈在上.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模式一一以“附随型”向“独立型”转变为主线[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2401:78-
83.[14]陈巧燕.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一一以公正审判权为核心的分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11:59-
64.
[15]吴高庆.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04:12-
17.
[16]林铁军.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再完善一一以非法口供证明力的阻断为视角[J].犯罪研究,201102:75-
82.
[17]沈源洲.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裁判程序的构建[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701:75-
80.
[18]李明,欧超荣.有效证明与程序正当性的内在冲突及其解决一一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与制度设置[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7:55-62+
95.致谢辞本论文是在XXX老师的谆谆教诲和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构思到定稿无不渗透着导师的心血和汗水;教授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学风使我受益终身,在此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我还要感谢含辛茹苦、任劳任怨、望子成龙、不图回报的父母的养育之恩,他们给予我的爱和支持让我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学业最后,因本人水平有限,在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第页,共页109结论6致谢辞9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可以说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事实上它是基于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但是,在证据中识别非法证据仍存在很多争议2010年,最高法院等五个中央部门颁布实施的“两项规定”,首先制定了在中国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但是,构建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分析了非法证据概念的定义,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价值之后,比较了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和缺陷,对在中国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现状及缺陷;完善建议AbstractEvidence isthe basisof provingfacts,and canbe saidto bethe coreissue oflitigation.Infact,litigation isbased onthe collectionand useof evidence.However,there arestill manydisputesabout theidentificat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n litigation.In2010,the SupremeCourtand otherfive centraldepartments promulgatedand implementedthe ntwo provisions forthefirst timein Chinato determinethe exclusion rules of illegal evidence.The newlyrevisedCriminal ProcedureLaw in2012absorbed thecontent ofntwoprovisions*and furtherimprovedthe exclusionrules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However,there isstill along waytogo toconstruct theexclusionary ruleofillegal evidenceinour country.Through theanalysis ofthedefinition,scope andexclusion valueofillegal evidence,this papercompares thecurrentsituation and defects ofexclusionrules ofillegalevidencein China,and putsforward somesuggestionson exclusionrulesofillegalevidenceinChina.Keywords:illegalevidence;current situationanddefects;suggestions forimprovement.
一、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
(一)非法证据法律概念的界定证据是案件的事实依据和证据
1.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
2.“未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集,修复和审查的所有材料均为非法证据”
3.“非法证据应被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获得的证据材料,其中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主体违反了法律或程序或程序”
4.“非法证据应被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获得的证据材料,其中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权力”与上述几种观点相比,第一观点和第二观点在对非法证据的理解上基本一致相信非法证据表现在收集主体,表达形式,收集方法,证据的手段和固定,以及审查过程的非法性对第三种观点的理解相对狭隘,只有非法收集的证据,包括收集主体的非法性,超出收集证据的权限,非法的法律程序,以及违法的方法和手段第四种观点是最狭窄的,仅限于法律主体超出其权限或违反法律程序的证据通过对以上几种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粗略地总结出基本证据和狭义的狭义区别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是指任何一个或多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内容,形式,收集主题,程序,方法和审查程序从狭隘的角度来看,非法证据是指法定主体违反国家宪法的原则,程序和权限,以及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刑事诉讼法采用违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诉讼中采用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在诉讼活动中应排除哪些非法证据?获取证据的主体或提供证据的主体是非法的非法证据,以及收集证据的证据是非法的证据非法内容的非法证据,非法表达的非法证据,通过非法手段和方法获得的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种类:非法物证,文件证据,非法口头证据
二、我国非法证据制度的现状及实践中的问题
(一)我国现状非法证据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现状在我国以前的立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为填补这一空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死刑案件审查和判决程序”关于处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定,首次消除非法证据的原则,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民主化,合法化的重要标志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两条规则”的规定纳入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具体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那种被迫违反表决意愿的精神痛苦的方法,可以被认定为“非法的方法,例如通过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中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情况规定,判决应全面,不依赖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2
(1)法律规定的缺失第一,立法的阶位比较低中国目前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和其他部门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立法基础虽然中国宪法否认有关酷刑,非法搜查和非法行为供认的证据,但并未明确界定非法证据的有效性因此,在司法活动的宪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对法律主体的证据收集行为的具体规定,所有支持案件的证据都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收集通过酷刑,诱导,欺骗威胁等方式勒索口供的公民获得证据,同时知道或有权知道案件,确保他们有权提供证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他们协助调查
(2)非法证据被确认后的补救方法缺失非法证据被确认后的补救方法,”是指直接从证据来源获取证据以确认非法证据的补救方法,以确保证据的顺利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证据而不是证据来源,并重新调查并收集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证据来源确定案件的事实是为了确保案件的事实得到确认,并且确认非法证据不会中断对罪行的起诉
(二)非法证据排除可能存在的问题
1、程序启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申请均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辩护方必须提供有关涉嫌非法取证的人,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的相关线索或证据,法院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所谓“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是举出其中一项或几项就可以,还是必须全部举出?内容应细化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未做明确说明
2、申请期限问题有些人认为,从调查开始到判决结束,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还有人认为,由于申请截止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理学的申请应限于预审,这给了被告足够的时间它不会对被告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提高审判效率
3、排除程序相对独立问题大多数法院都审理了非法证据问题以及案件的实质部分,并没有设立单独的程序这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让非法证据影响法官的价值判断即使非法证据被正式排除,也不会写出最终判决,这将对最终决定产生一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理解可能已经悄然改变,其他证据的证据已经悄然提出并最终影响了判决二是迫使法官进行“平衡”一起审判的结果往往是法官对实体听证会结果的期望将导致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很容易地排除不影响定罪的非法证据,并且可能难以排除影响无罪释放的非法证据
4、证明标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审理或者不能以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方式排除证据存在后,应当排除有关证据首先是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供词,证人证词和受害人陈述都是口头证据检方对口头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需要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很明显,立法者并未将收集证据的非法方法等同于“排除合理怀疑”;第58条的表达实际上相当模糊,法官很容易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因此,如何规范法官对举证标准的自由裁量权非常重要一些法官对证据标准有着松散的把握,检察机关可以很容易地完成举证责任;有些法官很紧张,检方很难完成举证责任
5、排除对象的界定问题显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非法证据他不敢识别或敢于排除某些这涉及最多,最令人怀疑的是非法言论的证据
6、排除程序中非法证据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身就是一种审判程序,可能存在非法证据如果辩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提出了将检察官的证据排除在外的申请,法院应该怎么办?、二审开庭审理问题7“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和“条例”第12条规定,被告有权将二审非法证据排除在外然后,如果被告人提议首先审判非法证据,那么第二次审判就是听取被告的审前供认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非法证据制度的实体性规划的立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不仅体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目的,也体现了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文明建设的健全和完善在进行诉讼活动时,人民法院更有说服力从宪法中找到来源目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仅以非法言词证据的形式界定了非法证据从实践中,我们发现非法物证的类型还包括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止匕外,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具体识别规则,以便在立法中识别非法物证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审查监督程序的完善
1.“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过程是一个复杂,严谨和有活力的过程,完全基于检察官的个人意见和主观能动性通常很难找到尴尬的证据并正确识别证据的非法性,”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保护,并告知有关非法证据的运作程序、效力等”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和具体申请的答复由犯罪嫌疑人记录,签名并印刷,并作为证明证据寻求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2.检察院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确认是否为非法证据,是否排除证据,并将该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提交审批如果排除相关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如果司法部长难以作出决定,可将其提交监督委员会讨论对于与调查机关有显着差异的证据,可以与公安和法院进行讨论上述程序用于确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后,不得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移送法院的依据,不得作为检察机关的依据
3.检察机关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调查机关结果和理由
4.例如,非法证据的识别标准,举证责任,识别和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限等检察院具有行使排除证据权的法律依据
(三)构建非法证据确认后的补救方法制度确认非法证据后的补救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便查明案件的真相补正的具体情形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补充是指在获取证据过程中对非实质性缺陷的补救例如缺乏调查员的签名,检查记录的签名等因此,非实质性缺陷应指的是通过完成相关程序可以弥补更正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的具体情形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合理的解释是对尴尬程序作出合理和合理的解释例如,解释文件证据副本的复制时间并非所有非法证据在确认后都可以得到纠正,并且必须根据具体非法证据的特征来确定例如,通过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证据在暴力或威胁的情况下,嫌疑人的供词的可信度值得商榷针对这种情况,在重新审查非法证据时,首先需要消除对嫌疑人的恐惧,同时,不能指派原案件处理人员收集证据,应重新分配案件处理人员他们还非法检索他们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在线聊天记录和其他电子证据但是,如果获得受害者的同意,则可以排除违法行为
(四)构建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配套制度在嫌犯面前没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审讯嫌疑人,调查过程是否受到酷刑供认等,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因为缺乏证据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从英国的同步录音和录音系统中学习,也就是说,当嫌疑人被询问和询问时,同时录音,录像和记录试验过程“对于诉讼机构来说,录音和录像也是对他们的证据挑选行为的一种保护,因此他们不被认为是不恰当的手段为了增加法庭采用讯问记录的可能性同步记录和记录系统的使用可以为证据的合法性和非法性提供证据,也可以有效地减少非法取证的发生,例如通过酷刑勒索忏悔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对主体权力的调查和审讯权力是任意大的,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判决调查程序纠纷在审讯中,它还审查了调查犯罪嫌疑人和审讯的合法性第二,加强检察监督,完善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必须同时完善现行的检察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在调查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调查人员的监督方式,使检察官直接监督调查和讯问人员,加强对检察监督的威慑改变检察监督的现状只能在事后进行,并适当授予检察院审讯检察机关的权利,确保嫌疑人的投诉,并指责行使权利,并改善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三是加大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严惩酷刑逼供等违法行为,是维护侦查讯问监督机制运行不可或缺的环节目前,对酷刑逼供等非法讯问的处罚通常过于轻微,证据的难点在于,在实践中对非法审讯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案件较少不分青红皂白地放纵非法审讯行为,例如通过酷刑勒索忏悔。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